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河海研〔20xx〕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应具有的学术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条规定,硕士研究生必须达到下列学术水平,才能授予硕士学位: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 学位论文所研究的课题应在学术方面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所做的结论或建议应有新的见解。
(二)硕士学位论文必须注重理论分析,论文能体现硕士研究生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优良的学术作风。
(三) 论文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二章 论文工作
第四条 文献阅读
文献阅读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位论文选题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较广泛地阅读中文和外文文献并撰写读书报告,读书报告篇幅不少于3000字。硕士研究生阅读本专业文献的篇数不少于30篇,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40%。指导教师应重视研究生的文献阅读工作,加强对文献阅读的指导与考核。 文献阅读综述报告书面材料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后交学院存档备查。
第五条 论文选题、论文计划及开题报告
(一) 论文选题
硕士学位论文选题一般应在课程学习结束之前开始准备,论文选题前应系统地查阅国内外文献,了解国内外有关研究情况,对文献资料作出分析和评述。选题应遵循如下原则:
1、对本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的国内外发展动态、趋势、新成就应有较全面了解,选题应当是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实用价值或理论意义的课题。
2、选题应与指导教师研究方向和学科专长相结合。选题时应充分考虑已具备的条件,充分估计现有物质条件、研究经费和工作周期等因素,并尽量和指导教师正在从事的科研项目相结合。委托培养或与工程单位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的选题应尽可能结合委托单位或工程单位的实际课题。
3、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既要有先进性又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努力可以出研究成果。
(二)论文计划及开题报告
论文选题后应制订论文工作计划,并在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三学期作论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在培养学院进行,由导师主持并邀请同行专家参加(不少于三人)。
1、论文计划及开题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论文的选题依据,本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动态;
(2)课题在理论或实际应用方面的意义、价值以及可能达到的水平;
(3)本人对此课题开展研究的设想,拟解决哪些重点问题;
(4)工作计划,技术路线,实验方案,预期结果;
(5)预计研究的工作量、进度安排。
2、专家经认真讨论,作出是否通过开题报告的决议。
3、开题报告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工作阶段。如未通过者,可在1-2个月内补做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通过后,原则上不再随意改变,如论文选题有重大变化的,需重做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书面材料经导师和与会专家审查后交学院存档备查。
(三)涉密论文开题报告
对于涉密的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在论文开题前对论文涉密与否进行审批。硕士研究生本人在开题报告会前提出保密申请,并依据学位论文涉及的科研项目情况,拟定密级及保密期限。保密申请经指导教师、学院审核,报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提交研究生院备案,作为涉密论文开题、评阅、答辩及归档的依据。
经审批已确定密级的学位论文,方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开题报告会。开题评审组专家应是具备涉密资格的同行专家,其建议名单由指导教师提出,经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交学院和研究生院备案。
未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保密审批的学位论文,原则上不得再提出学位论文保密申请。特殊情况最迟可在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前提出保密申请,并补办相应的保密程序。
第六条 论文中期检查
硕士论文工作进行到中期,由硕士研究生向指导教师和有关专家作论文中期报告,汇报论文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下一阶段的计划和措施。应在校内公开举行学术报告会,报告会由指导教师聘请本研究领域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参加(不少于三人),并进行审议,报告会由指导教师主持。与会专家应对报告提出中肯意见和建议,论文中期报告通过后应形成书面材料,经指导教师和与会专家审查后交学院备案。
经审批已确定密级的学位论文,其中期检查报告会的评审专家应是具备涉密资格的同行专家。其建议名单由指导教师提出,经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交学院和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 科学研究和科研工作能力培养
科学研究是硕士论文工作的主要环节,硕士研究生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脚踏实地、深入细致、实事求是地进行科学实验、理论分析和计算,运用理论知识和先进的实验手段解决科研工作中的关键问题,取得重要成果。
第八条 学术论文
硕士研究生在毕业论文答辩前必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一)以河海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中情所统计源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所发表的论文原则上以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如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必须是指导教师)。
(二)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有个人证书)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项专利须由全体发明人授权,仅限一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使用),等同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相同数量的论文。成果均应以“河海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允许以刊物录用证明为依据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但必须以正式发表的论文作为授予学位的依据。
第九条 学位论文的撰写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成果的主要表现,论文集中表明了作者在研究工作中获得的研究成果,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也是科研领域中的重要文献资料和社会的宝贵财富。论文撰写应实事求是,严禁抄袭和剽窃。
学位论文应用汉语撰写,字数为5万字左右。论文应立论正确、数据可靠、推理严谨、层次分明、文字简练、说明透彻。论文格式按《河海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编写格式规定》执行。
学位论文在送审评阅时,不必正式印刷。按评阅人意见修改并通过论文答辩后,根据答辩委员会意见修改学位论文,并印刷归档。
第三章 论文审查
第十条 论文预审
硕士学位论文的预审工作是在完成所有预定的论文工作内容和学位论文初稿撰写之后、论文正式评阅之前进行的一项审查过程,对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学位论文内容,提高论文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论文预审必须经过导师初审和论文预答辩两个环节。
(一)导师初审。导师应按要求对硕士生提交的论文初稿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同时对硕士研究生的学术水平作出评价。导师初审包括两个方面:
1、学术水平审查。内容包括论文所反映的硕士研究生的理论基础、专门知识及科学研究能力,以及学术成果的真实性、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等等。
2、论文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为《河海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编写格式规定》中规定的内容。
(二)论文预答辩。经指导教师初审认为论文符合要求后,由导师组织所在学科的专家组成评审组(不少于三人),以报告会的形式进行论文预答辩。
评审组应根据论文的实际水平和答辩情况,以及硕士研究生科研工作的能力,并结合论文开题报告所定目标等情况,根据硕士论文应达到的水平和标准对论文进行审议,作出是否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答辩的决定。通过预答辩的硕士生应根据预答辩中所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通过预答辩者,应比预计答辩时间至少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答辩申请。涉密论文应至少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经审批已确定密级的学位论文,其论文预答辩专家应是具备涉密资格的同行专家。其建议名单由指导教师提出,经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交学院和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在举行答辩前,应聘请2名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的具有高级职称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其中校外(不包括委培及定向培养单位)专家1名。本校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可不聘请校外评阅人。论文评阅人由指导教师提出建议名单,学院负责审核批准,指导教师不担任论文评阅人。
(二)评阅人的姓名和评审意见,均对硕士生本人保密。论文寄(送)和意见返回、传递由答辩秘书负责,评阅意见收齐后由答辩秘书综合整理,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人提出的问题可在答辩前一天通知硕士生本人。
(三)论文评阅时间不得少于7天。涉密论文的评阅时间一般不少于40个工作日。
(四)经审批已确定密级的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专家建议名单由指导教师提出,经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交学院和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论文复审
若有1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或提出论文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时,另由学院增聘专家进行复审。有2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不能组织答辩。
初审和论文评阅认为论文存在较严重问题,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应根据具体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后重新申请答辩;认为论文未达到硕士论文水平的,论文应重做,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
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
(一)评阅人对论文无反对意见或重大异议,方可向学院提出答辩申请并确定答辩日期,答辩时间一般尽可能安排在工作日公开举行,国家法定节日及寒暑假期间不安排答辩。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人或五人组成,其成员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或硕士生指导教师组成。校内评阅人应为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应聘请校外专家参加,本校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可不聘请校外专家。主席由本一级学科同行专家中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具体名单在论文预答辩时由指导教师与预答辩小组成员协商提出建议,学院审定。论文应在答辩前送达答辩委员。
答辩委员会由五人组成时,硕士生本人指导教师或协助指导教师可有1人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由三人组成时,硕士生本人指导教师或协助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三)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应由本学科具有讲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或科研人员担任,办理论文答辩具体事项。
(四)答辩委员会职责和答辩程序
见附件《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及秘书职责》和《河海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五)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对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答辩委员会对是否推荐为优秀论文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推荐为优秀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推荐为优秀论文的,方可参加校级、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
(六)论文经答辩和投票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进一步修改论文时,应经不记名投票,过半数委员通过,可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如果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则本次申请无效。
(七)经审批已确定密级的学位论文,论文答辩专家建议名单由指导教师提出,经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交学院和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定稿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作者应根据答辩委员会的意见和评阅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后的论文由指导教师签字审查后方可定稿,交付印刷。
第十五条 特别优秀的硕士研究生最早可从第五学期申请答辩。
北 京 大 学 文 件
校发﹝20xx﹞90号
关于印发《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本部: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经20xx年x月x日第748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北 京 大 学
20xx年x月x日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20xx年x月x日第748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
一、为吸引优秀生源,激励研究生在学期间从事创造性的科学研究,根据《北京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北京大学全日制普通研究生(人事档案不转入学校的研究生以及其他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收的研究生不在资助之列)。专业学位研究生另有规定。
三、资助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学业成绩优秀,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并取得良好进展或成果。
四、评审机构
1.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委员会负责对有关学业奖学金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领导,审定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2.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3.各院系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有关学业奖学金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主要职能是根据学校学业
奖学金的评定办法评定本单位学业奖学金。
4.各院系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送研究生院奖助办公室审核备案。
5.学业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五、经费分配
1.学业奖学金的经费分配考虑学科之间的差异性。
2.各院系按照学校下达的学业奖学金经费预算进行评定,未使用完的经费可由院系统筹并专款专用,使用办法报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评定办法
1.新生学业奖学金由新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由院系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制定的评定细则确定资助资格和等级。新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应在入学考试复试阶段进行。
2.院系发放研究生新生录取通知书时,须通知新生本人是否获得学业奖学金以及奖学金的等级和金额。
3.在校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根据学习成绩、科研状况及其综合表现评定。
4.研究生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况者,原则上不能参加下年度学业奖学金的评定:(1)违反校纪受到处分者;(2)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3)在科研工作或实验中造
成重大损失者;(4)其他有损学校荣誉等行为者。
5.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首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指导教师须对研究生本年度的学习成绩、科研状况及其综合表现做出评价并签署意见。院系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制定的评定细则组织评定。
6.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
7.各院系须按时将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结果报研究生奖助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最终评定结果通知研究生。
七、个人申诉
1.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本单位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领导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2.如研究生对本单位领导小组的评审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奖助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研究生奖助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此意见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
八、学业奖学金的发放
1.学业奖学金的学费部分,学校以冲抵学费的方式进行发放;研究生报到、注册后,学校将发放其学业奖学金生活费部分。
2.研究生出国出境不超过(含)六个月者(以机票、护照为准),其学业奖学金照常发放;超过六个月者,按实际超出部分扣发其学业奖学金生活津贴部分。
3.研究生因病休学不满六个月者,学业奖学金中生活补贴照常发放;因病休学累计达六个月以上者,发放学业奖学金中生活补贴部分的80%。
九、本办法经20xx年x月x日第748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修订,自20xx级研究生起试行。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本办法由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研究生 奖学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校内发送:校本部各单位、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0xx年x月x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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