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如何处理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如何处理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问题的复函

来源:[1999]执他字第10号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日期:99-04-2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粤高法执请字第36号《关于深圳华达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东部实业有限公司一案申请执行期限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便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双方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达成还款协议,并不能引起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更改。本案的债权人超过法定期限申请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立案执行无法律依据。深圳华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成为自然债,可自行向债务人索取,也可以深圳东部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

20xx年x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问题的请示》内容

一、案件的主要事实

华达公司诉东部公司买卖房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中院房产庭于19xx年x月x日作出(1995)深中法房初字第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东部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天以内返还华达公司1629万元本金及利息。判决送达后,双方于19xx年x月x日自愿达成一份履行第066号判决的《还款协议书》,该协议主要约定:(1)东部公司向华达公司返还购房款本息18467067元(利息计至19xx年x月x日);(2)分期还款,至19xx年x月x日前还清;(3)若东部公司不按期付款,华达公司请求法院强制执行;(4)本协议报深圳中院备案。此后,东部公司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偿还了部分欠款,剩余部分未按还款协议书的约定付款。华达公司遂于19xx年x月x日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中院于19xx年x月x日立案执行。东部公司即向深圳中院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此案申请执行期限已过,应视为华达公司已放弃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深圳中院受理华达公司的执行申请错误,应予撤销。

二、深圳中院的意见

深圳中院认为,其对该案立案执行于法有据。理由有三:(1)第066号判决下达后,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约定了还款日期、数量,并约定东部公司如不按期付款,华达公司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将该协议报请深圳中院备案。该协议实际上是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即有条件地变更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时间和数量,并交法院备案。从主观上讲,当事人双方均表示自愿分期履行判决,权利人华达公司没有放弃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这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立法宗旨是不相符的,即不能将未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就理解为是放弃了申请执行的权利。故不能简单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2)当事人之间的还款协议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被执行人东部公司在开始阶段(即在6个月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按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偿付了部分

款项,事实上构成了华达公司申请执行的障碍,后来东部公司不再按约定付款,对华达公司来说,限制其申请执行的障碍已经消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华达公司有正当理由申请顺延申请执行期限,华达公司的申请执行和深圳中院的受理申请应当视为当事人申请顺延期限和法院准许顺延。这与《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3)被执行人东部公司在主观上具有以还款协议拖延时间,从而达到逃避法院强制执行、逃避对华达公司的债务的目的。还款协议签订后,前期按协议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诱使华达公司未在6个月内申请执行,之后就不再按照还款协议付款。东部公司的上述行为明属规避法律的行为,法院不能支持。

三、广东高院的意见

广东高院认为,华达公司申请执行东部公司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法院不应立案执行。理由是:(1)本案判决生效时间是19xx年x月x日,双方当事人都是法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为6个月,华达公司应当在19xx年x月x日前申请执行。实际上华达公司于19xx年x月x日才向深圳中院申请执行,明显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2)华达公司与东部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不是在法院立案执行后达成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只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才能引起申请执行期限中止的法律后果。(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期限顺延的规定及传统理论,即属不可抗力的事由出现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如当事人突患重病住院、身受伤残等情况),期限可以顺延,而本案中华达公司不能举证有上述可以顺延期限的情形。(4)华达公司虽然在还款协议中声明保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但此种约定只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支持或者允许当事人的这种做法,一则使《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失去立法意义;二则致使法院可能因当事人的私下约定而长时间无法了结案件。(5)从东部公司举证的情况看,其不能按时履行还款协议书的原因是市场因素造成的,房地产卖不出去。尽管如此,东部公司也一直在逐月偿还华达公司的债务,只是数额上不能依约履行,并非是拒绝履行还款或者故意规避法律。

 

第二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对案外人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应如何处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对案外人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20xx]执他字第1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案外人沛县城镇郝小楼村村委员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做出了查封冻结盐城金海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建筑公司)财产的裁定,并向沛县城镇郝小楼村村委会(下称村委会)发出了冻结建筑公司对村委会的债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当你院[20xx]苏民终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建筑公司对村委会的债权时,徐州中院对该债权的冻结尚未逾期,仍然有效,因此村委会不得就该债权向建筑公司支付。如果村委会在收到上述调解书后,擅自向建筑公司支付,致使徐州中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则除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对村委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罚外,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责令村委会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内容

二○○三年x月x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内容

一、案件的主要事实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受理了两起与盐城建筑公司有关的案件:

一件是盐城建筑公司与村委会的工程款纠纷案。该案经徐州中院一审,江苏省高院二审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苏民终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为:"村委会给付盐城建筑公司工程款16万元,签收调解书时支付1万元,15万元于20xx年x月x日前支付。"

另一件是盐城建筑公司与徐州一中百货商店的货款纠纷案。该案由徐州中院于20xx年x月x日以[20xx]徐经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该调解书内容为:"盐城建筑公司欠徐州一中百货商店货款103.8万元,违约金40万元,于20xx年底前还清。调解书生效后,盐城建筑公司先以其在徐州(村委会)的到期债权偿还,到期债权不能偿还部分,再由盐城建筑公司偿还。"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徐州中院作出了查封冻结盐城建筑公司财产的裁定,并于20xx年x月x日向村委会发出了冻结盐城建筑公司对村委会的债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要求村委会协助查封冻结盐城建筑公司在村委会的债权20万元(以判决为准),自即日起不得向盐城建筑公司支付款项,并规定查封期限1年。

20xx年x月x日,盐城建筑公司与村委会工程款纠纷案经江苏高院二审调解结案后,盐城建筑公司对村委会的债权到期。徐州中院还没有向村委会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时,村委会即自动履行了江苏高院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将被徐州中院冻结的财产,交付给了本案被执行人盐城建筑公司。

20xx年x月x日,徐州中院要求村委会向盐城建筑公司追回已支付款项。村委会到期未能追回。20xx年x月x日,徐州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简称《 执行规定 》) 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作出了[20xx)徐执字第2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村委会以自己的财产,在向盐城建筑公司支付金钱数额的范围内向徐州一中百货商店承担赔偿责任。裁定书下达后,村委会提出异议,认为其行为系履行江苏高院的[20xx]苏民终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不应承担责任。

江苏高院在监督执行盐城建筑公司与徐州一中百货商店的货款纠纷案中,就村委会未协助法院执行冻结债权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

江苏高院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0号《关于 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 》规定:"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裁定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村委会后,接受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村委会未协助法院执行,却履行了到期债务,应在其履行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当适用《 执行规定 》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适用《 执行规定 》 第三十七条 ,而应当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简称《 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对村委会不协助执行的行为进行制裁处理。对于已向债务人履行的到期债权,由于缺少其承担实体义务的法律规定,故不能要求其承担实体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村委会是本案被执行人盐城建筑公司的到期债务人,对其不履行到期债务的行为,应当按照《 执行规定 》 第六十一条 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三篇:复函的写法及范文

复函的写法及范文

1.概述

答复即复函,属公函的一种。

复函是机关、单位为答复来函一方面商洽、询问或联系事宜而使用的一种公文,既可用于上级机关对下级单位的答复之用,也可用于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答复。复函如属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要求事项的答复,同时具有某种批复、批示的性质。

2.写作要点:

复函的全文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

(1)标题

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复函)组成,一般不可省略。

(2)正文

包括受文单位、开头用语、答复意见、结尾四部分。受文单位要顶格写;开头用语多为“你处××函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之类,要写明来函日期、名称和编号;接着是针对来函内容作出的具体答复;结尾用“此复”、“特此函复”等语作结

(3)落款

发文机关、日期并加盖公章。

复函的写作,要求有针对性,措辞简明得体。一般应一事一函。

3.例文

例文一

地质矿产部产于地热资源管理问题的复函

(地函184号)

山东临沂市人民政府:

临沂市汤头地下热水站负责人王泽清同志来信反映在地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部现作如下答复。

地热资源属矿产资源,分类上属于能源矿产。地热能是地壳内岩石(固相)、和流体(液、气相)中能被人类经济、合理地开发出来的热量。地下热水中的水仅是传递地热能的一种媒介、载体,它只能带出地热能的20%,因此,地下热水应属矿产资源。这一结论在19xx年x月国务院法制局与地矿部联合召开的专家论证会上得到了与会专家和绝大多数部门代表的肯定。

临沂汤头的地下热水之所以有较高价值,就在于它的温度和有益元素,这是区别于普通地下水的关键。对于地下热水这一宝贵的矿产资源,应按《矿产资源法》对某进行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使其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地下热水的开采活动必须纳入《矿交资源法》的法制轨道。我部希望临沂市人民政府尽快对场头地下热水管理站的问题依法予以解决。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集体林权流转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草案修改意见

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

你司《关于征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等草案修改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

提出如下修改意见,仅供参考。

一、关于《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建议将第五条(二)中的“林地用途”改为“林业

用地性质”;将第五条(五)中的“优先权”改为“优先流

入权”。

2.建议将第九条第二款中的“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改为“接受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3.建议将第十三条中的“允许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改为“适合条件”。

4.建议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流入方有权对其林权依法进行再流转”改为“流入方有权对其全部或部分林权依法进行再流转”。

5.建议将第十六条改为“流入方在流转期内对其在流入的林地上投入而提高林地生产能力的,因流转合同到期等原因,流出方依法收回林地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办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双方协商解决。”。

6.建议将第二十一条中的“集体经济组织将其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将其统一经营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7.建议将第二十二条全部内容删除。

8.建议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的“以转让方式再流转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内容删除。

9.建议将第二十四条(一)中的 “流出方和流入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改为“流出方和流入方的名

称或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住所”;将第二十四条(七)中的 “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改为“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和林地投入补偿的处理”。

10. 建议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改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公证、鉴证部门”。

11.建议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发包方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改为“发包方应当及时受理备案”。

12.建议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林地采取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改为“林地采取转让、互换等方式流转的”;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内容全部删除。

13.建议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林业主管部门”改为“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

14. 建议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改为“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无修改意见。

二〇一〇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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