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XXX交通肇事一案的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代表被告人对此次交通事故中的伤者表示歉意。希望本人的辩护,能够得到伤者家属的理解。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深感责任重大,详细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同时对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尤其是通过法庭调查和聆听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地了解和认识。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本案被告人侯平东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 第一、从主观上讲,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系初犯,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且被告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本案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

第二、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整个案件,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实事求是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也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今天的庭审,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

事实根据。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愿竭尽所能,履行赔偿义务,并已先给予了部分赔偿。被告人属于城市无固定职业人员,家庭困难。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向亲友举债,当时就给付了伤者部分医疗费用,截止目前,被告人亲友又筹集到一部分赔偿款准备支付伤者的医疗费。按照相关规定,肇事方给予受害方民事赔偿的,可以减轻对被告的处罚。

第四、被告人是家庭中的顶梁柱,父亲年老体弱,孩子年幼,整个家庭全靠被告人赚钱维持生计。如果给予被告人过重的处罚,与其罪责不符,则可能致其家庭解体。被告人如能尽快重返社会,就可以早一天挣钱对伤者进行民事赔偿。从实际效果看,让犯罪分子有条件的回归社会和家庭,更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恢复。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付受害人,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采纳!

谢谢!

辩护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周坤平律师年月日

 

第二篇:寻衅滋事案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的规定,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郝某父亲郝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郝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开庭前,我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案件的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为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本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郝某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郝某生于19xx年x月x日,而本案发生是在20xx年x月x日,也就是说,郝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郝某系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郝某在案发后的第二天,就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

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郝某到案后,不仅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能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郝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

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来看,被告人郝某与王军、巴图、李垚、王宇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郝某虽然实施了追逐、搜寻被害人的行为,但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从本案发生的原因来看 ,本次犯罪是由王军与被害人发了矛盾而引起的。与郝某无关。

2、在犯罪实施过程中,郝某并没有与被害人发生肢体接触,也没有言语的威胁,更没有殴打被害人。在被害人被王军打了一拳而转身跑走后,郝某才与王宇、李垚一起去追被害人。但没有追到。当巴图到现场后,带领李垚、王宇、郝某再次寻找被害人时,郝某是在最后边的一个。当郝某走到二楼和三楼的楼梯平台处时,被害人已经坠楼了。

由此不难看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郝某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其所起的作用是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郝某的主观恶性不大。首先,郝某在巨力集团工作,与被害人并不认识,更没有什么矛盾;与王军等人也只是认识,并不熟悉。其次,此次犯罪并没有提前预谋,郝某是由李垚临时叫去的。其只是在去现场的途中才知道王军与他人打架的。第三,到现场后,郝某并没有直接参与打架,也没有对被害人言语威胁,而是在一边旁观,只是在被害人跑走后,才和李垚等人去追被害人。第四、郝某的本意只不过是出于讲义气,帮助王军打架,为王军助威。至于王军与谁打架,为什么打架,郝某事前并不知晓。对于被害人坠楼摔伤并导致死亡的后果,也是出于郝某意料之外的。

(六)、被告人郝某在犯罪后,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不幸和精神痛苦深表悔恨。在本辩护人会见时,多次表示要尽自己的最大努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请求辩护人将其意愿转达其家人。可见,被告人郝某是真心悔罪,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请法庭考虑这一情节对郝某从轻处罚。

(七)、被告人郝某年纪较小,无前科、是初犯;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到案后,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今天的庭审中,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法庭根据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给予从轻处理。

三、关于被告人郝某的量刑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应当依照刑法第六

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郝某适用缓刑。 以上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谢谢!

辩护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保华

二〇〇七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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