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调处办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调处办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

例的意见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调处办拟订的《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x月x日

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时、公正调解和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保护土地、山林、水利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调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并负责办理人民政府对以上相应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土地、山林、水利的混合性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上述一个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负责调解,并负责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对该混合性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设在县(区)的分支机构分别负责调解管辖区域内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并负责办理人民政府对以上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设在乡(镇)的派出机构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

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调解组织负责调解乡(镇)内发生的除一方当事人为国有农场、国有林场以外的土地、山林纠纷,并负责办理人民政府对以上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

三、调处办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权属纠纷调处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纠纷排查,建立档案,了解辖区内纠纷的底数及其各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受理权属纠纷的调处申请,并按纠纷的类型将其分流给有关主管部门。

(三)检查督促有关主管部门的纠纷调处工作。

(四)指定牵头和协助调处混合性纠纷案件的主管部门。

(五)接待当事人来访,处理当事人来信。

(六)培训调处工作人员。

(七)拟定调处工作的有关规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调处工作情况及通报有关主管部门的调处工作情况。

(九)总结交流调处工作经验。

(十)负责与相邻的市、县(区)、乡(镇)的有关部门协商调处跨区域纠纷案件。

(十一)组织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

四、一方当事人为国有农场、国有林场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调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上述权属纠纷做出处理决定。

五、市内、县(区)内的纠纷案件按照级别管辖规定由调处办统一受理调处申请,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直接向调处办申请调处的,由调处办受理该申请。

(二)当事人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调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告知当事人向调处办申请。

(三)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政府申请调处的,由人民政府办事机构告知当事人向调处办申请。

(四)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没有申请调处,调处办或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对该案进行调处的,可以引导当事人向调处办申请调处。

六、乡(镇)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当事人中没有国有农场、国有林场的,调处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调解组织统一受理。

七、调处办接到当事人的纠纷调处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经审查,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且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调处权限范围内的,应当受理,书面通知申请的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该案件移送给有关职能部门的情况;不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的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八、调处办受理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将案卷资料移送有关主管部门。

九、有关主管部门认为调处办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调处的权限范围的,可以向调处办提出异议,但不得自行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认为调处办移送的案件属于混合性权属纠纷的,应当将此情况向调处办反映,由调处办指定牵头调处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认为案件重大、案情复杂,需要由其他部门协助开展调处工作的,可以将此情况向调处办反映,由调处办协调其他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十、有关主管部门调解结案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案卷资料复印件送调处办备案。

十一、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人民政府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附同案卷资料送调处办。

调处办对案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调处程序合法以及处理意见合法、适当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案卷资料报送人民政府;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处程序不合法的,将案卷资料退回负责调处该案件的有关主管部门补充调查。负责调处该案件的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结束调查并重新报送案卷资料;认为处理意见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与负责调处该案件的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后形成新的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

十二、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经调解后达不成协议又不便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应当将案卷资料报上级人民政府调处办,由调处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有关主管部门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经调解达不成协议,也不能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的,应当将此情况告知调处办。

十四、当事人认为有关主管部门在调处工作中有《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情形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以向调处办举报,由调处办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十五、海滩涂权属纠纷的调解工作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作程序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xx年x月x日实施日期:20xx年x月x日(地方法规)

 

第二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x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的意见

市教育局

(二○○四年x月二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教师[20xx]3号)和《教育部关于实施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的指导意见》(教师[20xx]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县级教师进修学校的主要任务县级教师进修学校是由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以实施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为主要任务,并具有与教师教育相关的管理、研究、服务和教育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等职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实体。

我市符合相关条件的县级教师进修学校负责本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小学校长的继续教育,为中小学校开展教师校本培训提供指导和服务,承担基础教育新课程、教材和教法培训等,成为本地区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培训、研究和服务中心。

县级教师进修学校要配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协调、评价和服务工作,成为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的咨询中心;指导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学习和研究,提高教师的专业化水平,成为本地区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中心;要通过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为中小学开展教师教育提供支持与服务,成为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和推广中心;帮助教师掌握现代教育信息技术,指导教师实现现代教育思想与教育教学的整合,实现现代教育信息技术和课程教学的整合。

二、进一步提高认识,全力抓好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

县级教师进修学校是我市教师教育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广大中小学教师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教师提高专业水平和终身学习重要阵地,是为广大中小学教师享受进修或培训的权利、提高业务水平的组织保障。加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是我市构建教师终身学习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为全市的教师教育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进入新世纪,面临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挑战,以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为主体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在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全力抓好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要进一步优化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资源配置,拓展其服务功能,提高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为广大中小学教师进修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开展基础教育新课程师资培训工作,推动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以教育部实施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为契机,加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的建设,构建区域性教师学习和资源中心,并使之成为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的学习支持服务中心。借助现代远程教育手段,打破时空阻隔,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使之成为广大农村中小学教师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工作站或教学点。

三、统筹规划,把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成为现代化的区域性的教师学习和资源中心

(一)按照“小实体、多功能、大服务”的原则,积极促进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与县级教

研室、教科室等相关教育机构的资源整合,优化资源配置。20xx年开始在人口较少的县(市、区)进行整合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市推广,努力构建为上挂高等院校,下连中小学校的新型现代教师学习和资源中心。

(二)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加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领导班子建设。采取竞争上岗等办法,选拔聘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经过岗位培训的思想政治过硬、业务水平高、具有开拓精神、年富力强的干部担任学校领导,组建结构合理、廉洁高效的领导班子。县级教师进修学校领导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三)按照少而精、专兼结合、合理流动的原则,加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专职教师的管理纳入中小学教师管理体系,促进教师在基础教育系统内合理流动;加大高素质师资的引进力度,选调部分在任教学科具有较大影响的中小学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到教师进修学校任教;通过选派教师攻读硕士学位、外出进修培训、校本培训、岗位锻炼等多种途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专职教师高级职称比例要达到20%以上,大学本科学历达100%,并有一定比例的教师拥有硕士学位。加强兼职教师队伍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广泛聘请有关高等学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社会各行业专业人才和优秀中小学教师作为兼职教师或顾问,建立专家库,努力建设一支集培训、教学、教研于一体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培训者队伍。

(四)按照先进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的标准化建设。县级教师进修学校的校园占地和建筑面积要符合国家规定建设标准,硬件建设要突出教师专业化发展的特点,重点加强卫星电视和计算机网络等远程教育必备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要建设卫星电视接收系统,以及能与互联网相连接,并与所辖区域内中小学连通的高效实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加强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普通教室、计算机教室、科学综合实验室、多媒体教室、语言实验室、教育心理实验室、微格实验室、图书资料室(包括电子图书)、音体美教室、学术报告厅等建设,使教师进修学校在本地区逐步达到领先水平。

(五)坚持开放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县级教师培训学校的办学层次。要通过和高校、科研机构或省、市教师培训机构合作或联合办学,提高办学层次;要与中小学校密切联系,构建能为基础教育提供有效服务的教师培训网络系统;要积极探索适合本地需要,行之有效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形式和培训模式;要积极研究能提高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效的培训机制,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

四、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保障体系

(一)切实加强对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教育师资先行的原则,根据规划建设标准加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的建设,督促各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必要的倾斜政策,加大力度抓实抓好。

(二)要确保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与发展经费的落实。各地每年用于中小学师资、校长培训的经费应不少于当地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3%.学校建设经费以县级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

(三)各县(市、区)要根据建设标准和自身条件,狠抓落实,力争用3年时间彻底改变教师进修学校面貌。尚未通过省教育厅批准备案的教师进修学校要加大投入,争取在20xx年底之前通过省级备案。条件相对较好的教师进修学校要通过资源整合,加快发展速度,争创成为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县级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学习和资源中心)。

(四)加强对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和办学质量的督导与评估。要把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的水平作为教育强县(市、区)创建、复评,以及县级政府基础教育工作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评估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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