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

出租方:北京 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公司账号: 开户银行:法人账号: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

关法律规定、法规之规定,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位于北京市 国际酒店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该房屋基本情况

1.1位置:(以下简称“该房屋”)

1.2该房屋建筑面积约5层、员工宿舍楼、

设备房等)及前后院的停车场、酒店在用物品等一并租赁乙方经营使用。乙方在租赁期内,对该楼有命名权,在不损坏房屋的前提下,乙方对房屋四周、房顶、院、车场等享有专用使用权。

第二条: 该房屋用途

2.1乙方承诺按照许可范围的性质使用该房屋,甲方应保证该房屋可用于酒店,旅馆经营使用,且不会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

第三条: 租赁期限及租赁费用

3.1租赁期限为xx年,自年月日至年

3.2房屋装修期间免租金期为一个月,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3.3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20xx年月元整),甲方将公司公章交与乙方;20xx年月日进行该酒店的交接,乙

方接管该酒店开始经营并于同日支付二期款900万元(九百万元整);若月日

不能正式交接,视为甲方违约;第三次付款定为本年度12月x日前付清第一

年的全部租金。在此期间,甲方给乙方出具该物业产权方同意甲乙双方合作的

书面文件,若由于甲方出具相关文件的时间超过此规定日期,则支付第一年租

金尾款300万元(叁百万元)的日期相应往后顺延;

3.4押金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无异议后,退还乙方交付的押金(无息);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租金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150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万元),第六年至第十年递增8%,每年为1620万元(人

民币大写壹仟陆佰贰拾万元),第二年及以后各年的租金分两次支付,第二年

的首次付款时间应于上年租赁期满前十天付款。第二年及以后各年具体的付款

时间及金额为:

20xx年月日前支付租金600万元(人民币大写陆百万元);

20xx年月日前支付租金600万元(人民币大写陆百万元);

20xx年月日前支付租金600万元(人民币大写陆佰万元);

20xx年月日前支付租金600万元(人民币大写陆百万元);

20xx年月日前支付租金600万元(人民币大写陆百万元);

20xx年月日前支付租金600万元(人民币大写陆百万元);

20xx年月日前支付租金600万元(人民币大写陆百万元);

20xx年月日前支付租金750万元(人民币大写陆百万元);

20xx年月日前支付租金810万元(人民币大写捌佰壹拾万元);

20xx年月日前支付租金810万元(人民币大写捌佰壹拾万元);

20xx年月日前支付租金810万元(人民币大写捌佰壹拾万元);

20xx年月日前支付租金810万元(人民币大写捌佰壹拾万元);

20xx年月日前支付租金810万元(人民币大写捌佰壹拾万元);

20xx年月日前支付租金810万元(人民币大写捌佰壹拾万元);

20xx年月日前支付租金810万元(人民币大写捌佰壹拾万元);

20xx年月日前支付租金810万元(人民币大写捌佰壹拾万元);

20xx年月日前支付租金810万元(人民币大写捌佰壹拾万元);

20xx年月日前支付租金810万元(人民币大写捌佰壹拾万元);

20xx年月日前支付租金870万元(人民币大写捌佰柒拾万元),

3.4 付款方式:第一年首次付款正在出租的歌厅、餐厅、足疗等承租单位代收租金。此种代收租金方式持续5

年,至20xx年前述单位租赁合同到期为止,以后前述单位租赁合同是否继续

签署及权利义务条款均由乙方负责决定,与甲方无关。但乙方应保证与相关单位的合作期限不能超过本合同所限定的时限,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合同约定

4.1 在本合同签订后交接之日起,由原来经营者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

担,与乙方无关;从乙方接手后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4.2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乙方先用“北京致远中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本合同,待乙方办理新的公司后,再用新的公司签订,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变)。

4.3甲方应为乙方及乙方客户提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所需的房屋产权证明,以

保障写字楼等入住商户合法经营的权益。

4.4 乙方营业执照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乙方的营业执照

未批下来之前可以悦宏酒店名义经营,在此期间如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等与悦宏酒店相关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待乙方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以乙方的名义经营管理。

4.5现酒店非留用人员甲方负责处理劳动关系, 留用人员经过试用期获乙方认

可的, 和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再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该房屋交付

5.1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于本合同签订并交付第一年租金的次日开始将该房屋交

付乙方使用。

5.2乙方在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接手该房屋后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诸如水、电、

物业等均由乙方承担。

5.3 甲方在签约时须提供正常营运的设施设备、物品清单(含水、电、暖、中

央空调及通风管道、天然气管道等);提供建筑各类图纸;提供酒店营业执照

及相关的证照手续;提供职工档案及清单等。

第六条 甲方为该房屋建设单位的承诺

甲方保证是该房屋的建设单位或投资人,并有权出租或转租,并有义务向乙

方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维修养护责任

7.1租赁期间,该房屋消防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

方应按照当地有关部门要求执行并承担全部责任。

7.2 待乙方接手该房屋后的维修义务由乙方负责,对乙方未及时维修的,甲方

有权通知乙方维修,乙方7日内未予维修的,甲方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由乙

方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乙方使用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该房屋结构的约定

8.1乙方不得私自改变该房屋的现有结构,若乙方需装修该房屋,装修方案应

经过甲方认可方可进行。

8.2租赁合同因乙方原因终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

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九条 关于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和拆迁补偿

9.1在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承担:

(1)水费、电费、通讯费、有线电视、网络、卫生费、煤气费等相关费用

(2)供暖费或制冷费;

(3)由乙方自己的物业公司管理,不向甲方交物业管理费。

9.2在租赁期间,如发生涉及到跟经营有关的税收、工商、人防、消防等管理

费用。

9.3 该房屋如遇国家拆迁,与乙方经营有关的停产停业,装修装饰,搬迁等补

偿归乙方所有,押金及已所交租金未履行部分,由甲方退还乙方。

第十条 单方有权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并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未按照国家、北京市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从事有关活动,而严重影响甲方声誉或严重影响甲方经济利益,或给甲方

造成重大损失而不赔偿甲方的;

(3)损坏建筑与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而不赔偿甲方的;

(4)乙方拖欠租金达一个月(甲方需提前20天通知乙方付房费)。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1) 不能按时提供合同约定的房屋;

第十一条 提前终止合同的约定 11.1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出终止合同,经双方同意后,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

甲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协议,在终止协议生效前,本合同仍有效。终止

协议生效后,乙方对该房屋施工装修的一切费用,甲方均不予补偿,同时乙方

应按照约定及时腾退完毕并将该房及设施设备完好的适租状态下交还甲方,否

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5元/平方米(合同面积21000平米)的标准向甲方

支付该房屋的使用费。

11.2租赁期间,如甲方单方提出终止合同,赔偿乙方的损失为年实际租金;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和合同的登记备案

12.1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该房屋的相关租赁或使用手续,并提供办理手

续的相关合法文件,包括不限于该房屋产权证等文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原因不能办理上述手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交回该房时应按照双方交接清单上的物品明细交回原酒店再用物品。 12.2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使用、管理该房屋;

(2)乙方必须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该

房屋所属项目的物业服务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甲方在合同签订日需向乙方提供物业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文本),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物业服务公司做好消防安全、治理保安等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3)房屋内不准存放违禁品、易燃易爆物品 ;

(4)乙方在租赁期内应为该房屋、设备设施、车辆等财产购买足额保险,并使保险在租赁期内持续有效。

(5)在租赁期内该房所属设备设施的更新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

(6)乙方在使用该房屋过程中对第三人的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偿。

(7)该房屋租赁期间,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因该房屋的使用不当而进行的所有处罚,均由乙方承担。

(8)如非因征收、征用等政府行为及不可抗力原因,而是出于乙方违约,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经双方同意后,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并支付三个月的租金之违约金,押金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按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3.1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租金每拖延一天按拖欠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五收取,逾期超过30日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并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拖欠租金总额的20%的违约金。所收押金不予退还。

13.2 如甲方无转租权限,超越转租权限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乙方无法依本合同之目正常使用该房屋的,甲方应退还乙方押金及未履行期间的已付租金,并赔偿乙方装饰装修损失,并向乙方支付一年租金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条款:

如发生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及、战争、动乱)导致一方或双方违约,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15日内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双方协商解决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合同的订立、解除及争议的解决:

15.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向甲方交付租金之日生效。

15.2合同期满前12个月内如乙方有续租意向应向甲方提供书面申请,在合同期满前6个月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如合同期满前6个月双方未能续签合同,甲方有权以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宣传该房即将到期空置,可以对外租赁,同时在书面通知乙方后,可以带潜在客户进入酒店参观,乙方应予配合。乙方应于合同期满5日内,在该房屋及设施设备完好的适租状态下交还甲方,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该房屋的使用费,同时甲方有权立即进入该房,采取切断水、电、空调等能源供应及其他措施收回该房,固定装修部分应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在迁出前20日将搬迁后的联络方式告知甲方;双方应签订书面交接文件、乙方结清相关费用,合同期满三个月内退还乙方全部押金。如发生投诉、索赔、结算、诉讼等与乙方经营相关的问题,则应待相关问题由乙方妥善解决后一个月内,甲方予以退还押金。

15.3甲乙双方出现争议时,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应向北京市海定区人民法院起诉。

15.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经办人: 经办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附物品清单

(以下无正文)

 

第二篇: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 (出租人)

乙方: (承租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部分 房屋概况

第1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系 (本人,共有)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设有房屋它项权利有 。(如果房屋是共有,则还应增加:已经共有人同意,附书面同意声明。如果是委托租赁,应有房屋所有权人与受托人的委托协议书)

第2条 房屋法律概况

1、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人: ,身份证号码: ;

2、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

3、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 ;

4、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 ;

5、房屋的使用面积:

6、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和归房屋所有权人使用的设施:

第3条 出租房屋概况

(包括从落地址、名称、用途、间数、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地面、墙壁质量、家具设备等)

第二部分 租赁期限

第4条 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遇以下情况应顺延:

1) 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

2) 甲方非正常原因逾期交付房屋的;

3) 非乙方原因致使房屋无法居住的;

4) 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更改的。

第三部分 租金条款

第5条 租金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整)。

第6条 租金按季支付;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1个季度的租金;以后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前付清下一季度的租金。(也可以约

定以月、年等支付租金日期)

第7条 租金支付地点: ;

第8条 租金支付方式: (现金、支票、汇票、转帐等);

第9条 甲方收取租金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5@p,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第四部分 相关费用

第10条 房屋在租赁期间产生的税收由 承担,不因本租赁合同无效,或撤销,或变更而变动,除非双方对此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第11条 租赁期间,乙方因正常生活之需要的煤气费、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等由乙方承担;环境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用等由 承担。

第12条 租赁期间,房屋的使用权归乙方,包括甲方有所有权或独立使用权的房屋外墙、屋顶、地下空间、及房屋的附属配套设施(如自行车位、汽车车位)等。

第五部分 房屋变更与设立他项权利

第13条 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以同等价格的优先购买权。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和承担原甲方的义务,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14条 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和承担原乙方的义务,乙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15条 租赁期间,甲方欲对房屋设立抵押权,须提前2个月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租。如乙方在7日内无异议或不作为,则视为认可甲方的行为。如乙方作出决定终止本合同,则租赁关系自终止本合同通知书到达甲方的次日起计算。

甲方没有按以上约定告知乙方,乙方有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力,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16条 甲方设立其它他项权利,可以不征得乙方同意,但应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乙方。

第六部分 房屋修缮

第17条 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保证房屋能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

第18条 租赁期间,如房屋发生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或屋面漏水等,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生活事由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7天内予以修缮,超过7天,乙方有权自行修缮。

第19条 租赁期间,如房屋有倾倒危险,或其它严重妨碍乙方正常居住的,或威胁

到乙方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立即进行修缮或暂时补救,如果甲方对此怠慢,或不予以理睬,或采取维修保养措施不力,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

第20条 对房屋进行的修缮费用,乙方可以抵销租金或向甲方索还,并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七部分 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21条 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解释和说明房屋情况和周边概况,应包括房屋权属、房屋维修次数、物业管理、治安、环境等,及如实回答乙方的相关咨询,否则视为欺诈行为。

第22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每日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

第23条 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后,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20%计算。

第24条 租赁期间,如有政府或经正常合法程序审批的拆迁行为,则按照国家拆迁条例和当地的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第25条 乙方经甲方许可在租用房屋内进行的装修,如果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满搬出房屋时,甲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折价装修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折价装修费用由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拆迁房屋的装修费用的补偿的最高标准执行。

第八部分 乙方权利与义务

第26条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

第27条 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退房,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20%计算。

第28条 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如需要经政府审批的,则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能施工。

第29条 乙方在房屋内的装修及安装的设备、物品,在合同期满搬出时可一次折价转让给甲方;双方如无法达成协议,则乙方应自合同期满之日起7天内自行拆除,恢复至房屋原状。超过7天,甲方有权无偿保留或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在合理数额内承担。

第30条 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书面通

知之日起15天内搬出全部设备、物件,但双方另有协商除外。如乙方短期内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或另有其它特殊情况,则甲方应允许乙方延期30天,但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一次性交清租金。搬迁后7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如双方无约定,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第31条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第32条 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应提出异议或与乙方协商续约;如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甲方不予以书面答复,则视为默认同意乙方续租,本合同自动延长一年,自30天期满次日起计。

第33条 租赁期满,乙方在同等租金下有优先承租权。

第九部分 不可抗力和例外

第34条 不可抗力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

第35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36条 不可抗力影响如持续2个月以上,任一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37条 合同履行期间,如非因乙方原因,房屋发生漏水、倒塌,或房屋被认为危房,或其它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居住生活的,在甲方维护或修缮完毕之前,甲方应减免这段日期的租金。

第38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则自然终止,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天内返还乙方多支付的租金,其它有关问题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部分 通知

第39条 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交到之日视为送达;

(2)以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部分 争议解决

第40条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诉讼。

第十二部分 合同生效

第41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则从其约定或规定。

第42条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治安许可证等国家规定应办理的各项手续。如果甲方在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30天内,仍然没有办理上述手续,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第43条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第44条 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5日内对此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或补充说明。如果在15日内不予以书面回答,则视为其接受书面通知所述内容。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对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部分 索赔

第45条 如果因甲方非正当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返回乙方已经交付的租金及乙方基于信赖而先期投入的各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交付的中介费用、乙方的来回搬迁费用、乙方已经支付和虽未支付但将要产生的装修费用、乙方为正常居住生活需要而添加的固定设备安装费用(如:有线电视安装费、电话安装费、电器安装费用、电线电表安装费、中央空调通道安装费、煤气管道安装费、网络安装费、暖气安装费等)。

第46条 如果因甲方非正当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在合同不能履行之日起7天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补偿金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对乙方的间接损失补偿。

第47条 如果因乙方非正当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应在合同无效之日起7天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补偿金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对乙方的间接损失补偿,否则,甲方有权暂时扣留乙方已经交付的租金。乙方基于信赖而先期投入的各类费用(同第45条含义)甲方不予以补偿。

第48条 乙方逾期支付应支付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付租金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60天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49条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给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60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责任。

第50条 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己权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取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第十五部分 附则

第51条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存二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52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

第53条 本协议中的"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订颁布的条文;"法规"是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指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订的规章。 甲方签字:(出租人)

住址: ;

身份证件号码:

电话:

时间:

乙方签字:(承租人)

住址: ;

身份证件号码:

电话: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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