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细则

吴江市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细则

为加快集聚海内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根据《关于实施吴江市人才创新创业“55352”工程的若干意见》(吴发?20xx?28号)的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吴江市科技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是指符合市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市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条件的落户或拟落户在吴江,并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创业人员。

第二条 成立吴江市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领导小组,牵头实施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下设办公室(简称市领军人才办,设在市科技局),负责领军人才工作的咨询、联络、接待和受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需按要求填写创业计划书(见吴江科技局网上附表),由各所在镇(区)科技办负责受理、审核后报市领军人才办。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创业计划书》一式六份;

(二)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四)主要辅助材料:

1.技术成果为发明专利,需提交相应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1份);

2.技术成果为计算机软件,需提交有版权行政机构颁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和软件所属领域的情况说明;

3.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及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各类复印件需验证原件。

第五条 市领军人才办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筛选候选项目;组织技术专家对候选项目进行材料评审;对通过材料评审的项目,组织技术、创投、知识产权等产业专家进行团队面试;根据专家论证结果提出初步人选,报市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对审定的领军人才候选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再发文公布,并与领军人才签订协议书。

第七条 根据《关于实施吴江市人才创新创业“55352”工程的若干意见》,给予以下扶持:

(一)项目启动资金:根据创业项目的规模和进度,给予100~2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科研经费)资助。吴江、汾湖两个经济开发区由市、区财政按规定分担,其他各镇由

市财政负担。

(二)创业投资:根据领军人才项目的投资需求,经论证审批后,给予200~500万元的风险投资。

(三)跟进投资:对于获得创业投资的领军人才项目,由市创投引导基金提供不超过实际投资额30%的股权投资,以分担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风险。

(四)研发用房补贴:领军人才项目可获得不少于120平方米的研发办公用房,3年免收租金。对于自行租赁研发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市场价格给予不超过120平方米研发办公用房租金补助。

(五)中试厂房补贴。实施成果产业化的项目,可申请20xx平方米以内的中试厂房,1年内免租金。

(六)租用住房补贴:提供领军人才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公寓住房,3年内免收租金。对于自行租赁公寓住房的,3年内每年按市场价格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公寓住房租金补助。

(七)购买住房补贴:领军人才在吴江购买自用住宅的,按实际房价补贴,但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八)家属子女安置:领军人才项目的关键岗位人才,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吴江,或者申领人才工作证,子女可择校入学。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领军人才做大做强企业,5年内重点培育1家以上国内知名、业内领军的旗舰型高科技企业。已经立项支持的领军人才计划企业,3年内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再给予1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优先辅导并推荐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企业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等政策。

第九条 受资助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享受资助的资格,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中止项目的,将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吴江市人才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吴江市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细则》(吴政办?20xx?103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篇:张江高科技园区人才公寓实施细则

张江高科技园区人才公寓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江集团)系统内入驻企业和可供房源实际情况,最大可能满足各类企业的需求,特制定张江高科技园区“两定两限”人才公寓租赁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仅限适用于张江高科技园区“两定两限”人才公寓。

第一条:房源范围

本细则中所指的人才公寓是指已纳入“两定两限”范围的天之骄子公寓、创业公寓、张江高科苑公寓、汤臣公寓,以及今后新纳入“两定两限”的人才公寓租赁房源。

第二条:组织实施

张江集团下设张江高科技园区人才公寓受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办公室),常年受理“两定两限”人才公寓租赁房申请。受理办公室人员由张江集团负责落实并具体安排相关操作事宜。受理办公室接受管委会委托作为接待窗口;提供“两定两限”人才公寓租赁房源方(以下简称房产方)下设租赁办理服务处,由受理办公室统筹协调惠及园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租赁需求。

第三条:受理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日常电话咨询、来人咨询接待、接受申请登记、审核批准;

二、统筹“两定两限”人才公寓租赁房配房比例;

三、负责资料审核和开具入住通知书;

四、负责未能获准入住单位和个人解释、回复;

五、做好已入住人员档案资料登记、分类、整理、归档和电脑录入工作;

六、协调各房产方提供的“两定两限”人才公寓租赁用房相关事宜;

七、管委会及张江集团授权或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房产方职责

一、陪同租户看房,验房,签约并办理入住手续;

二、房租及相关分摊公用事业费收缴;

三、24小时接受租户各类报修,及时上门维修,并做好回访工作;

四、对公寓内设施、设备定期保养、维修、安全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五、提供家电租赁服务,方便租户;

六、按规定定期对公寓内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七、实行24小时安保服务,确保公寓安全;

八、提供租户车位租赁服务,并做好车辆管理工作;

九、保洁每天对公寓及周边进行清扫,确保公寓整洁有序;

十、每半年定期对租户进行回访和满意度调查,核实租户真实租赁情况、听取租户意见,提高服务标准;

十一、负责接待及处理租户咨询、投诉工作,做好记录,并定期进行回访。

第五条:租赁申请

一、单位提出申请:应填写提供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单位简介、营业执照、税收登记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单位填写承诺书,对所提供申请资料和人员条件及真实性作出承诺;

三、申请单位须填写入住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务、身份证号、联系方法等;

第六条:受理入住

一、受理办公室接受申请后,按要求对单位和申请人入住条件进行审核,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对符合要求和条件的申请人确定租住房屋、开具看房通知书,申请人确定租住房屋后开具入住通知书,并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解释;

三、申请单位和个人接到入住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办理相关入住手续,逾期为自动放弃;对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通知未果情况,按序号给以七个工作日预留期限,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特殊情况上报管委会。

第七条:违约终止

对享受“两定两限”人才公寓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单位申请资格,个人终止租赁合同:

一、转租或将已入住的房间转借给他人;

二、改变已入住的房间居住用途;

三、无正当理由3个月未在已入住的房间内居住;

四、获得其他保障性住房;

五、不履行租赁合同条款的。

第八条:分配原则

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经营地离所提供房源地距离较近应就近安排用房,因申请房型配置不能满足需求的再可统筹兼顾。

第九条:优先原则

按照《管理办法》优先照顾园区主导产业、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研发中心和总部经济企业以管委会提供名册为准;创新投入大、创业潜力强、创业后劲足等企业由管委会认定。

第十条:配额原则

企业人数在300人以上的配额原则上不超过50套;企业人数在300人以下的配额(套)原则上不超过10%;为尽可能惠及园区不同规模企业,在具有存量房源情况下可进行配额调节,特殊情况上报管委会。

第十一条:政策规定价分档原则

房产方所提供房屋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间/人以内按政策规定价;由于房型原因超出规定又不能分隔的,视实际状况实行政策规定价与市场价并存,超出一定面积后由市场价格进行调节个人承担;部分企业高管、海外归国人才原则上放宽到65平方米以内,超出部分由市场价格进行调节个人承担,市场价格以评估价为准;企业高管、海外归国人才认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受理办公室预审报管委会批准备案。

第十二条:轮候原则

预审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以申请在先配房原则下进行,申请以先后顺序定号,以号为序排队轮候;对所配房不满意的可再重新排号轮候。

第十三条:受理分配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接受企业、人才与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本细则作为管理办法附件,经管委会同意具有相应效力,自公布之日执行。

二O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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