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作业之刺杀肯尼迪

美利坚合众国

路易斯安那州新纽奥尔良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新纽奥尔良市人民检察院。 (1966)新刑初字第165号

被告人克莱文恩萧,又名克莱伯伦达,男,白种人,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新纽奥尔良市肯纳镇,ID号码12xxxxxxxxxxxx,高中文化,贸易中心董事,前中央情报局官员,住新奥尔良Dauphine大街1313号。19xx年x月x日因涉嫌犯谋杀罪被新纽奥尔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9xx年x月x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XXX,美国新纽奥尔良市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XXX,美国新纽奥尔良市弗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纽奥尔良市人民检察院以路新检刑诉[196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克莱文恩萧犯谋杀罪,于19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9xx年x月x日立案,依法组成陪审团,由法官Edward A. Haggerty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纽奥尔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姆加利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克莱文恩萧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纽奥尔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xx年至19xx年期间,被告人克莱文恩萧得知肯尼迪当选美国第35总统,并且使美国入侵古巴的事件。为反对肯尼迪在古巴的行动,遂邀集大卫菲利、盖班尼特、李哈维奥斯华等人谋划在肯尼迪总统游说达拉斯时,雇人刺杀肯尼迪。

19xx年x月x日上午12时30分46秒,被告人克莱文恩萧

伙同同案人大卫菲利、李哈维奥斯华、盖班尼特、杰克鲁比、派瑞卢梭、荷法、托菲甘迪(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车队经过达拉斯中区公园迪里广场埃尔姆大街时,采用自动步枪、狙击步枪,采取多点多次射击的方式,刺杀约翰·F·肯尼迪、约翰B.康那利,造成约翰·F·肯尼迪医治无效死亡、约翰B.康那利重伤的严重后果。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克莱文恩萧的行为构成谋杀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克莱文恩萧辩称,其不认识大卫菲利、李哈维奥斯华、盖班尼特、杰克鲁比等人,也不曾参与刺杀共谋,更不曾参与刺杀过程。控诉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请求法庭依法判处无罪。

被告人克莱文恩萧向本院提出的证据,证人安德鲁的证词说明克莱伯伦达不是克莱文恩萧的事实。

其辩护人XXX的辩护意见,1、证人高伯神志不清,不能完全辨认,证词不足采信;2、证人威里欧奇夫的劣迹凸显,曾以非法拉客和教唆罪入狱,证词不足采信;3、证人Vernon Bundy在树丛栅栏处吸毒,失去自我辨认能力,证词不足采信;请求请求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克莱文恩萧无罪并当庭释放。

经审理查明,19xx年至19xx年期间,被告人克莱文恩萧在得知肯尼迪当选美国第35总统,并且使美国入侵古巴的事件。为反对肯尼迪在古巴的行动,遂邀集大卫菲利、盖班尼特、李哈维奥斯华等人谋划在肯尼迪游说达拉斯州时,雇人刺杀肯尼迪。

19xx年x月x日上午12时30分46秒,被告人克莱文恩萧伙同同案人大卫菲利、李哈维奥斯华、盖班尼特、派瑞卢梭、

荷法、托菲甘迪(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约翰·F·肯尼迪车队经过达拉斯中区公园迪里广场埃尔姆大街时,采用自动步枪、狙击步枪,采取多点多次射击的方式,刺杀约翰·F·肯尼迪、约翰B.康那利,造成约翰·F·肯尼迪医治无效死亡、约翰B.康那利重伤的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

1、站在迪里广场埃尔姆大街上的证人查尔斯布兰、珍希尔、玛丽蒙曼、荷兰、李查道得、詹姆西门的证词,证实了射杀肯尼迪的子弹来自教科书书库大楼、广场树林、小丘栅栏三个不同的方向,说明了刺杀是共谋的事实;

2、站在天桥上证人普莱斯、威廉纽曼、卡萝亚诺的证词,证实了有枪声来自广场栅栏,且看到了鸣枪的硝烟的事实;

3、证人詹姆斯泰格的证言证实了其看到广场小土丘后有狙击手,自己看到枪体发出的亮光,子弹击伤自己手指的事实;

4、来自亚伯拉罕柴普德出具的录像带,证实了肯尼迪及康那利的伤亡来自不同的子弹的方位的事实;

5、帕兰克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证实了肯尼迪是由于子弹穿过脑后背而死亡的事实;

6、证人彼得、阿诺萝兰的证词,证实了肯尼迪是由于子弹穿过脑后背而死亡,尸体因人指使而未进行检验的事实;

7、证人马利安克、亚当斯、史坦然、里德夫人的证词证实了他们曾在约翰·F·肯尼迪总统被刺杀时在图书馆书库看见过李哈维奥斯华的的事实;

8、证人高伯的证词证实了其在出游期间听到被告人克莱文恩萧、大卫菲利、李哈维奥斯华、盖班尼特等人在谋划刺杀肯尼迪的事实;

9、同案人大卫菲利在检察机关的供述,证实了其参与了被

告人克莱文恩萧、盖班尼特等人的谋杀计划;

10、证人威里欧奇夫的证词证实了其在盖班尼特办公室见过被告人克莱文恩萧,两人共同讨论刺杀的方案及克莱文恩萧又名克莱伯伦达的事实;

11、证人Earlene Roberts、Johnny Brewer的证词证实了他们曾在选举前看到被告人克莱文恩萧与李哈维奥斯华相互交谈的事实,说明了被告人与李哈维奥斯华是认识的。

12、新纽奥尔良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约翰·F·肯尼迪(1963)路新公法活检字第23号《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

13、证人Aloysius Habighorst的证词证实了被告人克莱文恩萧又名克莱伯伦达的事实;

14、被告人克莱文恩萧的身份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克莱文恩萧伙同同案人共同谋划,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造成严重的伤亡后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谋杀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克莱文恩萧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的辩解与多位证人证词违背,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证人高伯神志不清,不能完全辨认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证人威里欧奇夫、Vernon Bundy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据此,依照《美利坚合众国路易斯安娜州刑法典》第七章一级谋杀罪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克莱文恩萧犯谋杀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或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主 审 法 官 Edward A. Haggerty 陪 审 团 XXXX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XXXXX XXXXXX 20xx年x月x日书 记 员 XXXX

 

第二篇:法律文书学习心得体会

法律文书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本学期对法律文书写作的学习,从起诉状到上诉状,从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到民事案件的文书,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文书与法律的实务操作是紧密联系的。法律文书具有固定的写作结构,即首部、正文、尾部,每一部分的写作都不得忽视其严谨的语言规范性,逻辑严谨性,同时,法律文书对法律程序的重要价值和地位,是我们重视法律文书的制作的重要原因。通过学习, 本人主要有以下心得感受:

一、法律文书写作要注重“三性”

1、语言规范性。法律文书的语言和表述要求做到——准确,简练,庄重。法律文书不仅是对案件的陈诉和分析,而且是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重要形式表现和依据,阅读法律文书对象一般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此,法律文书要求语言清晰而深入浅出,严谨而简洁有序。由于语言具有不特定性,文字含义具有多重性,要求法律文书的语言必须符合准确性。甚至精细到标点符号,语序的排列,以及精确选择用词都是十分重要的。

2、逻辑严谨性。法律文书的制作离不开法律思维的逻辑性,客观性。逻辑学是法律人培养法律思维不可或缺的学科,其在法律文书的体现便是文章结构的严谨性,推理以及判断的逻辑性。

在法律文书写作的过程中,特别容易犯下逻辑的错误。

3、程序价值性。法律文书与法律程序的紧密相连。法律文书贯穿于法律活动运行的始终。如检查公诉机关以公诉书提起诉讼,从而启动司法诉讼;公安机关以处罚决定书作为具体执行 的依据;法院以制作的判决、裁定等裁判文书作为司法诉讼活动终结的依据。

二、在实际学习中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1、端正态度。首先要具有正确的学习目的和态度,在学习过程中要刻苦钻研、踏踏实实、虚心求教、持之以恒。

2、重在理解。要理解法律文书是如何提出和适用的,又是怎样解决和实际应用的;要注意各部门法律内容之间的联系,前后是如何呼应的;要重在理解,能提出问题,积极思考,不要死记;

3、总结特点。在学习时要抓住法律文书的特点、基本理论、写作要求和具体写作方法,理解法律文书是如何提出和适用的,又是怎样解决和实际应用的;注意各部门法律内容之间的联系,前后是如何呼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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