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

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管理机构日期:20xx-03-14

浙高法〔20xx〕67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

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20xx年x月x日

主题词:公民 诉讼代理 规定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最高法院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

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

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律协

浙江军事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共印330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xx年x月x日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

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

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行为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的公民代理人,是指除律师以外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代理人。

二、下列公民可以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受委托担任代理人:

(一)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有关的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三、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三)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四)系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

单位推荐的,应当提交推荐证明;

(五)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

上述材料,人民法院应当附卷。

四、公民从事诉讼代理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一)收取报酬的;

(二)煽动、教唆当事人或群众扰乱诉讼秩序的;

(三)原系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聘用人员的;

(四)系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陪审员或人民调解窗口调解员的;

(五)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五、人民法院在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应当在开庭前到人民法院办理公民代理登记手续。

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项的公民代理人免予登记。

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公民代理人条件的,应当出具《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没有法院出具的《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的,不得担

任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公民代理人具有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的决定。

七、在立案阶段委托公民代理的,由立案庭审查登记;在审理阶段委托公民代理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庭审查登记。

八、公民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提供虚假证明、证件等材料或者煽动、教唆当事人或群众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依法处理的同时,不准许其今后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在本省法院参加诉讼活动。

九、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级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备案。对不予准许涉案公民代理人今后在本省法院参加诉讼活动的,在浙江法院内网予以公示。

十、持有司法部统一制作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诉讼代理活动,仍依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工作者参加诉讼代理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司基〔1998〕59号)规定办理。

十一、持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的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依照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制定

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26号),接受本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本企业参加诉讼,免予办理登记手续,但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十二、持有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制作的《律师助理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律师助理,可以随律师出庭承担庭审记录等辅助工作,但在庭审过程中不能提问、发言,也不能单独出庭参加庭审活动。

十三、民事案件执行中的公民代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x月x日公布的《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篇:关于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

中共秦皇岛市委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

(20xx年x月x日)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工作提速,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优化加快发展的政务环境,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优化发展环境,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1、行政服务中心是集信息与咨询、许可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行政服务机构。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许可、登记备案和便民服务事项一律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在行政服务中心银行窗口收取。

2、秦皇岛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是代表市委市政府对行政服务中心进行日常管理、协调和服务的正县级常设机构。秦皇岛市行政服务中心党委负责进驻中心各窗口工作人员的组织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驻厅窗口工作人员的组织关系一律转入行政服务中心党委,在行政服务中心过组织生活,接受行政服务中心党委的领导。

3、市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具备行政许可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要对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仍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收费事项进行整理,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凡是保留的行政许可

事项和收费事项都要进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暂时没有条件进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向社会说明,并征得行政服务中心同意。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市监察局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行政效能监察处,具体负责群众投诉接待、工作人员违纪处理、中心管委会政令畅通监察等工作。负责厅外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收费事项的查处,确保行政许可事项和收费事项整个程序在大厅完成。

5、行政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要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记“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依法行政,公正廉洁’’的服务宗旨。严禁态度生硬、推诿扯皮、吃拿卡要、有诺不践,通过提升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水平,不断优化我市的投资软环境。

二、加强市直各部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6、行政许可职能分散在多个科室的部门,要建立专门的行政许可机构成建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办理本部门进厅的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事项。市机构编制部门要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批准增设行政许可工作机构。

7、行政许可职能集中在一个科室的部门,该科室要成建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专门负责办理本部门进厅的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事项,原有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归其他科室;进厅事项较少、不必成建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要设立首席代表全权办理进厅事项,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增设一个首席代表正科实职职数。

8、各部门进厅的行政许可机构在行政管理上受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和本部门的双重领导;在党组织管理上,接受行政服务中心党委领导,按中心党委要求建立总支、支部,完成中心党委交办的各项党建任务。

三、切实强化进厅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把好人员入口关和干部使用关

9、进厅工作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业务骨干,熟悉相关业务,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必须具备执法资格,原则上要求具备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部门派驻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由派驻部门提名、市人事部门按条件审查把关,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同意,进厅后实行双重管理。窗口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由于工作需要确应调换的,由派驻部门向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提出补充人选,由行政服务中心考察同意后方可调换。市人事部门要会同监察局对现有进厅人员按条件进行审核、清理,不符合条件的要予以调换。

10、各部门进厅行政许可机构负责人的任用由派驻部门提名,商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同意,双方联合向人事部门呈报,人事部门方可受理、考察、任命。

11、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尽量选派县级后备干部到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把行政服务中心作为培养干部的基地。各部门进厅行政许可机构负责人必须要由派驻部门..的县级后备干部担任,目前不是县级后备干部的进厅行政许可机构负责入要限期调换;行政服务中心党委要加强对进厅后备干部的跟踪考察,行政服务中心党委每年应在进厅后备干部中优先向市委推荐副县级干部。派驻部门科级干部缺额时,要优先从有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经历的人员中提拔。

12、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要会同派驻部门一次性核定进厅的工作人员编制;属于市财政拨款的部门由市财政局年初将办公经费一次拨付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市财政设有专户的部门,由市财政从专户中一次性拨付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垂管部门要按进厅人员编制和本单位的人均经费标准在年初_次性拨付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海港区进厅部门按照进厅部门人均标准,年初由区财政将办公经费一次拨付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补贴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由市财政局安排预算按月拨付。

13、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驻厅办事机构的行风评议工作,评分占派驻部门行风评议总分的20%;负责对驻厅工作人员进行全面考核,人事部门按照进厅人员总数的15%比例为行政服务中心核定评优指标。

14、对年度考核不称职以及拒不服从管理、不执行中心管委会决定的进厅工作人员,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责令退回派驻部门,派驻部门要积极配合并调换合适人选。每退回一名工作人员,在行风评议总分?锌鄢?5分。退回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提拔。凡群众投诉事项经查实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和市纪委、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和追究。

四、搞好业务管理和协调工作,确保行政服务中心健康稳妥运行

15、各部门一律授权派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办事机构全权负责进厅事项的许可,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受理。除需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的个别程

序外,严禁厅外受理、厅外许可,严禁厅内受理、许可而中间运作程序在外,严禁承诺不践、超过许可时限。在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办理事项的具体承诺期限。

16、严禁许可件在厅外转传。实行行政副职在大厅带班制度,需要行政副职签审的办理件,必须在大厅内审签。确需上报市政府或省直部门审批,并且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的事项,窗口受理申请后,由主要负责同志到窗口签发;确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事项,窗口受理申请后,直接向领导班子会汇报情况,不得经过任何中间环节。

17、建立快速审批绿色通道,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不存在问题、我市许可范围内的较大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召开联合审查会,为项目快速开工作好准备。

l 8、并联审批执行市政府《秦皇岛市建设项目.和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秦政[20xx]95喜),行政许可事项需要集中踏勘的,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统一负责车辆和经费保障;申请事项的专家论证、审查和评审等会议,由行政服务中心会同主办部门的许可窗口统一组织实施。

19、各县区要加紧推进本地的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可参照本规定制订有关管理办法。

2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市委、市政府督察室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本规定的

落实,市监察局负责本规定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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