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是指按本办法规定报送、记录、管理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促进人口管理信息化建设以及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主管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登记服务等具体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用人单位等,应当协助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下列信息: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下同)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二)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

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报送或者告知流动人口信息。

出租人与承租人终止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承租人的名单。

第七条 出租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向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报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信息:

(一)通过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开通的传真、网络等渠道报送;

(二)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送相关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转报;

(三)由为出租人介绍居住房屋出租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向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转报;

(四)到公安派出所或者服务管理机构的基层工作组织申报。

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上门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主动出示身份证件,如实申报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出租人报送的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转报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介绍出租居住房屋的业务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及居住房屋的基本情况报送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也可以报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出租人和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报送的信息及时转报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帮助和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前款规定的工作。

第十条 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在其网站和办理点向社会公示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内容、依据、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等,提供登记表及填写样本,为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便捷服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公布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和规范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为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发放资料、与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书等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相关责任,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全面、及时、准确采集居住房屋租赁动态信息。

上门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管理人员应当出示证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管理,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制止违法使用登记信息的行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组织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中产生的人口基础信息,应当按照人口管理信息化建设要求,整合纳入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人口基础信息的动态管理和共享利用,提高社会服务管理

效能。

第三章 当事人义务

第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应当告知其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等。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三)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

(四)向承租人宣传物业管理规定,对乱扔垃圾、噪声扰民等不良行为应当劝止,督促其改正;

(五)合理控制同一套(间)居住房屋内的承租人数,避免和减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以及对邻里生活造成妨害;

(六)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应当采取和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切实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具体管理要求由省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一)出租人向众多承租人出租居住房屋的;

(二)多户承租人合租同一套(间)居住房屋的;

(三)向短暂居住者出租居住房屋的;

(四)安全隐患较大、应当从严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出租人可以委托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事务。

出租人不能切实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义务的,应当委托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出租人委托的,应当在其受委托范围内履行出租人的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委托人基本信息及委托内容由出租人在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时报送。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不得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二)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等。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按照规定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持卫生、文明的居住环境,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四)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发现有涉嫌违

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转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100元的数额处以罚款,但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xx元;未按时报送或者转报流动人口信息的,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的居住房屋经依法鉴定不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浙江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也不委托管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

(二)在履行公务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法使用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第二篇:浙江省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xx-6-9 【大 中 小】

发文单位:浙江省体育局

文 号:浙体办[20xx]242号

发布日期:20xx-6-9

执行日期:20xx-6-9

各市体育局,省体育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x月x日

浙江省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一、 行言

(一)为了加强浙江省大型运动会档案的管理,确保大型运动会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家体育总局《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大型运动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大型运动会(以下简称运动会)档案,是指由浙江省主办,委托有关市承办的全省性综合性运动会或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由浙江省及有关市承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国际比赛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包括照片、录音

带、录像带、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

(三)运动会组织、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运动会档案的收集、整理、

移交工作。

二、 档案人员的配备及职责

(一)承办单位在制订运动会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订运动会档案收集方案,明确运动

会档案管理的负责部门,及时配备熟悉档案业务人员,并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二)承办单位的档案工作部门、人员具体负责运动会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归

档材料进行集中管理,及时向省体育局移交。

(三)运动会档案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工作知识,忠于职守,遵守档案纪律,确保运动会

档案的完整、安全。

(四)浙江省体育局办公室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运动会的有关情况,

督促、指导承办单位收集、整理运动会档案。

三、归档范围

根据运动会的工作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能确定以下归档范围。承办单位可根据运动会工作机构设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各工作机构部门档案人员可参考此归档范围确定本部门的立卷

类目。

(一)办公室

1、省政府或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批准承办运动会的批复;市政府或浙江省体育局关于申

请承办运动会的请示;

2、筹委会、组委会领导成员名单;

3、省、市和国家体育总局领导为运动会的题词、贺词、讲话、指示;

4、组委会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网络图、各部室工作职责、总体活动方案;

5、筹委会、组委会会议记录、工作汇报材料、领导讲话;

6、开幕词、闭幕词,开、闭幕式程序,开、闭幕式及其它重大活动主席台座次安排,

省、市和国家体育总局领导参加重要活动日程安排;

7、运动员、裁判员代表讲话、誓词;

8、运动会总结。

(二)竞赛部

1、竞赛规程总则,竞赛总日程表,各单项竞赛规程;

2、运动会总成绩册、秩序册,各单项比赛成绩册、秩序册;

3、运动员资格规定、审查办法、审查结果,运动员资格问题处理决定等;

4、运动员注册登记名单;

5、颁奖工作方案;

6、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表彰决定;

7、最佳赛区评选办法、表彰决定;

8、聘请、培训裁判员,建立仲裁委员会,确定裁判长(总裁判)、副裁判长(副总裁

判)文件;

9、破纪录审批、审报批准材料;

11、兴奋剂检查条例、通知;

12、兴奋剂检查结果及形成的材料;

13、兴奋剂检测人员培训材料;

14、竞赛部工作总结。

(三)群众体育部

1、群众体育先进表彰大会领导讲话,会议程序;

2、群众体育先进评选办法,表彰决定;

3、群众体育部工作总结。

(四)宣传部

1、运动会宣传、报道工作意见,宣传工作计划;

2、经审定批准采用的运动会会徽、会旗、吉祥物设计方案及实物;

3、征集、评选运动会会歌文件,会歌原稿及会歌歌曲录音带或光盘;

4、举办体育美术、体育摄影、体育集邮展览方案,获奖展品照片、作者名单;

5、新闻发布会的组织方案,宣传口号及标语文字内容;

6、接待记者、记者名额分配方案;

7、为运动会编印的画册、宣传册等宣传材料;

8、运动会会刊、工作情况简报;

9、宣传部工作总结。

(五)活动部

1、开、闭幕式方案、实施意见;

2、开、闭幕式及大型活动全程录像光盘;

3、团体操编排方案;

4、火炬点燃、传送活动方案、照片;

5、其它各种大型活动的揭幕仪式、落成典礼的活动安排及工作方案;

6、活动部工作总结。

(六)行政接待部

1、运动会预、决算;

2、有关财务经费、开支标准的规定;

3、财务、财产的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

4、接待工作计划、方案;

5、车辆调度方案;

6、行政接待部工作总结。

(七)集资部

1、集资方案及实施情况报告;

2、集资情况汇报、统计资料;

3、有关赞助集资工作规定及办法;

4、接受捐赠、赞助等集资活动中形成的协议等文件材料;

5、集资部工作总结。

(八)安保部

1、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开闭幕式及其它大型活动安保方案;

2、开、闭幕式交通保卫实施方案和交通管理的文件;

3、各种证件审核、发放及管理各种证件的文件,各种证件实物;

4、消防工作实施方案;

5、安保部工作总结。

四、档案整理

(一)归档文件整理

1、归档文件整理: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分类、装订、排列、编号、编目、装盒。

2、归档文件整理的原则:遵循文件形成规律,保护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保

存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3、归档文件整理的单位: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共为一件;成绩册、秩序册、报名表、手册、宣传图册、简报、会刊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为一件(也

可来文与复文为一件);正件与附件共为一件。

4、归档文件质量要求:归档文件每件均应齐全、完整。

⑴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予复制,复制件附于原件后一并

归档。

⑵归档文件如有重要批示、批办、注办的,也应视为同一件一并归档。

(二)归档文件分类

运动会档案按年度—保管期限分类,年度定为运动会当年年份(包括垮年度的文件),

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三)归档文件的装订

1、归档文件应按件装订。装订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本在前,定稿在后;请示与

批复为一件,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2、使用装订的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⑴装订前拆除文件上的所有钉子、须加边的、破损需裱糊的,要一一处理后再装订。

⑵每件纸页少的装订可用缝纫踏线、纸页多的可用不锈钢装订夹子固定或采用三孔一线

的方法装订。

(四)归档文件的编号、录入、装盒

1、归档文件应逐件编号。在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位置加盖归档章并填写相关内容。

2、利用计算机(用Excel文件)或有关适用的档案管理软件录入目录(内容包括:盒

号、件号、发文字号、责任者、文件标题、成文日期、页数、备注等八项)。

3、装盒。归档文件按件号顺序装入档案盒。每盒内的件数以装滿为止,再续装另一盒。

归档文件按件号顺序编制目录。

4、填写备考表。每盒钧需填写备考表,写明盒内需要说明的问题,签上立卷人、检查

人姓名及立卷时间。

五、档案移交

(一)承办单位应当在运动会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浙江省体育局移交运动会档案,

同时移交打印目录和电子目录。

(二)承办单位保留运动会档案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二○○六年x月x日

浙江省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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