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信息技术标准解读》的感想

学习《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标准》

的感想

通过这次学习“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能力标准解读”、让我对教育信息化的发展有了新的认识,才真正的认识到自己在专业方面还有许多的不足,在今后的业务提升方面还有大量的知识要学习。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是信息化社会教师必备的专业能力,因此我希望借助这次培训机会认真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作为一名现代教育环境的教师应积极主动吸纳当今现代化的教育技术,在本次学习中我收获颇多。希望自己需要提高的与教学相关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总结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中,提高信息技术与学科进行有效整合的能力

通过学习,使我充分认识到作为一名老师,首先要具备基本的信息素养,掌握信息操作的基本能力和获取信息的能力,除此之外还应具备信息收集处理以及表达的能力和综合运用能力。深刻的认识到教育信息的重要性,明白什么是教育信息化的发展情况,真正理解了信息化教学环境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掌握了几种常用的教学模式和软件的基本应用 ,在我今后的工作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一定扎实

工作,努力学习,把所学到的教育技术知识更好地应用到现代化的教育教学中,做一名具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能力的教师。

二、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不断提升自己的信息技术的专业素养

随着信息化快速发展,作为一名现代信息化教育的教师,必须具备良好的信息素养是终生学习、不断完善自身的需要。并且应具有现代化的教育思想、教学观念,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才能满足现代化教学的需要;信息素养成了终生学习的必备素质之一,如果教师没有良好的信息素养,就不能成为一名满足现代教学需要的高素质的人民教师。

学习是提高自己的最佳途径,这将在我今后的工作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一定扎实工作,努力学习,把所学到的教育技术知识更好地应用到现代化的教育教学中,做一名对学生负责,对学校负责,对社会负责的优秀教师。我会一如既往的学习各种关于信息技术的专业知识、持之以恒,不懈的努力,优化自我的专业技能,更好的适应现代化社会的发展需求。

 

第二篇:学习《人民调解法》的感想

学习《人民调解法》的感想

吉水县人民法院 陈小胜

《人民调解法》的实施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在该法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的难题。这些难题或来源于执法者,或来源于制度缺陷,或来源于社会本身,而且这些难题也逐渐成为阻碍人民调解调解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为更好的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就必须攻克这些难题。笔者认为,《人民调解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职责不明,秩序混乱。社会矛盾纷繁复杂,纠纷类型也是多种多样,而我国目前拥有调解职能的部门和组织也是五花八门。《人民调解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负责哪些民间纠纷的调解,所以很多时候,群众并不知道自己的矛盾应当去哪里调解,很多部门也常以需调解的纠纷不归自己管为由,对需调解的纠纷互相推诿,以致错过最佳的调解时机。最终,也容易使群众对人民调解失去信心。

第二、如何选出合格的人民调解员以及如何保障人民调解员的各项权利。人民调解员的能力及人格魅力对于纠纷调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人民调解法》并没有详细规定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方法;以致许多有威望、有能力且热心调解的人士并没有吸收到人民调解员的队伍中来。而且,人民调解员的各种待遇大多也没有保障,要选出优秀的调解员更非易事。

第三、如何做好调解协议的制作及司法确认工作。实践中,由于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能力、知识水平以及工作条件参差不齐,经常会出现调解协议的制作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合法的情况,以致当事人在请求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时,协议书被确认无效,使得调解效果大打折扣。

第四、法院在进行司法确认时应如何把握尺度。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要求进行司法确认。经过审查,协议的内容与法律规定有冲突,如若对该调解协议确认为有效则有违法律;如若直接将协议确认为无效,则好不容易达成的调解协议又付诸东流。这样不但浪费了前期的工作努力,也容易引起矛盾的激化升级。

第五、达成调解协议后的履行问题。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未经法院司法确认程序)并无实质性的法律约束力,如一方拒不履行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并不会受到不利的法律后果。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有监督权,但却未赋予其实质性的职权。所以,监督效果并不明显。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没有什么办法,许多调解协议到最后成了一张废纸,使得许多群众不愿选择人民调解而直接诉至法院。

要解决好以上五个难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规范调解部门和组织,对民间纠纷调解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人民法院为指导、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新型机制。一、突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中的主体位臵的同时,结束各职能部门及组织对请求调解的当事人“打太极”的局面;二、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设立专项资金,着重体现在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能力、改善办公条件、提供调解能手的晋升空间等方面;三、赋予调解委员会一定的司法建议权,对于纠纷双方因调解不成或一方据不履行调解协议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向法院提交案件处理的意见。另一方面,法院要做好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以及经司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的执行工作,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信力。一、不可避免的在调解协议中会出现一些符合调解双方意识表示但违反法律的内容,如果法院简单的认定该调解协议无效了事,就可能会使前期的工作努力付诸东流,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面对这种情况,法院应当积极引导纠纷双方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提供可行的方案和建议,形成互动;二、对于已经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若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以本院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同等视之,最大程度上确保权利人的权利能够实现。

各种矛盾纠纷凸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江西卫视《金牌调解》栏目一经推出,就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反响,也在法律界掀起了一股“调解风”,这些都给了我们很大的激励,也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但也应看到,我国的各种民间矛盾还很多,化解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还需要各方不断的努力,可谓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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