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越校园兼职服务机构劳动合同

骑越校园兼职服务机构劳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性别: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籍贯: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性质为劳务合同。

第一条 工作内容

1.1 乙方同意在被聘用期间,根据甲方发展需要,签订本合同,为甲方下属兼职人员。

1.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规定的标准完成工作。

第二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本协议期限为___年。

第三条 劳动时间

3.1 乙方在被聘用期间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即在保证完成甲方合作单位安排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休息时间由乙方自行安排。

3.2 乙方必须尽职尽责完成甲方合作单位规定的劳动内容,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3.3 乙方不能以甲方的名义开展任何与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无关的业务、活动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一切后果乙方自己负责,同时甲方保留追究其法律及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 劳动纪律

4.1 乙方在聘用期间,应遵守甲方合作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合作单位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

4.2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甲方或甲方合作单位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调职、降薪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 兼职劳动报酬

5.1 甲方将在每月____日前以人民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上月的劳动报酬工资,乙方应缴纳的会员管理费每月______元,在每次发放报酬前由甲方代扣。

5.2 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劳保福利待遇,并且不负责承担乙方的任何医疗保险费用。

第六条 保密义务

协议期内,乙方须在甲方许可之范围内使用甲方商业信息;协议期内以及协议终止后,乙方必须为甲方之一切商业信息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泄漏、给予或转让。

如果乙方违反上述义务,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自愿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终止

以下情形发生时,本合同可以终止:

7.1 合同期限届满;

7.2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不能达到甲方的工作要求,甲方将给予警告;如果在一次警告后仍然不能达到甲方的工作要求的,甲方提前30日告知乙方,本合同即可提前终止。

7.3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甲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

 

第二篇:关于大学生兼职和实习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法上,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年龄,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年龄做了规定,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五十八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二是健康,要求劳动者必须具备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所必需的健康条件;三是智力,包括精神健全、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相应的技术水平;四是行为自由,只有具备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要的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一)勤工助学

《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勤工助学状态下的大学生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在上面四起劳动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全都一致地列举了这一条规定,把用工事件中的大学生等同于勤工助学的大学生,于是“顺理成章”地认为与其未建立劳动关系,因而大学生不受劳动法保护。笔者认为,这是对这一法条的误读,并不是所有的大学生打工都是勤工助学。《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了勤工助学的内涵,“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而且第六条也指出“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由此可见,勤工助学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由学校组织,二是以改善学习生活条件为目的。故上面的四起案件大学生的劳动行为都不属于勤工助学,不适用《意见》的第十二条。

(二)实习 “实习”有两种情况:一是学校组织,二是大学生主动寻找。在辞海中,实习被定义为把学到的东西或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应用,以提高工作能力。因此可以说,实习是大学专业学习的一种延续,是为了学以致用,而不是以经济报酬为目的。实习中的大学生其身份仍以学生为主,而不是就业者。因此,笔者认为实习状态下的大学生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案件一中廖尚军的劳动性质就属于在学校安排下的实习。他所出现的“工伤”纠纷不受劳动法保护,仅能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

(三)兼职 和勤工助学、实习相比,兼职是一个更为宽泛的概念。它区别于全职,是指职工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兼职也不仅限于大学生。由于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在校大学生,因此,本文仅着眼于大学生的兼职。笔者认为,对于大学生来说,兼职、勤工助学、实习三者间的关系可以用下图来描述,兼职包括勤工助学和实习。除了勤工助学和实习之外,兼职还包括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非学校组织的工作行为,我们姑且这部分称之为狭义的兼职。在案件四中,麦当劳、肯德基雇佣的在校大学生就属于这种狭义的兼职。那么这些处于狭义的兼职状态下的在校大学生,能否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吗?目前国家法律对大学生兼职没有明确界定,社会上对此的看法也没有统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梁文永认为,判断麦当劳、肯德基与员工是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不能以其制定的格式合同的规定说法为依据,而必须考察其具体的、真实的法律关系的内容。麦当劳、肯德基与在校大学生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就应无条件遵守《劳动法》,也不能回避政府制定的相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上海劳动部门就此问题表示,在读学生兼职的就业形式,不在《劳动法》调解保护范围内,因此只能以餐厅和学生的相互约定为准。对此问题,笔者更倾向于前一种说法。笔者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工形式分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两种,按照这种划分,在麦当劳、肯德基工作的在校大学生就应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据此应按照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标准

支付兼职大学生薪酬。

(四)准大学毕业生就业 在大学生中有一类特殊的群体,他们临近毕业,被冠以准大学毕业生的称谓。准毕业生是指基本完成学校或训练班的学习任务,并已经达到规定要求,但还未获得学校或者训练班关于许可结束学业证明的学生。案件二中的小丽和案件三中的小刘就属于准大学毕业生。他们在毕业前就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对于这一群体,他们已基本完成大学的学习任务,他们的工作行为是真正意义上的面向社会的求职和就业。如案件二中小丽取得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就可以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关系是以就业为目的的。因此,准毕业生就业状态下的大学生能够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受劳动法保护。

1、主体上的不同:劳动关系适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务关系适用于公民法人个人之间。 2、适用法律的不同: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及相关解释意见调整,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调整。 3、主体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仅是平等的劳动关系还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约束与被约束的关系,劳务关系中主体间完全是平等的关系。 4、劳动关系中的保护是有倾向性的,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系地位的不平衡,劳动法等在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上有所倾斜,劳务关系中的保护则是平等保护双方权益。 5、争议的解决规则不同:劳动争议中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而劳务争议只需依照民诉法起诉就可。

劳务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而形成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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