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xx-07-18

黑人社发〔20xx〕27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

19xx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原省人事厅下发了《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字〔1998〕131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我省工资政策不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政策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二、其他有关政策

(一)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

1、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

2、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

3、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计算,满1年再进行鉴定,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办理退休(职)手续。

(二)工作人员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

(三)病假人员病愈后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四)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地延期转正定级。

三、相关要求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为由长期脱岗,不得在病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病假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二)实施绩效工资、休寒暑假及季节性生产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及津贴补贴按各单位制定的考核分配办法执行。

(三)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休假制度,严格请销假手续,及时到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办理病假工资待遇审批。对未按规定办理病假工资手续的,将视情况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办理。今后,国家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篇: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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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

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人社秘〔20xx〕290号)

鉴于20xx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资结构发生了变化,为更好地执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政策,以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90%计发。

4、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机关工作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比例计发。

(二)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全额计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津贴补贴(含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津贴补贴总额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4、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比例,按照不高于基本工资发放比例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5、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工作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

(二)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2、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与特殊岗位津贴之和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4、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三、执行病事假工资待遇的相关规定

(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和请假、销假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脱岗。病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过批准时间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作人员假借病事假从事其他工作,一经发现,应停止病事假期间一切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 工作人员享受本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因工(公)致伤、致残的,在规定的休养期内其工资待遇不变。 工作人员病愈复工后,因旧病复发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复工后因其他病请假的,病假时间重新计算。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共 产 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患有癌症等特殊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四)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一般情况下年休假未休或未休满的,不得申请事假。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五)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达到规定的时限后,从次月开始起减发工资时,应报工资统发库。事业单位应结合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扣发病事假工资待遇。

上述相关规定与皖人发〔1997〕83号文件中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篇:20xx人事劳资科半年工作总结

人事劳资科半年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人事劳资科在局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区、局中心开展工作,严格财务纪律,严格人事管理,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主要做了一下几个方面:

一、工资管理、津补贴调整、各类补助发放工作

4月份,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在上年12月份调整乡镇机关事业工作人员的津补贴的基础上,对再次提高乡镇人员津补贴进行了统计上报,确保乡镇人员及时领取津贴补贴。

针对个人学历变动等情况进行了工资变动审批上报;根据要求完成了《20xx年度司法局部门预算》上报,同时,在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开。

6月中旬,根据上级文件及时完成了《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核定表》上报;同时,按照对口职能部门要求,对全局在职人员工资职务级别情况进行了先期摸底统计,连同工作调整文件一同进行了公示,使同志们了解政策,对增资部分数额清楚。

二、人事编制及各类人事统计工作

2月份,按照区年度考核文件要求,组织全局进行了20xx年度考核工作,上报考核报表,完成了年度考核个人总结整理和年度考核登记表填报,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按照上级关于机构改革精神进行各项工作调研,编报《司法部司法行政人员统计报表》、《司法行政部门人员编制有关情况》;完成了《20xx年度财政供养单位人员信息系统数据更 1

新》工作;进行了《全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备案》上报,司法行政人员定期统计报表;司法部、市局司法行政人员调研表,上报人事编制类报表、调研情况分析20余篇。

对口组织部干部科、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完成了《司法局因私出国登记备案信息查询表》统计上报工作。

1月份,对20xx年招录的两名定向委培公务员的顶岗实习工作进行了安排;同时,为了争取配额,为基层配备年轻干部,局领导亲自协调,对20xx年省级公务员招录计划和20xx年山东省政法干警招录计划进行了请示上报。

三、报送工资报表和机构编制报表

上半年,进行了编办实名制上报、公示,三公经费检查、网上公示,固定资产招投标手续办理,纪委账务检查。按照财务制度及时报账、网上报账、计划申请工作,保证相关资金到位和业务的运转。

根据上级要求,统计报送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台账。上报了20xx年度司法局执行国家司法救助情况。根据财政局通知,及时填写《经费统计系统》和《装备管理系统》并进行了数据上报。6月份,根据编办要求,编制了《泰安市岱岳区司法局办公室责任清单》,梳理部门责任清单主要职责9项,具体责任事项44项;梳理部门职责边界2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5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4项。

上半年,累计编写有关资金申请报告、各类数据统计工作和各项年报统计30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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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离退休管理工作

上半年,及时有序的完成离退休人员退休账户核定、工资发放,药费住院报销等工作。

3月份,根据区调整遗属补助发放标准文件要求,对局遗属补助进行了及时发放;4月份,按照区老干部局通知要求,对全局离退休人员党组织隶属情况及个人基本信息进行了重新整理上报;6月底进行了《离休干部的各项待遇落实情况摸底调查》。

五、请销假制度严格执行

对上半年人员的请、销假(包括探亲假)进行了细致的登记工作。

六、做好全局计划生育工作

指导全局计划生育职责履行;4月份,配合大河社区计生部门完成了计生工作检查任务。

人事劳资科

20xx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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