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

临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

临政函【20xx】80号

第二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政令[20xx]第283号)和《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政[20xx]9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第四条 临安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物价)、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工商、劳动保障、纪检(监察)、审计、统计、公安、住房公积金中心等职能部门以及镇、街道和金融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市房改办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 严格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审核,加大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力度,逐步扩大覆盖面,实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衔接。 第七条 市政府定期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市房改办会同发改、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其中建设用地计划应当列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开发建设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普通商品房。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

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买人,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市房改办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任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应以集中供地、集中开发、集中配套建设模式为主。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

60平方米左右(小区网 论坛),中套型住房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按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章 供给、买受和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除物业维修基金等规定代收代交的费用外,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公布的费用。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价款,在保障面积标准内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计算;超过保障面积的,超过部分的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市房改办参照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所得收益由市政府作为住房发展基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一)家庭成员3人及以下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二)家庭成员4人及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 第二十条 市房改办根据年度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计划,及时对符合销售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组织申购。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三年以上(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人);

(二)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子女]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

(三)申请家庭房产总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四)申请家庭成员无商业用房,未以批建人身份参加过批地建房;

(五)申请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一对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与申请人同一户籍内的直系亲属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离异(或丧偶)带子女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一户家庭只能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三条 申请家庭成员现有或三年内曾有过的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离婚析产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均纳入该家庭房产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第二十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申请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提供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材料(原件);

(三)申请家庭成员房产情况证明(原件);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第二十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家庭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并公示,镇、街道初审,民政、建设、国土资源、房改等部门复审并公示的多级审核公示制度。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购:

(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情况,市房改办在市内主要媒体和临安房改网上发布申请公告,公告内容应包含房源地址、数量、准入条件、申请期限、申请受理部门、销售价格等。

(二)申请家庭根据公告,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临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社区(居委会)公示无异议后交镇、街道初审,镇、街道审核后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交市房改办。

(三)市房改办会同民政、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复审。其中,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的批地建房等情况;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的登记房产情况;房改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的房改情况,并分别出具相关证明。

(四)市房改办将经相关部门复审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在市内主要媒体和临安房改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后有异议的,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调查核实。

对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退还申请材料,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告知。

(五)市房改办根据当期推出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数和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组织公开摇号,确定申购家庭名单及选房顺序。

(六)市房改办将申购家庭名单及选房顺序号在市内主要媒体和临安房改网上进行公告。购房人凭身份证到市房改办领取《临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

(七)购房人按《准购证》所注明的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购家庭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准购证》或领取《准购证》未按规定办理购房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申购资

格,核发的《准购证》作废。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及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购买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五年的,购买人在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第三十条 购买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改办核准后,可提前办理过户手续,但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填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含)后购得的经济适用住房,在上市交易时,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评估确认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购得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限制交易年限内不得出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第三十三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加强对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

(三)在未领取住房预售证前,收取房款以及任何预定性质费用的;

(四)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及其他相关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

(六)未满规定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擅自转让的。

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篇:西安市教育局应急预案实施办法

西安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沣渭新区教育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西安市教育局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20xx年x月二十四日

西安市教育局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办法

1.总则

为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提高应急防范能力,保障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根据《西安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1.1编制目的

确保我局基础网络、电子政务系统与其他重要信息系统的日常业务能够连续运行;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靠性;保证我局在发生突发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时,能够迅速、高效、有序的进行应急处理,避免或最大限度的减轻事故的损失。

1.2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

(2)坚持因地制宜、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的原则。

(3)坚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

(4)坚持依法管理、常备不懈、规范有序的原则。

1.3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教育局所属网络与信息系统。

1.4事件界定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设备软硬件故障、人为事故或破坏、黑客攻击和利用计算机病毒进行破坏,以及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利用信息网络进行有组织的大规模的宣传、煽动和渗透活动,或者对国内信息网络或设施、重点网站进行大规模的破坏活动等原因,严重影响到本局网络与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出现业务中断、系统瘫痪、数据破坏、信息失窃或泄密等,从而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公共利益等利益造成不良影响以及造成一定程度间接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1.5事件等级

根据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Ⅰ级(特别重大)。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发生全市性大规模瘫痪,事态发展超出地方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的控制能力,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突发事件。

(2)Ⅱ级(重大)。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造成全市性瘫痪,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需要跨部门、跨地区协同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3)Ⅲ级(较大)。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造成全区性瘫痪,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但不需要跨部门、跨地区协同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4)Ⅳ(一般)。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有一定影响,但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的突发公共事件。

本局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实行分等级响应。

对第Ⅳ级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由事件发生单位依据本单位应急预案自行处理,并报局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备案。局直属机关可直接上报局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由局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协调局里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处理;

对第Ⅲ级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启动局应急预案,并报市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备案,必要时申请启动全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对第Ⅱ级、第Ⅰ级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立即报市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并按照市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领导体系及职责任务

2.1组织领导体系

全局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及应急处置工作由局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1)西安市教育局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及成员 组 长: 主管局领导

副组长:稳定安全办公室主任、局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中心主任

成 员: 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各直属单位分管领导

主要职责:组织领导全局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审查批准全局信息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对各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置准备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2)西安市教育局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领导小组下设西安市教育局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应急办)

主任: 稳定安全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中心主任

成员:稳定安全办公室、西安市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中心人员 主要职责:对各单位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和协调应急救援和灾难恢复的准备工作;根据领

导小组的各项指示,负责实施、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救援和灾难恢复工作;

2.2主要职能分工

(1)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处利用计算机网络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负责对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的保密宣传工作。

(2)局监察室:负责对网上有害信息、传播的处置;负责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网上热点问题恶意炒作事件的处置;负责对重大敏感时期和重要活动、会议期间网站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

(3)局稳定安全办公室: 负责全市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负责对校园安全稳定有影响的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

(4)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所管辖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保障工作,确保信息、传输通畅。负责互联网信息监控及网络运行安全检测,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报警处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信息、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具体等级标准;负责计算机病毒疫情和大规模网络攻击事件的处置。

(5)局各其它直属单位:负责各自单位内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照全局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实施办法,建立本单位应急处置机制。

3.应急处理

3.1预案启动

(1)各单位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做出是否启动本级预案的决定,对发生的事件进行调查核实、保存相关证据,确定事件等级,报局应急办备案,或局应急办提出启动预案的申请。

(2)局应急办接到申请后,应当立即上报局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领导,并尽快按预案对突发事件性质、级别及启动预案的时机进行评估,提出启动预案的意见,报局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批准。

(3)局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在做出是否启动市级预案的决定后,立即报告局领导。

3.2事件处置

3.2.1处置程序

(1)当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时,事发部门应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同时向市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通报。

(2)市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在接到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应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最新发展动态。对第Ⅳ级的突发事件,由局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协调局里相关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依据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视情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支援力量、支持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局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在接到发生第Ⅲ级、第Ⅱ级或第Ⅰ级和有可能演变为第Ⅲ级、第Ⅱ级或第Ⅰ级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时,要及时向市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汇报情况,按照市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局应急办和各应急小组,根据市信息网络安全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的指令和职责分工,指导、协助、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快速、高效、有序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救援应急小组应在局应急办的指令下达后1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指挥参与救援。

(5)在事故原因基本查清、各项消除措施落实到位后,局应急办视事故的危害和影响大小向局信息和网络安全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和抢险救援情况,必要时向市应急办请求支援。

3.2.2处置要点

(l)收集事件相关信息,正确定位威胁和安全事件的来源,缩短响应时间。

(2)检查安全事故造成的后果,确定暴露出的主要危险。一般应检查系统、服务、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检查攻击者是否侵入了系统,是否还能再次侵入、损失的程度等。

(3)及时控制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一般应采取的手段有:关闭不必要的服务,修改防火墙和路由器的访问规则,阻断可疑用户得以进入网络的通路,提高系统或网络行为的监控级别,必要时从网络上断开相关系统。

(4)事故受控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分析与评估,找出事件根源,明确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彻底清除。

(5)恢复数据。将系统和网络设备还原到正常的工作状态时应进行相应的安全处理。如果在系统数据遭到破坏应及时启动 备份系统。事故中涉及的机密数据恢复,遵照国家机密系统的恢复要求进行。

3.3预案中止

事故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当根据调查组的建议,宣布结束事故应急期、撤销抢险救援特别管制区,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事故区事宜。事故发生区域内的单位在事故原因查明后二日内向局应急办提交事故报告,如果属于责任事故,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提出下一步预防准备、检测等方案措施和意见,并移交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根据事故情况和防范需要,统筹规划、安排事故区信息网络畅通的后续重建工作,保证网络和系统的正常运转。

4.保障措施

4.1制度保障

积极推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逐步实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各类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建设时要充分考虑抗毁性、冗灾备份及灾难恢复,制定并不断完善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针对基础信息网络的

突发性、大规模安全事件,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反应迅速、周密细致和制度保障的处理流程,制定突发信息、网络安全事故的应急防范措施,进行周期性的检查。

4.2管理保障

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抓好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处理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应对各类突发性信息网络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能力。

我局各部门应加强自身防范意识,建立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网络安全防范责任制,健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因制度、管理和责任不落实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各单位要通过对本单位网络的分析,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保障安全支撑平台的正常运转,严格实行内、外部网络物理隔离制度,并不断根据需要调整安全策略,确保系统安全、信息安全、运行安全。

4.3人才及技术保障

加强信息安全人才培养,强化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尽快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技术的信息安全核心人才及管理队伍,提高全局网络与信息安全防御意识。大力发展网络与信息安全服务,增强应急支援能力。

5.附则

(1)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是指在发生突发性信息网络安全事件时,为了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支援抢救行动。

(2)信息网络安全事故灾难恢复,是指在发生突发性信息网络安全事故后,利用技术、管理手段以及相关资源,确保已有的关键数据和关键业务在事故发生后确定的时间内可以恢复和继续运营的过程。

(3)本办法每年应根据网络技术的发展进行修订和补充完善。

(4)各部门或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单位职责制定各自的具体实施办法。特别是涉及学生成绩、学籍、档案、财务等敏感信息部门。

(5)本办法由西安市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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