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杰交通事故案件评查报告

关于原告王世杰与被告王成、王成福、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雁江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件质量的

评查报告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王世杰,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简阳市人,城镇务工人员,住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公园后街19号。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毛英,简阳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安岳县人,驾驶员,住四川省安岳县兴隆镇大成街54号。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

被告王成福,男,45岁,汉族,安岳县人,车主,住四川省安岳县兴隆镇大成街54号。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玉川,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简阳市人,住简阳市养马镇川橡路568号1幢1楼9号。

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0号丰德国际广场三号楼。

负责人陈雪松。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雁江支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刘毅,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云,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王世杰诉被告王成、王成福、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雁江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志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世杰及委托代理人毛英,被告

王成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玉川和第三人人保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云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

审理查明的事实是:20xx年x月x日13时10分,被告王成驾驶被告王成福所有的川M61305号小型轿车由东溪方向往石钟方向行驶,行至雄州大道沱三桥路口,遇原告王世杰驾驶川M93889号二轮摩托车由公路左侧沱三桥方向由左至右对直横过交叉路口时与其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王世杰受伤的交通事故。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xx年x月x日作出了由原告王世杰与被告王成均承担同等责任的责任认定。原告受伤后被送往简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用去医疗费8772.75元,医院诊断原告的伤情为:1、右前臂及右腕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伴异物残留;2、右腕部神经血管损伤;3、右肘部及右手臂皮肤软组织挫裂伤。资阳市求真司法鉴定中心于20xx年x月x日作出了原告的伤情为IX(九)级伤残的伤残等级鉴定。原告有被抚养人壹人,即儿子王夏谋(19xx年x月x日生),系一个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的先天性残疾人。原告受伤后,被告王成垫支医疗费800元。

另查明,川M61305号小型轿车在第三人平安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在第三人人保财险公司处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险种,交强险保险期从20xx年x月x日零时起至20xx年x月x日二十四时止,三者险保险期从20xx年x月x日零时起至20xx年x月x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合同均在有效期内。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300000元。

独任庭审理后认为,一、关于民事责任问题。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当其受到侵害时,应当得到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

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该案中,对原告的赔偿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于双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原告王世杰与被告王成、王成福各承担50%的责任。

二、关于本案的赔偿费用。1.关于本案对受害人的赔付是按照农村人口标准还是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赔付的问题。因原告受伤前一直在简阳市芸辉建筑有限公司、简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下属的四川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并且从20xx年x月起就带着妻儿居住在其母亲位于简城镇公园后街19号的住房内,其收入来源地和居住地均在城镇,其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城镇人口的标准计算。2、原告的误工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原告有固定收入,误工费应按照其平均工资99元/天计算。3、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客观、真实的反映出原告的儿子系一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先天性残疾人,且其一直随原告夫妻一起居住、生活、消费在简阳市区,所以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并且赔偿年限应当按照xx年计算。4、此次交通事故原告应当获得的各项赔偿费用应按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标准计算。原告依法应获得的赔偿确定为:医疗费8772.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天×15元/天=270元;营养费18天×10元/天=180元;护理费18天×50元/天=900元;误工费(18天住院天数+93天出院至评残前一日的休息天数)=111天×99元/天=10989元;残疾赔偿金12633元/年×xx年×0.2(伤残等级系数)=505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儿子王夏谋14岁)9679×xx年×0.2(伤残等级系数)÷2=19358元;鉴定费500元;交通费402元;车损费50元,上述费用合计95953.75元。第三人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限额范围内应赔偿原告的医疗费

8772.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营养费180元=9222.75元;第三人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应赔偿原告的护理费900元+误工费10989元+残疾赔偿金505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358元+鉴定费500元+交通费402元=86681元,第三人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车损险限额范围内应赔偿原告车损费50元,总计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9222.75元+86681元+50元=95953.75元。因被告王成垫支医疗费800元,原告王世杰在领到赔偿款后退还被告王成8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如下判决:一、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世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95953.75元。二、被告王成垫支了医疗费800元,原告王世杰在领到赔偿款后退还被告王成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王世杰承担550元,被告王成、王成福承担550元。

宣判后,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提出上诉,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以(20xx)资民终字第394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评查情况

1、程序合法。办案人员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办理案件。本案立案受理后,办案人员在法定期间向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各种法律文书送达规范。

2、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理查明的事实清楚,原、被

告对查明的事实没有争议。庭审中对有争议的证据再次组织质证,合议庭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证据进行了分析,并予以采信。

3、适用法律准确。该案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适用法律准确、适当。

4、判决结果公平、公正,体现“三个效果”的统一。本案中原、被告均有过错,同等责任,即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住宿费、鉴定费等计95953.75元;对被告王成垫支的医疗费800元,由原告王世杰在领到赔偿款后退还。判决后,虽然平安保险公司上诉,但中级法院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也未到相关部门上访。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做到了案结事了。

5、法律文书制作严谨、规范。判决书说理透彻、充分,用语规范,语句通顺,未出现错字、漏字、漏句,标点符号正确。

6、办案人员严格遵照《五条禁令》、《两个规定》、《法官行为规范》等规定办理案件,没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问题。

但该案也存在不足之处,应引起重视,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进行规范:1、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雁江支公司,机构类型为企业非法人,即刘毅为负责人,而非法定代表人。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雁江支公司简称人保财险公司欠规范。出现以上不足,应加强和提高审判人员个人素质、工作责任心。

三、评查意见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各

种法律文书制作、送达严谨、规范,案件处理结果公正,达到“三个效果”统一。

评查结论: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及省委政法委关于开展“百万案件评查活动”的要求,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王世杰与被告王成、王成福、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雁江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为审判质量合格案件。

合议庭成员:请在承办人后括注(办)年月日

 

第二篇:案件评查报告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情况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

下午好!首先我谨代表xxxxxxxx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问候。下面我就xxxxxxxx,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xxx按照省、市《xxxxxxxxxxxx通知》的文件精神及统一安排布署,结合xxxxxxx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际,我xx集中时间于xxxxxxx日,根据劳动监察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评。

一、基本情况

根据文件要求,我局针对xxxxxxxxx年度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进行自查自评。共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xx件,办结xx件,结案率达xxx。其中工资支付类案件xx件;社会保险类案件xx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类案件xx件;其他类型案件xx件。工资支付类案件占总案件数的xx为劳动者追回拖欠工资等xxxxx元,维护了xxx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主要做法

在此次案件质量评查活动中,我xxxx严格按照xxx劳社函xxxx号文件《xxxxxxxx评查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在整个案件自查自评工作中,我们主要自查了基础标准部分:举报

投诉案件的主体是否合法,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文书标准部分:是否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法律文书填写是否标准,调查笔录制作是否真实有效,取得证据是否与案件有关,适用法律条例是否准确,案件归档是否标准等。从案件受理到结案,依照评查内容和标准对所有案件进行逐案评查,我局严格遵照标准进行自评,在案件处理上能够做到执法主体具备法定资格,依法行使职权,被监察主体认定准确,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填写法律文书标准,调查笔录制作规范,案卷归档标准,符合案卷评查标准。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一是注重主动监察,并结合专项检查,年度自查等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及时纠正、责令限期改正。二是受理举报投诉案件后及时派监察员深入用人单位了解情况,坚持以人为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适用法律规定,以协商调解为主,巧用办法,使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的解决问题,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达到双满意,不落后遗症,收到良好的效果。三是工作中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使矛盾不发生或少发生,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尽量不激化矛盾,极大的稳定了本地的良好环境,推进了经济的有序发展。四是特别在法律宣传教育上下功夫,采用不同形式、多方位、多渠道地深入用人单位进行教育活动,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善于学法,熟悉法律知识,正确运用法律,一旦发生纠纷,一经

调查了解,指出问题所在,对照法律条文,能够便民高效的处理案件。在受理举报投诉案件和信访案件及人大、政协议案、上级交办的案件中,受理及时,答复、回复及时,办理及时,不拖不推,适用法律准确,工作效率高。五是在处理突发性群起事件中,采取特事特办,集体协商原则,及时、高效、便民、果断的处理案件。办结的xxxx件案件,自查自评全部达到xxxxxx以上等次。

三、存在问题

在这次的案件质量评查自查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相关证据、材料收集有待进一步完善,表现为劳动者在进行举报、投诉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齐全,只能提供书面举报、投诉材料,举报、投诉人身份证明,很难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欠条等相关证据材料,而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制作职工工资表、没有给职工写过工资拖欠欠条等,这就为认定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所以在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上有待加强。并且因财力有限,办案无成本,我们一直在交通和调查取证设备等硬件设施上,还存在一定困难,执法监察手段上难以奏效,影响着工作效率。

四、整改措施

针对这次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我xxx将认真梳理、分析,主动查找原因,对照评查标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切

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改,在今后工作中将不断总结经验,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提高工作效能。对涉及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要在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上狠下功夫,提高自身素质,把理论知识运用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中去;进一步规范法律文书使用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能力;努力提高办案水平,公平、公正、公开、公信执法,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办结;积极参加上级举办的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培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能力。为xxxx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汇报,如有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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