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论文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从我市墙改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

——浅谈行政规费

作者:翟志立

学校:许昌广播电视大学

年级:xx年春

学号:20xx1410140235

指导教师:郭德敏

答辩组成员:

答辩日期:

申请学位:学士

从我市墙改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

浅谈行政规费

翟志立

20xx年x月

摘 要:本文主要是结合本单位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的过程,结合所学的有关内容、简要论述行政规费。

关键词:墙改 专项基金 征收 使用 行政规费

所谓行政规费系私人基于公共行政之利用,由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所征收之对待金钱给付,是对待给付如为国家之特别行政服务提供,为行政规费,如证书誊本发给、许可执照发给等等。为政府行政部门收取。涉及政府行政机构如工商、地税、国税、环保、药监局、文化局、公安局、水利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广播电视局、国土资源局、教育等。

墙改专项基金属行政规费中的基金收入是国家为促进建材和建筑业产品结构调整与升级换代的重要技术经济政策,是墙材革新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调控手段,设立专基基金有效地限制了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扶持了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推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促进了墙体材料产业的结构调整。墙改基金(过去是墙材专项用费)对于推动墙改事业的发展发挥了卓越的作用。

一、行政规费收入的管理

行政规费收入目前一部分纳入预算管理,一部分安预算外资金管理。依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其有以下几个环节构成:

1、收费立项审批管理。行政性收费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以上政府及其财政、发改委部门审批,其他部门无权批准行政性收费。未经批准单位一律不得凭借自身拥有的行政管理职能自行收费。行政性收费立项,由财政部门会同发改委审批,收费标准,由发改委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建立政府性基金的决定权在国务院,由财政部具体负责审批。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xx〕77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综〔20xx〕98号)文件精神,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房),建设单位(含个人)必

须在办理工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均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专项基金。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规划、施工部门不予办理开工建设手续,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省辖市每平方10元,县级县级市每平方8元的标准征收,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大门、围墙等),按照标准砖(240㎜×115㎜×53㎜)每块0.05元征收。

2、收费票据管理。行政性收费(基金)必须使用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性收费专用票据。财政部门负责票据的印刷、发放、核销、稽查和其他监督管理工作。我市的墙改专项基金征收的票据是由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接受财政、审计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检查。

3、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都必须在银行开设统一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管理和核算本级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凡有预算外资金的单位,必须把收取的预算外资金上缴同级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以及支出申请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从财政专户向申请单位拨款,实行收支两条线。墙改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第19项“专项基金收入”。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物”03款“建筑业”04项“专项基金支出”。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所征收的专项基金上缴市财政专户,每年年末编制下年度支出预算上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收支计划拨付年所需费用。

4、单位专用账户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为本单位设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账户。支出的账户只能用于接收财政专户的拨款,并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计划和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预算外资金专用账户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由我单位财务室统一负责,市、县墙改部门向缴款人开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通知书》,由建设单位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通知书》代收银行缴款,代收银行通过计算机代开票据,建设单位凭加盖代收银行印章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通知书》和财政票据,办理开工建设相关手续。根据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一般情况下,所有行政事业性单位的支出账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指定,任何单位不得以个人或单位名义再私自开支出账户。

5、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利用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财政专户以及票据发放等手段,对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和管理。现在我单位的财务收入、支出全部进入市会计委派中心,单位只设立一名报账员,收支活动由会计委派中心按预算进行监督管理。

二、行政许可收费的使用管理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同时,行政许可法还明确规定了对于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费用的法律责任,即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当前,乱收费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行政机关改变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坚持的非盈利性原则,将行政职能有偿化,把正常的管理职能进行商业运作,把权力与利润挂构,使行政事业性收费变成了行政创收行为。由于行政机关收取费用能够从财政部门得到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多收费能够多返还,也在客观上助长了行政机关的乱收费现象。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明确规定,行政性收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决不允许将行政性收费所得收入与本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的奖金、福利挂钩,严禁搞任何形式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行政性收费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财政部门不得将行政机关上缴的行政性收费以任何形式或者变相返还给行政机关。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性收费收入的监督和检查。对将行政性收费返还或者变相返还行政机关者,要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就我市墙改专项基金使用而言,目前,许昌市墙改办现有在编人员27人,其中:在职26人,退休1人。经费来源现从所征收的专项基金中列支,由于所征收的专项基金已全部用于返退,墙改办的办公和人员经费无法得到保障,且不符合国家和省文件精神。20xx年x月x日经省政府的“禁实”工作验收,我市已全面实现“禁实”,所有建设工程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办综〔20xx〕98号)规定,凡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所征收的墙改专项基金按使用比例予以返退,市级墙改“专项基金”基本是足额征收,足额返退。

20xx年x月x日许昌市建设委员会根据20xx年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综〔20xx〕77号)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履行职能所需的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和《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专项基金应当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文件精神,向市政府呈上了《关于对许昌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经费实行财政全额拨付的请示》(许建〔20xx〕272号)文件,市政府李亚市长、杨献波市长、张宗保市长、秦春梅市长都作了明确批示,市政府有关领导批复后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提出了明确的解决意见,正在落实的过程中,由于机构改革,市建委与市房管局合并,因此该事项暂时搁浅。现机构已理顺,现已以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名义再次向市政府提出请示。

三、当前行政规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规费管理的法制建设滞后。我国《预算法》明确规定,行政规费的收支活动属于财政预算范畴;国务院的有关决定也规定,行政规费属于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但行政规费管理的法规制度还不完善,对行政规费的内容、性质、收支范围、管理模式缺乏明确规定,难以依法进行管理;

2、行政规费规模过度膨胀。目前,行政规费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行政规费规模过度膨胀,干扰财政分配秩序,导致国家集中性财力下降,冲击预算内收支平衡,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行政规费管理不力,使用效益不高,冲击国家财政正常运行秩序。近年来,国家对行政规费管理进行了多项改革,实行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调整行政规费范围等等,但总体来看,效果仍不够理想,未能有效遏止其增长,资金使用较为混乱,效益不高,冲击国家财政正常运行秩序;

4、行政规费管理混乱,以及诱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是滋生各种消极腐败现象的制度基础,与规范政府行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背道而弛。有的单位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甚至超越管理权限,设立各种基金或收费项目乱收费,形成费挤税、费大于税的局面,加重农民和企业负担,民怨沸腾。

就我市墙改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而言也存在一定的问题:1、地方为活跃当地经济发展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规相冲突,就我市征收专项基金情况看,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到许昌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区投资的暂行规定》(许发〔1994〕32号)等文件,使我市东城区等地的建设项目未征收墙改“专项基金”。使墙改“专项基金”大量流失,墙改“专项基金”的宏观调控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不符合国家、省基金政策相关政策;2、人员支出比例大。我市未按照河南省政府第116号令等文件规定,墙改办的办公经费仍从所征收的专项基金中列支,未实行财政全额供给,使有限的资金不能用于支持墙改事业的发展。

四、我国行政规费制度的改革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是我国财政改革的目标。这样,就需要形成与市场机制相一致的财政运行机制,规范的财政收入机制是其重要内容之一。所谓规范的财政收入运行机制,就要求各项收入的组织,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允许制度外收支存在,各级财政预算统揽所有政府收支,接受社会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纳税人合理负担,保证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行政规费的改革和发展方向是,逐步把行政规费彻底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与现有预算内资金共同构成完整和统一的国家预算。另外,我国先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也为彻底解决行政规费问题提供了制度基础,关键是进一步完善。

我们认为,近期内行政规费的改革的重点是:

1、对现有的行政规费进行清理。以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事权范围为标准,取消所有与政府职能无关的行政规费和未经批准的行政规费;对一些具有税收性质,或便于用税收方式征收的行政收费实行“费改税”,对仍需保留的各项行政规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在对行政规费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制定科学严格的行政规费支出范围和标准。为行政规费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提供依据。

3、改革计划管理办法。即:将行政规费计划管理上升到行政规费预算管理,制定统一的编制单位行政规费年度收支预算的管理制度和规定,要求有行政规费的单位,年初必须按规定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必须按月向财政部门提供收支情况报表。

4、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国家行政规费管理条例》。依法加强行政规费管理,及时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维护国家财政分配秩序。

5、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分级财政体制,改革现行复式预算体系,大力推行部门预算,为建立统一的国家预算,将行政规费彻底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积极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 温来成 政府经济学 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 20xx

2. 项怀诚 领导干部财政知识读本 经济科学 1999

3. 李松森 国有资产管理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xx

4.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xx〕77号)

5.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综〔20xx〕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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