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同
甲方:
乙方:
*******(下称甲方)为保证******的铺设和*****钢结构临建房屋的建设能在一个安全,有序的环境中,高质量的予以完成,特聘任 (下称乙方)为甲方工程技术人员,专门负责以上两项工程的建设监理,现就具体内容约定如下: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在乙方开展监理业务时应向乙方按月支付工资。工资为每月肆仟元整。支付日期为次月x日前。
2.甲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3.甲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乙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4.甲方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5.甲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乙方。
6.甲方应当将授予乙方的监理权利,以及乙方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合同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7.甲方应免费向乙方提供办公用房。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甲方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甲方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设计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乙方应当书面报告甲方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
(7)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同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
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乙方签字确认,甲方不支付工程款。
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2)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3)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4)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5)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7)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8)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9)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0)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1)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2)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3)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5)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8)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3.乙方在甲方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甲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甲方批准时,乙方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甲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
人员工作不力,乙方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4.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的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利益。
5.乙方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委托人。
6.在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漏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甲方: 乙方:
时间: 时间: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AHAZ-ZBDL-ZH-20xx/ )
委托人: 受托人:
签订日期:20xx年x月x日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人与受托人经过友好协商,就有关招标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总则
1.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办理有关招标代理的事宜,委托人同意接受受托人按本合同实施招标代理行为产生的结果。
2. 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受托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保证其招标代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3. 委托人与受托人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依据合同约定,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确保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招标代理范围
本次招标内容为 。 第三条 招标代理内容
1. 协助拟定招标方案,编报项目招标计划,发布招标公告,编制、发售招标文件,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文件;
2. 组织开标、评标; 3. 编写招标代理总结报告。 第四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委托人的权利
(1) 有权要求并获得受托人的高质量服务; (2) 有权依据合同监督、检查受托人的工作; (3) 有权审核受托人提交的工作成果并提出意见;
(4) 对委托事务的任何进展情况有及时、准确、充分和完整的知悉权; (5)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对委托事务有指导、建议、监
督权;
(6) 对委托事务的处理有最终决定权; (7)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 委托人的义务
(1) 及时向受托人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 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等相关事宜; (3) 及时审核受托人提交的工作成果并提出明确意见; (4) 协调与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的关系; (5) 负责按照相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6) 负责督促中标人在与其签订合同后及时向受托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7) 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招标书面总结报告等相关资料; (8) 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的权利
(1) 对委托事务的知情权;
(2) 对与委托事务有关的材料收集权; (3) 对委托事务处理的建议权; (4) 获取招标文件出售费用;
(5) 按合同约定获得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权利; (6)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 受托人的义务
(1)参与策划工作方案,编制工作计划,向委托人解释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法律、 法规;
(2) 根据委托人批准的工作方案和计划,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按时完成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3) 根据委托人批准的工作方案和计划,负责澄清答疑,报委托人批准后,向所有投标人发修改或澄清函;
(4) 接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会议,主持开标工作,组织评标工作,编写招标代理总结报告;
(5) 对代理招标项目的各种数据、资料应严格保密;
(6) 对委托人委托招标代理的事项,应合理运用专业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7) 向委托人及时通报招标代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磋商解决; (8) 按合同约定收集、整理有关档案资料并向委托人按时移交; (9) 支付招标过程有关费用,包括投标文件评审会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 (10) 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招标代理费用支付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xx]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xx]857号)及《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534号)的规定计算,由中标人支付;若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委托人采取直接签订合同方式确定合同对象时,委托人应协调合同对象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80%。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如因受托人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而导致委托人工作的延迟或错误,受托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但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
2. 如因委托人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而导致受托人工作的延迟或错误,委托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应赔偿受托人由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但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受托人有权终止合同。
3. 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如果因为重大、持久并且事先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战争、戒严、严重骚乱、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等不可抗
力因素而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索赔
委托人与受托人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人对方可在法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违约人提出索赔。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 第十条 联络
1. 本合同项下重要事项的联络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紧急事项可用电话联系,但事后须立即以书面方式确认。
2. 委托人与受托人中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帐号时均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其他
1. 除非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庭或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受托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本合同项下有关委托人的任何资料和文件;以及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除非委托人事先同意,受托人不得在任何其他场合使用或提及委托人提供或有关委托人的任何资料和文件。
2. 如需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时,需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 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4.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委托人: (盖单位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受托人:
安徽安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
地 址: 安徽省蚌埠市凤阳西路41号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国强路办公区)东楼6楼
电 话: 0552-3092287 传 真: 0552-3092281 邮政编码:
2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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