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

甲方:

乙方:

因甲方企业发展需要,甲方需聘用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经双方协商,双方达成如下聘用协议:

一、 聘用期限: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年,起始日期为注册成功网上公示之日起,如甲乙双方签定此聘用合同后90天网上未能看到公示,那以签定合同日期后推90天为聘用起始日。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按双方约定取得乙方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2)承担乙方因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要求的再继续教育培训学费;

(3)按双方协议的内容,支付乙方的报酬;

(4)负责合同期满乙方转出的相关手续(指甲方责任范围);

(5)合同期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甲方资质年检等相关事宜提供配合;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双方协议约定提供注册所必须的手续;

(2)涉及甲方资质年检等事项,提供相关的手续;

(3)按双方协议的内容,取得相应的报酬;

(4)对本人所提供的相关手续的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注册不得有国家不允许注册的情形,如有以上情形,应如实告知甲方;故意隐瞒或变相隐瞒,导致注册不能进行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当甲方不能按期支付乙方工资或甲方有其他违约行为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四、报酬与支付

聘用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不坐班工作制。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

按每年人民***圆整(¥***元)支付乙方工资,在乙方提供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交由甲方并签订本协议当日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一年费用人民币***整。协议到期,协议双方若继续合作,费用另行磋商,一年费用不低于人民币***整(¥***元)。

五:证件交付的时间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合

格证、最高学历文凭、身份证、职称证书、 乙方一寸彩色相片6张二寸两张。以及其它甲方注册过程中需要的一切材料。

六:其他

(1)如注册过程中未能成功注册,则甲方应出具注册不成功的理由,乙方原因

时,退还甲方的支付的聘用金,甲方退还乙方相关证件;甲方原因时,不退还聘用金。

(2)合同期内,乙方每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及考试和相关正常标准车旅费、食

住费的费用均由甲方负担,乙方凭相关票据向甲方报销。

(3)乙方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及注册证书由甲方保管,甲方有责任妥善保管乙方的证书。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章及其它证书原件应及时交还乙方本人保管。

(4)甲方年审需乙方提供有关证书原件时,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证

件。

(5)在合同期内,乙方若有其他需要注册的证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

关注册手续;在确保甲方资质年检等的前提下,甲方为乙方资格的年检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使得乙方继续教育等工作的及时进行。

(6) 在甲方办理资质年检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时,乙方需配合甲方及时提供有关身份证、职称证明文件、学历文凭等。甲方应为乙方在《执业手册》上登记

聘用期间的执业情况,并为乙方办理该证的年检工作,年检费用由甲方支付。

七: 违约责任

(1)合同期内,甲方负责提前通知乙方参加相关的继续学习教育等相关事项,

通知方式以传真件为准,未及时通知乙方,导致乙方的证书失效的或造成吊销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赔付伍万元整。若乙方自己不参加学习导致证书失效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合同期内,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资格证、注册证丢失,甲方应负责及时为

乙方补办,补办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3)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丢失损毁,甲方应负责及时为

乙方补办,补办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如无法补办或补办时间过长,即自应返还乙方证书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返还的情况下,甲方应赔付乙方拾万元整。

(4)乙方自身原因导致上述证件丢失损毁,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5)合同期内乙方不得转注其他单位;必须在甲方公司注册满 2年后才可以

转注。

(6)乙方要求提前解聘,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视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应承

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已得报酬的2倍。如甲方提前解聘,需征得乙方同

意,否则,视甲方违约。甲方必须付清签定年限期间的聘用金。

(7)甲方应如期支付乙方报酬,如的确是甲方原因造成逾期一个月支付,则甲

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应付款的2倍计算。(注:乙方有责任到期提醒甲

方付款)

八、解聘与续聘

合同到期之前,甲方应提前30天出具乙方解聘证明、职业道德证明等有关转注材料,方便乙方办理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转注手续,乙方的证件及时还给乙方。聘用期满,双方有意签订续聘合同,具体条件由双方另行商议。若甲方未能积极配合及时转

出,延误期工资由甲方支付,费用以年费用按月折算,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算。延误期自本合同期满之第二日起算至乙方实际可以办理变更注册之日止。

九、本协议条款货币形式均为人民币。

十、 纠纷的处理

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任何一

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同时拥有对社会舆论的自由谴责权。

十一、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期满终止。 十二、 本合同所指金额均为税后金额,如本合同发生缴税情况,均由甲方承担。 十三、未尽事宜,双方再协商解决.

甲 方(签字): 筑通猎头 乙 方(签字):

(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138xxxxxxxx 联系方式: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

一、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

1、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参加全科(4科)考试的条件: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xx年(含19xx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

2、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免考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19xx年(含19xx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xx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规定的两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这2个科目是:《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二、国家注册建造师报考条件

一级建造师的报考条件

1一级建造师的报考条件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备注:1、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2、考试地点为其报名所在地。即在哪里报名就在哪里考试。3、年龄超过65周岁不予注册。

2、一级注册建造师免考条件

一级建造师的免考条件:20xx年x月x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一)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xx年。

2、二 级 建 造 师 报 考 条 件

(一)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符合上述(一)的报名条件,具有工程(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xx年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试部分科目:

1、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2、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四)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20xx年年底。

提示:各地对考试报考资格会有些许差异,请欲报考的考生详细咨询当地人事考试中心!

二、国家注册造价师报考条件

1、造价工程师的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2、造价工程师免考条件

在《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

[1996]77号)下属发之日前(即19xx年x月x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 (一)19xx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xx年。 (二)19xx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xx年。 (三)19xx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xx年。

 

第三篇: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LHPP-20##-03-SBGC-005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委托人(甲方):

监理人(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1.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设工程费:

1.5本工程监理阶段(期限)包括:钢结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施工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始至工程保修期满)。

1.6主要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工程计量的监理,安全和文明施工控制与管理、信息资料管理等。

1.7监理工作内容:

1.7.1前期及施工准备阶段工作

1.7.1.1协助委托人办理规划、供电、电讯、供水、排污、供气、环保、环卫、人防、消防、交通、绿化等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

1.7.1.2组织扩初设计审批工作;

1.7.1.3前期施工招标代理工作;

1.7.3.4协助委托人对机电、设备的选择,协助签订供货合同(协议);

1.7.3.5开工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工程建设保险、施工执照,申报质监和申请开工等各类政府部门手续;

1.7.2实施阶段监理工作

1.7.2.1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1.7.2.2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1.7.2.3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细则实施监理;

1.7.2.4出具工程书面建设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1.7.2.5按照监理规范和相关规定的作业程序和形式进行监理:

1.7.2.5.1协助委托人与承包人编写开工报告;

1.7.2.5.2确认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

1.7.2.5.3审查承包人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书面改进意见;

1.7.2.5.4审查承包人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和质量;

1.7.2.5.5调解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

1.7.2.5.6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

1.7.2.5.7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1.7.2.5.8检查工程使用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检查安全防护的设施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

1.3.2.5.9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3.2.5.10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人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1.7.2.6代办竣工手续,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委托人及相关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材料,竣工资料送城市档案馆;

1.8监理范围:

1.8.1建筑工程:包括土方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及围护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门窗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1.8.2建筑安装工程:包括室内给水、室内排水、室内煤气、室内电气(含通讯及智能化系统等弱电项目)安装、通风工程、空调工程、电梯工程;

1.8.3配套工程:包括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电气(含通讯及智能化系统等弱电项目)工程、道路工程、绿化及园建工程、围墙工程。

2.词语限定

通用条款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专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3.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3.1 本合同通用条款;

3.2 本合同专用条款;

3.3 本合同技术条款;

3.4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5 投标文件(如有)、监理费用报价文件、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6 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工程的设计、施工图纸及变更后的设计、施工图纸、变更说明等相关文件);

3.7 委托人与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

3.8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及变更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4.总监理工程师

4.1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       ,注册号:     

5.监理服务费

5.1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的监理服务费: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72000元),该服务费包含乙方履行完其全部合同义务所需的所有费用。

5.2 付款方式:

5.2.1合同生效,本合同约定工程开工且监理人按投标文件、合同附件、合同承诺的全部监理人员进场后3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的30%的预付款,金额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元整(¥:21600元);

5.2.2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钢结构施工工程主体完工且委托人收到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费等额发票后,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的40%,金额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元整(¥:28800元);

5.2.3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的30%,金额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元整(¥:21600元)。

5.2.4各期监理服务费付款前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提交付款申请并附符合各期监理服务费支付条件的单据、书面资料及合法有效的发票等材料,经委托人确认无误后10日内支付当期监理服务费。

5.3基于监理人在合同签订前及签订时已对影响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工程监理费用的各种因素、风险、人力资源成本及工程监理服务内容的增加、变更等情况予以完全、充分考虑。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上述监理服务费在本合同及其附件有效期内和履行过程中为固定不变费用,上述监理服务费不因任何因素、不可抗力、风险及服务内容的增加、变更等情况而调整,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费基础上做出不利于委托人的价格、费用调整,在本合同基础上附加任何不利于委托人的条件或对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质量予以减少、降低。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7. 定义与解释

7.1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或解释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7.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7.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7.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7.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7.1.5 “监理”是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监理合同、工程建设和监理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7.1.6“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7.1.7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工程施工、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7.1.8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7.1.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7.1.10 “监理服务费”是指监理人全部履行本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规定义务,委托人按照监理人完成监理服务的质量、标准、比例及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监理服务费用。

7.1.11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

7.1.12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7.1.13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7.1.14“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7.1.15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7.2 解释

7.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7.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互相补充。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7.2.2.1通用条款;

7.2.2.2专用条款;

7.2.2.3 补充条款;

7.2.2.4 中标通知书、投标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7.2.2.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7.2.2.6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8.监理人义务

8.1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8.2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认真、负责地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务,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科学的、合理的咨询意见。

8.3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保管、使用、维护,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8.4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信息、文件等。

9.委托人义务

9.1如监理人需要并提出书面要求的,委托人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完成监理工作所必须的工程资料。

9.2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工程施工现场的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9.3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人。

9.4 如监理人需要并提出书面要求的,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

9.4.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9.4.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10.监理人权利

10.1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0.1.1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

10.1.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10.1.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10.1.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10.1.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10.1.6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10.1.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在符合有关规范的情况下,若经委托人同意且书面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允许承包人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人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10.1.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10.1.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权。

10.2监理人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提出变更,均须事先报委托人书面同意并提供可行性意见。如未通知委托人或通知后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因此造成损失由监理人承担。变更方案一旦确定,监理人须立即按已确定的方案执行,不得使工程中断。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10.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对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监理人可提出初步意见,最终由委托人作出决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10.4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进入诉讼程序后,监理人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11.委托人权利

11.1委托人有单方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11.2委托人有单方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11.3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11.4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除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外,随时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本工程之书面报告,监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因监理人提供的任何报告、书面材料错误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1.5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违反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其他问题而监理未及时发现且采取措施要求承包人整改的,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或可能损失的,或欺诈、隐瞒与工程有关的其他问题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如监理人未在委托人规定时间内更换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应承担监理服务费 20%的违约金,并赔偿委托人全部损失;如监理人不更换监理人员,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全部损失。

12.监理人责任

12.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则监理期限相应顺延,监理服务费并不因此而做任何调整。

12.2 监理人在监理期限内,应当履行约定、法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故意或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损失,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

12.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但监理人未尽到监理义务的除外。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本合同约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2.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13.委托人责任

13.1 委托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14.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4.1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得到委托人确认后,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

14.2 在本合同签订后,发生不可抗力,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 7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服务费。如因监理人原因导致情况变化不适用本条款约定。

14.3 监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监理人若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委托人并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仍然有效并应继续履行。因监理人变更或解除合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4.4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而迟延支付超过30日未支付,经监理人书面催告后超过30日委托人仍未支付的或非监理人原因而导致监理人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监理人未提交发票或其他原因导致委托人无法付款,委托人不承担责任。

14.5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4小时内没有收到明确答复,可在通知发出后15日内发出终止本合同的通知,通知送达监理人时合同即终止。监理人依补充条款第三条承担违约责任。

14.6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15.监理服务费

15.1 监理服务费按本合同或双方达成的补充、变更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额支付。

15.2 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费的货币为人民币。

16.其他

16.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聘用专家或专业机构咨询或协助的,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16.2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利益,否则,视为根本违约并应向委托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还应赔偿委托人的直接损失的间接损失,委托人并有权终止本合同。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约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或与监理人履行职责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16.3 监理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16.4 委托人对于由监理人编制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有权为本工程使用、复制、转让此类文件。

16.5 监理人工程现场办公地点及办公场所相关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17.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当地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技术条款

18.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8.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18.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8.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8.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

18.5《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18.6《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

18.7《漯河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18.8《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18.9依法订立的本工程监理合同及工程承包合同

18.10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变更设计图纸、设计单位明确的有关技术要求和规范。

18.11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18.12现行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程

18.13竣工资料编制按《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8.14国家建设部、省市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

19.本监理直至本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该报酬为自本合同约定时间至整个工程完工的包干费用,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以及为本工程服务的其他所有工作的报酬。

20.如监理人需要并提出书面要求时,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

20.1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0.2地质勘察资料;

20.3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有关附属文件;

20.4监理工作所需的委托人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21.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

22.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实际使用的现场检测设备和工具应与监理人事先提报的一致。监理人自行负责现场办公的计算机及其他完成监理工作、合同义务的物品,委托人对监理人自备的工具、设施无需支付任何补偿费。设备工具由监理人自行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委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3.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并在委托人发出要求履行义务通知之日后仍未履行的,每逾期一天监理人应承担监理服务费总额2%做为违约金,逾期达7天,委托人可单方面通知监理人后解除合同,监理人除返还委托人已支付的费用外,还应承担监理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4.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约定的或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及履行合同、监理义务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如监理人由委托人提供早餐、午餐、晚餐,费用由监理人自理,该费用委托人可自应支付监理人的各期费用中扣除。监理人并应禁止其直系亲属或其投资的公司,承包与其执行本合同职务、义务有关的任何工程或可能取得利益的事务,并同意签订委托人所制作的不受贿保证书及遵守保证书所述条件。

25.监理人员必要的外出考察(不包括境外),应经委托人同意并应在考察完后7个日历天内,向委托人提供考察报告,考察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26.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时间依委托人指定或要求把监理人以前曾经监理过的厂房有关资料提供给委托人,并详细报告该厂房的特点。

27.监理人在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把竣工后委托人应送档案馆的资料范本细目清单提供给委托人一份。如监理人不能如期提交,则应依本补充条款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28.每月7日前递交当月与竣工有关的详尽完整资料给委托人,并且监理人在工程竣工后应协助委托方整理竣工资料及存档,并应在竣工后10日内提交给委托方三套完整的监理资料(书面文本)供委托人审核,委托人审核后要求修改的,监理人应担按照委托人要求修改。

29.监理人应对工程设计人所做的各阶段设计配合委托人进行分析、建议(经济性、规范性、结构性等各方面),并在委托人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把分析结果、专业建议以书面形式报给委托人。

30.监理人应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在委托人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把意见及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委托人。

31.监理人应对监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可操作性、完整性、科学性、安全性进行会审,并在委托人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把会审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委托人。

32.监理人对承包人和分包人进行资质审查,并对总包和分包单位的人员、机械等进行审查,确保与承包人或分包人投标文件、报价书、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一致,如不一致,应在发现后3日内通知委托人。

33.对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中的承诺,监理人应要求并监督承包人履行。委托人允许监理人以各种合理方式要求承包人严格按施工进度表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表进行,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采取加班、加工方式赶工。

34.监理人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及审批的施工方案等,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监理人负责,费用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监理服务费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监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5.监理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后,将规划红线控制点及高程水准点移交承包人,并督促承包人进行保护。承包人任何验收不通过及不规范的工作,监理人都应限期要求承包人整改完成并验收通过。

36.监理人应对承包人的测量放线进行复核,并把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备案。

37.工程基坑开挖后,监理人必须按规范定期地对监测单位结果进行复核,发现疑问及时要求承包人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报告。并且监理人应严格落实执行委托人发出的工作上的指令,不得擅自扭曲解释。在施工期间应有值班监理在办公室,并且监理方应确保其监理人员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例如:在办公室玩游戏、上网聊天等。

38.组织承包人及时进行阶段性工程检查及竣工初验,对工程施工质量每月提交评估报告及施工缺陷修补明细表,落实承包人按要求修补及进行复检,每月 7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有关工程质量记录和验评报告。

39.监理人接到承包人有关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组织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在3日内进行初验,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将初验意见书面答复承包人,同时上报委托人。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和漏项工程限定处理期限和再次复验的日期并报委托人同意。在中间隐蔽工程验收中,监理应严格按验收程序执行,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委托人。如有质量问题监理人提供限期整改方案并监督其完成整改。

40.经初验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在报告单上签名认可的竣工日期,向委托人提出竣工报告,并协助委托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共同参加正式验收工作。

41.本工程工地每周例会由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第一次工地例会除外),若总监理工程师解决不了的问题,监理人应派委托人认可之相关学科的专家及监理公司高层去工地现场主持工地例会,聘请专家的相关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42.委托人在现场召开工程相关会议时,监理人负责记录、整理会议记要并经与会各方签字后提交委托人。

43.安全及文明施工列入工地例会内容,并由监理人在施工中监督并落实,对存在的问题责成承包人责任人处理,并在下次会议上反馈整改意见直至解决。

44.监理人应配备见证人员按规范要求对承包人的实验室进行审查,监理人的见证人员应按规范要求确保材料的抽检率,对试验不合格的材料要禁止承包人使用。并配备专门的设备人员对各种设备进行把关。

45.监理人应督促承包人提交工程及设备的测试和调试方案并加以审核。督促承包人组织测试和调试,依委托人要求提交报告。

46.监理人应每周对质量、安全进行综合检查,每月组织委托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对质量、安全进行检查、打分,并在月报中反映检查情况。每月的检查结果将作为整个工程最终评价的依据,亦作为监理人工作的评价依据。

47.施工监理阶段监理人应遵照监理建设工程规范进行见证或旁站。总监理工程师,若无正当理由每周在工地时间不得少于5天且每天不少于   小时,如少于5天监理人愿意按 1000元/天交纳违约金;总监理人代表,若无正当理由每周在工地时间不得少于5天且每天不少于   小时,如少于5天监理人愿意按 800元/天交纳违约金;其他监理人员,若无正当理由每周在工地时间不得少于 5天且每天不少于   小时,如少于5天监理人愿意按200元/天交纳违约金;所有监理人员均有上岗证书,如无,应立即更换该人员并按500元/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担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8. 监理人就本工程所提报并经委托人同意的总监理师负责以下工作:

48.1协助选择承包人资质、信誉良好之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48.2参与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之过程,并提供专业性意见;

48.3履行监理规范所要求和报价书及监理工作答疑文件所规定和承诺的工作。

49.监理人应在委托人要求时委派至少两名专业人员配合委托人审核预算,并在本工程决算时配合委托人之审核决算工作。

50.施工监理过程中对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量审核应结合标价及施工预算进行控制并附报审核意见书。如果没有委托人认可的变更等调整,如结算价超过预算及工程合同总价监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51.监理人应对分阶段竣工的分部工程的完工的结算及时进行核定,并向委托人提供审核意见书和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

52.监理人在服务期间应严格落实签证制度。凡影响到投资费用支出的停、窝工签证、用工签证、使用机械签证、材料代用和材料调剂等的签证,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认可、委托人书面同意。

53.监理人在本工程开工日至工程竣工日期间,应安排一个经安全监理培训且合格的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现场严格做好安全监理工作。

54.监理人应督促、检查承包人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规定落实各类材料的堆放,做到整齐有序,不侵占道路、通道及工地内施工通路。

55.监理人应检查承包人在施工中的防尘、降噪措施,市容和绿化的保护措施,并监督承包人减少扰民。

56.因工程施工原因与周围居民发生纠纷时,监理人应参与协调平息、调解。

57.工程竣工后,检查督促承包人在委托人规定时间内完成交付及现场的清理工作。

58.监理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且及时向委托人反馈,并落实整改且及时向委托人反馈。对于委托人发现问题以书面通知监理人后,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并落实。

59.施工中若出现安全隐患或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委托人采取处理措施,须立即向委托人报告并经委托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如附件二),违约责任金额(如附件三)规定。若在施工过程中,委托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事故时,监理人尚未向承包人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则在责任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监理人也将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带责任,违约责任金额同承包人。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监理人盖章并经委托人同意及承包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原件交委托方 1份备档,并监督承包人彻底改正,如未改正,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追诉承包人应承担之责任。监理人须督促承包方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之日起 7天内缴交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未缴交,除支付违约金外,应按该金额10%/天加付逾期违约金;监理人就其自身应承担之违约责任,亦应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签署完毕之日起7天内支付,逾期超过7天未缴交,按该金额10%/天加付逾期违约金。

60.监理人就本工程的人员安排见附件一《监理机构人员一览表》。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不得更换,委托人对监理人员不尽职或能力不足的监理人员可随时提出更换,监理人应在 3天内重新提供令委托人满意的监理人员,否则监理人每次支付2000元违约金。但委托人应提前3天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无条件服从。委托人认为有必要增加监理人员,监理人亦无条件增加。

61.监理人应保证委派的监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安装监理工程师、钢结构监理工程师、土建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至少具有在省级注册的监理证书。监理人安排的现场监理人员,必须稳定,非因委托人同意不得调动。

62.监理人应保证委派之监理人员工作清廉,监理人与委托人签订拒绝贿赂的协议。监理人委派本工程现场之所有监理工作人员(含总监理工程师)为委托人服务期间不得兼职其它项目的监理工作,否则监理人每次交纳20##-5000元违约金。

63.监理人应保证委派之监理人员按时到位,监理人应对其现场监理人员实行每日签到制度并交发包人留存。

64.监理人员应具有工作责任心、服务质量好的基本素质,凡按规定应旁站的施工工序,监理人必须安排监理人员对其进行旁站。若监理人被委托人抽查一次没有旁站,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000-3000元违约金。如违约次数达三十次以上的(含三十次),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人除返还委托人已支付之监理费用外,还应承担监理服务费 20%作为违约赔偿金,不足赔偿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应另需赔偿。

65.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擅自签认设计变更或施工变更,否则,因该变更追加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若有变更,监理人应在7日内进行分析并向委托人提出变更的合理性,确保承包人不能借故延期,并核算其造价及预计工期。上述变更委托人有最终同意权和否决权。

66.监理人委派之监理人员签字的资料及数量等,委托人有权审核,若监理人已签字的资料及数量与实际不符,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应负责赔偿。

67.监理人应在委托人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向委托人提供工程所有材料及设备采购的有关信息。

68.监理人应对委托人或本工程有关的资料或信息保密。如监理人未能履行保密义务泄露委托人的资料及信息,视为监理人违约并且承担监理服务费20%的违约赔偿金。如造成委托人其他损失,监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69.委托人、监理人双方采用包干直至本工程竣工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工程质保期期满并且监理人完成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全部义务的方式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期。

70.监理人在报价书和监理工作答疑及后续谈判中所作的承诺都将作为服务内容,并做为本合同附件。

71.如果监理人在履约过程中,不能达到合同或承诺书的要求,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应返还委托人已付费用,并承担监理服务费的 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赔偿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应另需赔偿。

72.就监理人应承担之违约金,如其未依本合同约定或委托人指定期限内支付,委托人有权自应支付监理人的各期监理服务费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款项。

73.其它未尽事项以《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为准,双方也可通过协商确定。本补充条款与标准条件和专用条款同具法津效力。若本补充条款与标准条件或专用条款有不同之处,以补充协议条款为准,其次为专用条款,如补充条款与专用条款无约定,则按标准条件执行。

74.监理人需每天填写一份监理日报给委托人,该报表应真实反应本工程工地施工之进度及质量安全等情况。该报表需监理人员手写,严禁施工人员代写,一经发现监理人应支付委托人每次200元的违约金。

75.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雇佣人员依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向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委托人有权从本合同约定的各期监理服务费或委托人占有的监理人的其他财产中直接扣除,不论是否存在牵连关系。

76.安全责任

76.1  监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及防火规范和委托人要求完成监理工作,做好现场防护及安全保障。监理人造成的第三人及监理人雇佣人员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全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承担上述责任的可全部向监理人或责任人追偿。

76.2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的水、电、天然气、机器、设备等由监理人安排专人按照相关安全使用规定和委托人要求使用、管理,监理人及其雇佣人员因使用、管理上述水、电、天然气、机器、设备等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全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承担上述责任的可全部向监理人或责任人追偿。

77.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可签订补充、变更协议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变更或补充。

78.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起生效。

委托人: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箱:                                   邮箱:                 

20##年3月8日签订于甲方营业地

附表一:

监理机构人员一览表

附件二: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附件三:

外来施工人员安全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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