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合作协议书

合作协议书

合作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为切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难、担保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一般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借款人提供有偿担保服务。在本合作期限内,乙方为借款人在甲方所辖支行、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内的借款提供担保时,适用本协议。 G4r1On;V-K

第二条 乙方注册资金 万元,在本合作期内(含本合作期前已发生但未清偿的担保余额),乙方对外担保总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 倍,其中在甲方所辖分支机构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不得超过风险保证金余额的 倍;乙方在甲方所辖分支机构内提供的单户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乙方在甲方存入的风险保证金余额的 %。

第三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下属风和支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用于日常经营活动。 b,G[(y i

第四条 合作期间,双方各司其职,甲方有权决定每笔借款贷与不贷,乙方有权决定是否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双方互不干涉,但双方应保持通畅的沟通。

第五条 为减轻涉农客户经济负担,由乙方提供担保的贷款利率执行担保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7jR l}t"~$t6X%f6q,

第六条 乙方承诺

(一)、每月x日前向甲方提供上一月度全部对外担保明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有开户银行帐号等财务资料;

(二)、接受甲方对其经营、财务情况的检查监督;

(三)、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在三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甲方: *W-N!F5Y&L p7l5_

1.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场所的变更;

2.乙方自身在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减少贷款;

3.乙方股份结构或资产状况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分立合并、股份转让、资产出售等;

4.对外投资; ;FW3T-q2]}%l1M

5.乙方作为被告的仲裁、诉讼;

6.其他经营、财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乙方必须按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xx)77号)的规定足额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和风险准备金(按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

第七条 乙方提供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y+hr/`,g7F(P

第八条 乙方提供的担保均为连带责任担保。若同时存在借款人抵押

担保的情形时,乙方同意在甲方实现担保债权时,放弃抵押物权先予清偿的抗辩权,即乙方对全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同时或先于抵押人承担担保债务。

对于本条款的情形,双方可以按以下方式使甲方债权得以清偿。 (QQ*nG9D)O'G7r"L+e

1.由乙方按被保证人所欠的债务金额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乙方足额缴纳保证金后,可以要求甲方对被保证人提起诉讼。乙方提出要求的,甲方应提起诉讼。并主张抵押权,经诉讼后按获得清偿的债权金额向乙方返回保证金,甲方的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由甲方将乙方所担保的该项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按债权金额等额支付转让金。债权转让时,抵押权一并转让。 .]}$U"w9|&?

第九条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在保证期间内,只要不增加乙方的担保金额,主债务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有关对主合同条款约定事项的变更,乙方不再签章,但仍对乙方具有约束力,乙方放弃不承担担保责任之抗辩。

第十条 由乙方提供担保的借款归还后,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如逾期未归还的,甲方应及时提醒乙方积极催促,逾期15日后,乙方依约代偿。乙方在行使追偿权时,甲方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乙方已在甲方下属 保证金专户存入担保风险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以及乙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的担保风险保证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一年期单位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该款在全部担保借款清偿完毕前不得支取。该款项进帐单在开具后作为存款凭证即时质押给甲方,作为乙方为借款人向甲方下属分支

机构借款提供担保的方式之一。双方在此确认,该质押担保与今后乙方提供的每笔保证担保同时存在、互不排斥,即乙方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时,每笔借款均由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和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在乙方与甲方分支机构签订的单笔保证借款合同中进一步确认,质押担保则在本协议中约定,今后每笔担保合同中不再另行作出书面确认。乙方需对合作期间发生的在甲方分支机构处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时,甲方或甲方分支机构可以扣划乙方其他帐户中的资金,也可以在本保证金金额中扣收相应担保金额。基于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已为一些借款人在甲方分支机构处的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本质押担保的范围同时涵盖该些已发生但尚未清偿的每一笔担保借款。 )E{-T s3T yN#B2j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期足额支付贷款利息,乙方不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代偿的;

(二)、乙方因债务纠纷被诉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涉案金额达到其注册资本20%以上或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乙方在浙江富阳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中,已有到期借款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或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或不履行担保责任的; 甲方依据上述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或提前收回贷款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诉讼方式通知借款人和乙方。 )`4L i:aIt

第十三条 合作期间除乙方与甲方分支机构签订的单笔保证借款合同中特别约定不适用本协议某条款外,本协议效力当然及于该单笔保

证借款合同。 L0\!]'t"G

第十四条 本协议设立的系独立的、不可撤销之担保,故在各方签名或盖章后,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担保无效或未生效时,乙方均同意对每笔主债务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协议合作期限年,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止,到期后如双方同意,再继续签订协议。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9[5r.v-Gt3F1|

甲方 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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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q%QbC

乙方 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 @:n6}^"K `-y|*B8|

签 字年月日

 

第二篇:校企合作协议书

校企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企业) (学院)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杏晖光学(厦门)有限公司成立于19xx年,是一家自主研发、制造、销售眼镜及光学镜片、镜框、镜脚等相关零配件等产品的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远销欧美,东南亚、深受客户信赖和好评,公司荣获“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等荣誉称号,并拥有行业多项标准及专利。

厦门远东专修学院是经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一所民办高等专修院所,为顺应厦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学院对外合作交流,使学生更好上岗就业,厦门远东专修学院深化教学改革,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以培养优秀的“一专多能”的复合型、应用型高技能人才为目标,走以就业为导向、由就业促发展的办学新路。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双赢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指导思想

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实现校企资源优势互补、利益互赢。以建立高技能人才合作“双主体”培养基地为基础,将工学结合引向深处,使企业渗透进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校企合作是紧密结合高校的人才培养体系,建立企业和学校联合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制度。协调学校结合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与企业联合制定培养计划,为企业培育高技能人才,选派讲师人员协助教学,吸引学校教师、公司员工参与企业文化建设。

二、合作原则

平等互助、友好协商、面向市场、能力本位、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

三、合作内容

1.根据甲方企业发展需要和岗位工作专业技能要求,由乙方根据企业的要求为甲方定向培训在岗管理人员,命名为“企业管理专修班”,并根据甲方企业发展状况,根据生产经营规模或投资领域的变化等情况,适时共同商讨调整定向培养专业、规模和合作方式。

2.甲方向乙方提供本企业职业岗位特征描述,各职业岗位要求的知识水平和技能等级,企业的岗位工作待遇和工作环境,并为甲方制订相应各专业培养目标,审订合作各专业培训计划及专业课程设置。

3.双方将定期(每季度一次)通过走访或座谈形式就双方合作开展情况、协议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如遇突发情况,双方将及时联系并加以解决。

4.甲乙双方在开展订单培养、合作办学过程中,因重新组班或专门化的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因素,所增加的部分教学成本,双方可协商另议。

四、实施方案细节:

1.培训内容:依附档20xx年培训工作计划内容实施

2.培训时间:预定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3.培训方式:乙方指派学校讲师依约定之日期至甲方培训相关人员。

4.授课方式:中文授课,讲解、案例学习、讨论。

5.培训地点:甲方工厂所在地点或甲方指定地点。

6.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A.甲方组织受训人员准时接受培训。

B.为便于乙方提供服务,甲方应于开课前一周向乙方学员统计报名情况,并将学员课前调查情况统计完毕之后交给乙方,具体受训学员人数由甲方自行确定。如遇计划改变,也应于开课前一周告知乙方。

C.甲方在接到乙方课程所需的课程教学准备清单的前提下,应负责提供适宜的培训场所、培训设施等。

D.甲方如期全额支付培训费用。

7.乙方权利和义务:

A.课前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培训需求调研,培训课程设计等前期工作。

B.乙方应保证培训授课水准和培训的有效性。

C.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符合授课内容的授课计划与课程大纲以及课程教学工具。

D.乙方从甲方企业客户及甲方取得及获知之资料及事物应予以严格保密,如果没有甲方的允许乙方不得向外复制和泄漏被授课企业任何文件和资料。 E.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并确认行程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做时间调整及时与甲方沟通。

F.对甲方支付的培训费用,乙方应及时予以核对(在收款后的一周之内)。并通知甲方核对后的结果。

8.培训费用:

A.本次开设 10 门课程, 费用为人民币 ,总培训费用为人民币 。

B.培训期间,培训老师在厦门市内往返交通由甲方负责。

9.支付方式:签约后甲方按月以现金支付方式结算课酬每课时课酬以本约,按规定足额发放教师所上课时的酬金.

以上协议如遇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未尽事宜时,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或备忘录),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二份,各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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