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该怎么赔偿标准

故意杀人罪该怎么赔偿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案情是更重要的。

关于赔偿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下: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往你原有病上靠。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考虑春祥的户口在哪,尽量往城镇户口靠。

4、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一部分靠到妈的眼睛上。

5、交通费、食宿费等。(以死者家属实际合理支出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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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附带民事赔偿(案例)

案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某某(系被害人柳某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系被害人柳某之母)被告人程某 程某与柳某两人同在哈尔滨市某市场卖熟食。20xx年x月x日上午,被告人程某见一熟人在柳某店内购买烤鸭,便告诉其妻杜某,说柳某在抢生意。随后杜某手持菜刀到柳某烤鸭店,将柜台玻璃砸破。柳某与妻子李某出来指责杜某,被告人程某持一把单刃尖刀冲过来,朝着柳某左侧胸部连刺两刀,柳某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柳某系右心室被刺伤导致心功能衰竭死亡柳某死后,留下一女不足两岁,妻子李某,父母双亲系双残疾人。

黑龙江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文永泉分析:

被害人父母虽系农村村民,但其居住在哈尔滨市已近十年,可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索赔,最大限度保护二老的合法权益。据此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程式某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柳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程某因琐事故意杀害柳某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并于今日由贵院公开开庭审理。通过庭

审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代理人认同公诉机关的指控,认为正是因为柳某无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心狠手辣,草菅人命,才在短短几分钟内手持凶器仅两刀便致人死亡;,也是本案的被害人柳的无辜死亡。

二、因被告人程某故意杀人导致杨某死亡,造成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352586元被告人理应赔偿。

1、被害人柳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常居住地,均为哈尔滨市。柳某与其父母均为农村户口,19xx年x月x日,柳某在哈尔滨市买了一幢6楼,建筑面积为80。并接其父母即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来此居住,20xx年x月x日,柳某即在案发地点经营“北京烤鸭店”,其父母也在哈尔滨靠作些小生意糊口,三人均在哈尔滨市居住一年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的精神,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依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来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程某应赔付给原告人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等共计352586元。

法院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被告人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索赔予以支持。

 

第二篇: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四川省20xx-20xx年

人身损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

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xx年x月x日之后20xx年x月x日之前采用下列数据计算。(以下数据仅供参考,具体以川高院数据为准)

二、各项指数: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51849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307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001.4元;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050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366.7元;

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7924元;

三、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最高院人损解释》:

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年龄 X≤60岁 20307元/年×xx年=406140元

B年龄60岁≤X≤75岁 20307元/年×(80-X)年= 元

C年龄 X≥75岁 20307元/年×5年=101535元

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年龄 X≤60岁: 7001.4元/年×xx年=140028元

B年龄60岁≤X≤75岁 7001.4元/年×(80-X)=★元

C年龄 X≥75岁 7001.4元/年×5年=35007元

四、丧葬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7924元/年÷2=18962元

五、残疾赔偿金《最高院人损解释》: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xx)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六、误工费:《最高院人损解释》:[国家赔偿的标准]月工资=32784元/年÷12月=2732元/月

日工资=2732元/月÷21.75日=125.6元/日(劳社部发【20xx】3号)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护理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50元/天】

八、交通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xx]227号】20xx.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

【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为20元/天】

十、营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年龄 X≤18岁: 15050元/年×(18-X)年=★元

B年龄60岁≤X≤75岁

C年龄 X≥75岁

2,农村按农村标准依此计算。

15050元/年×(80-X)年=★元 15050元/年× 5年=75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