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故意杀人罪模拟法庭案例的心得

审级:一审

开庭时间:20XX年12月15日

开庭地点:怀化学院模拟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开庭时间:20XX年12月15日

开庭地点:怀化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

出庭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长邓XX、审判员陈X;书记员:曹XX

2.公诉人: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XX;

3.被告人:彭X;

4.辩护人:刘XX,怀化市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5.证  人:陈X 郭X 。

6.法警:张玲

案由:故意杀人

案情(案情):被告人彭X与被害人张某(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20XX年1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XX年1月11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审判结果:被害人张某虽身患绝症,濒临死亡,但是其生命权依然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剥夺。其次,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被告人彭X已满65周岁,属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但由于被告人所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基于被害人之请求,且确实为减轻被害人之痛苦而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并且在事后主动投案自首,主观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X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 )

心得:

在法庭上,身穿正装的每位同学都相当认真。检察官慷慨陈词,辩护律师激昂雄辩,审判长严肃公正。呈现给大家一场精彩的法庭审理,给同学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获得老师的一致好评。

应该说:模拟法庭应该来说是一个传统的而又经典的东西了,几乎成了一种象征,每年都要举行。正像有人说的那样,重复的事情创新做。以表演的形式来展现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可观赏性,在欣赏中是非法学专业学生体验到了身边的法律与法学。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维权的意识。

对法学专业的同学来讲,更加加深了对书本知识的了解,进一步了解了刑事审判的程序性问题,形象地把握所学的知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培养了实际操作能力。

给广大的舞台表演爱好者提供了一个发挥自己才能的机会。一定程度上检验了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在排练和表演的过程中发现了自己的不足。

 

第二篇:民事模拟法庭案例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角色:审判长(法官) 李X洁 1名

书记员 沈XX

诉讼代理人 (律师) 原告:张XX 被告:刘X

原告(杨某:方XX,小青:江XX ,的三个叔叔(顾XX 徐X 季XX)) 4名

被告(吕某) 倪XX

证人(村委会代表)宋X 曹X

法警 刘X卫

时间:20XX年12月2日

地点:XX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人物:审判员 主审法官 原告 被告 当事人

审判员:李X洁

书记员:沈XX

原告:李一,男,1965年2月生,住 海平村

李二,男,1968年8月生,住 海平村

李三,男,1972年8月生,住 海平村

杨某,女,1979年6月生,住 湖州市 通江路 28号

委托代理人:张XX

被告:吕某,男,1968年5月生,住 海平村

委托代理人:刘X,男,XX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抚养权纠纷

案情梗概:2000年,有一女婴小青出生在海平村,其母弃子逃离(小青的母亲杨某是被拐骗到海平村嫁给小青的父亲李某),李某为某市的某煤矿的矿工,2002年因煤矿失事李某不幸死亡。小青无人管养,他的三个叔叔都不愿接管她。小青就被姑姑带走,不幸再次发生,姑姑发生意外死亡。这时有位好心的未婚中年男子吕某收养了小青(吕某与小青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一养就是八年。八年后,政府责令补贴2002年煤矿失事受害人家属30万元补贴金。于是,就发生了争夺抚养权大战。小青的生母出现要夺回抚养权,小青的叔叔也说小青的养父没有抚养资格,就和小青的生母将小青的养父吕某告上法庭。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主审法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李一,1965年2月生,在本村村委会工作,住海平村。有委托代理人。

我叫李二,1968年8月生,在外市务工,住海平村。有委托代理人。

我叫李三,1972年8月生,在外市务工,住海平村。有委托代理人。

我叫杨某,1979年6月生,在湖州市工作,湖州市 通江路 28号。有委托代理人。

主审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我叫吕某,1968年5月生,是海平村的一个普通农民。我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律师作一般代理人。

当事人:小青。10岁,现与被告生活在一起。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张XX,女,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刘X,女,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与被告为当事人抚养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 审判,本院书记员 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 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主审法官: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我方与当事人小青有亲密的直系亲属血缘关系 。然而被告吕某与小青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且也是刚不久前才与比他大10岁的洪某结婚。为争夺抚养权刚刚取得抚养资格。

综上,我认为:被告与当事人小青毫无血缘关系。长期单身。违背了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侵犯了我们直系亲属所应该获得的抚养权和监护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我的诉讼请求是:

1、判令将小青的抚养权交给我们;

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2000年10月28日小青出生,其母亲杨某弃她而去,逃离海平村,一走就是十年,两年后,小青的父亲李某在煤矿失事中死亡,那时,他的三位叔叔逃避责任,竟无一人愿意领养小青。现在多年之后,政府因8年前煤矿失事赔偿受害人李某唯一的女儿小青30万元。现在,各位原告誓要争夺抚养权。这其中的利害关系,相信我不必多说。各位原告就是冲着钱来的。因此我认为被告更应该拥有小青的抚养权,更适合做小青的监护人,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根据原被告陈述,双方都有一定的理由获得小青的抚养权。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告的资格问题和原告的动机问题。请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杨某:我是小青的亲生母亲。当初抱起小青,是因为我是被人贩子拐卖到海平村被迫嫁给李某的,我很想念我的故乡,很想回家去

主审法官:被告对原告有无异议。

被告:。

主审法官: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的内容有何意见。

原告:

主审法官:

被告:

主审法官: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主审法官: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原告作辩论发言。

(三、法庭辩论阶段)

原告:

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作辩论发言。

被告委托代理人:1、

2、

3、。

被告:

主审法官:双方互相辩论。

原告:

被告:

主审法官: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主审法官: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被告,你有何调解意见?

被告:。

主审法官:原告,有何调解意见?

原告:在诉讼前,双方已进行过多次协商,但被告没有调解诚意,现我不愿意进行调解,听候判决。

主审法官: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进行宣判。

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

(结案呈辞)

(书记员: 全体起立)

主审法官:

一、(根据法律条文)

二、

上述一、二两项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33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530元,由(输的那一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坐 下)

闭 庭 。当事人在闭庭后五日内至本院阅读笔录签字。

书记员:全体起立。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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