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索赔时效

一、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1、张海钧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单记载,被保险人为保险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后,张海钧在依法向第三人支付赔偿金后,有权依据约定的保险条款向保险人都邦公司提出理赔主张。

2、根据新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张海钧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出索赔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确立的保险属责任保险,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批复意见(保监复[1999]256号),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是指“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指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之日。

3、本案中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之日应为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张海钧与李宏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宏榜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于20xx年x月x日经长沙市交通警察大队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张海钧赔偿李宏榜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4万元整,根据现有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书、调解协议、收条)应认定本案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为20xx年x月x日。

综上:本案未过诉讼时效,根据新保险法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自20xx年x月x日起计算至20xx年x月x日止。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民法通则》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保险法》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新保险法》第16条第7款: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新保险法》65条第3、4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人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

19xx年x月x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复[1999]256号):“根据《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对于责任保险而言,其保险事故就是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指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之日”

 

第二篇:哪些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哪些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哪些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a、 违反告知义务

因为投保人违反告知业务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保险法第16条规定: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b、保险欺诈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保险法第27条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见下述)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c、故意行为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保险人应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d、自杀行为

保险法第6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e、犯罪行为

保险法第66条明文规定: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有争议,可要求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直至依法院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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