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的审查

  房屋租赁合同的审查要点【1】

  一、对出租主体的审查。

  对出租主体的审查,除审核出租人的主体资格外,还应审查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标的物,可以查验对方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房地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能够证明权利合法来源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审查合同时要注意查看合同所附资料中是否有出租人的上述权属证书(各地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名称可能稍有不同,以上名称供参考),主要是看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与出租人是否一致、是否有共有权人及共有权人是否同意、设立抵押权、是否已经进行其他处分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

  如果出租人非产权人,而是承租后再转租,还应审核产权人书面同意出租人转租的文件(如属多次转租,应逐次审核前手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文件直至产权人),相关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

  二、审查合同是否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如承租的房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承租违法建筑等。

  三、租赁标的物的准确描述。

  合同中应约定租赁房屋所处的准确位置(如门牌号)以及租赁物的概要情况,如承租的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楼层等,最好附图说明。

  此外,要对租赁物作完整描述。

  四、租赁标的物用途。

  在租赁房屋前,应首先核实租赁房屋房产证上所载的用途,做到租赁协议上约定的用途不与规定用途相冲突。

  如果房产证上记载用途为住宅,则对于经营用房的承租原则上不予考虑。

  同时应审查是否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租赁物的用途,如用于营业、办公或仓储等。

  五、租赁期限的审查。

  审查合同应写明租赁期限及具体的起止日期。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日起不得超过 20 年。

  六、租赁标的物交付的约定。

  审查是否有房屋移交方面的具体约定,如是否有关于租赁物的移交状态、移交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及移交时间的约定等。

  七、租金条款的审查。

  审查有关租金的约定是否完整,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租金标准及租金总额以及资金支付期限、支付比例、支付条件等是否明确。

  2、租金包含的范围及租期内的物业管理、水、电、供暖等费用承担及支付约定是否明确。

  3、是否有类似约定:“对于除合同所列明的租金、杂物以及本协议明确规定需由承租方承担和(或)支付的费用外,出租方保证不再要求承租方为承租租赁物因任何原因承担和(或)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

  八、装修及免租期的约定。

  审查合同是否有关于租赁房屋装修改造的约定。

  如涉及装修改造,应在合同中约定:在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不危及原建筑物的安全或造成潜在危险的情况下,出租人同意承租方进行装修改造,并应约定合理的免租期限。

  九、关于宣传广告事项的约定。

  对于租赁房屋用途为营业、办公的,承租方一般会悬挂公司名牌或进行其他广告宣传。

  因此, 审查租赁合同时,注意合同是否约定承租方有权使用门头门楣及具体位置、有权在租赁物室外悬挂、张贴宣传资料以及利用其他方式进行企业、业务的广告宣传,并应约定出租人保证广告位的合法使用。

  一般情况下,此费用可约定为已包含在合同租金中。

  如约定由承租方另行支付,须对费用标准及支付作具体明确的约定。

  十、关于维修的约定。

  审查合同是否有关于房屋维修、修缮、更换和改良的约定。

  房屋租赁合同中应约定;当租赁物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时,出租方应负责对租赁物及时进行维护、维修,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同时,合同中应明确维修期间不得影响承租方正常营业及办公,且应约定如维修时间超过一定期限仍未能达到正常使用标准,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者减少相应数额的租金。

  十一、关于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减少租金及费用的约定。

  审查合同时,注意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当供电、空调、供暖等一项或多项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影响承租方正常营业时,承租方有权拒付相应期间内的租金及水、电、空调等相应使用费,如果上述情形持续时间或累计时间达到一定时限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出租方按合同租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十二、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尽可能具体和量化。

  违约责任方面,应注意约定出租人延迟交付租赁标的物、交付的租赁物有瑕疵(包括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等方面)的违约责任及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等。

  为增加违约责任的可操作性,可以约定一方违约后计算损失的范围,也可约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比例,违约金不宜过低。

  十三、关于承诺保证条款。

  租赁合同中一般应有出租人有权出租租赁标的物的保证条款,出租方应保证租赁标的物在交付时没有产权纠纷或其他纠纷,且应保证没有第三方就此主张权利。

  交付后如发生产权等纠纷或有第三方主张权利,则在保障承租方权益的前提下,由出租方负责解决,如造成承租方损失的,由出租方负责赔偿。

  并可进一步约定,其保证若有不真实之处,承租方有终止协议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四、关于租赁登记备案的约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 53 条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因此,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应约定由出租人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承担相关费用。

  十五、审查是否明确约定租赁期满后优先续租及其适用条件。

  关于优先承租权,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优先续租的适用条件,则租赁期满后临时谈判,一旦谈判不成,将无法继续承租,这对承租方来说可能造成损失。

  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有优先续租的权利并具体约定适用条件(如同等租金标准条件)。

  房屋租赁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合同履行中容易发生争议和纠纷,风险相对较大。

  笔者基于自己的法律实务经验,对房屋租赁合同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予以介绍。

  常见问题及处理建议【2】

  一、出租人的主体资格审查问题。

  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应优先选择与房屋的产权人签订合同,次之也可以考虑与代理人及转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若与代理人签订合同,还需要有产权证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在合同中约定如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文件不真实时,转租人应承担何种责任(此处违约金的约定可适当提高数额)。

  其次,应尽量考虑选择法人签约,如选择自然人,该自然人应为成年人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非精神病人);如为未成年人,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自然人为房屋产权人时,经常存在房屋共有的状况,此时还应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此外,选择出租人原则上尽量避免采用转租形式。

  二、不适于承租的房屋租赁审查问题。

  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 6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关于出租人对房屋拥有合法权利的保证问题。

  对合同标的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是当事人行使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基础和前提,否则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四、租赁有抵押房产的问题。

  承租有抵押房产的问题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承租先出租后抵押的房产,风险相对较小。

  《担保法解释》第 65 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第二、承租先抵押后出租的房产,风险较大。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 66 条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 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承租人有以下两重法律风险:

  其一,抵押权实现后,原租赁合同因此提前终止,承租人无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其二,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存在无法获得赔偿的风险。

  五、优先购买和优先承租权问题。

  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权利,即使合同中未约定承租人也可享有,但鉴于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仍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以利履行;而优先承租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权利依据,必须由合同双方自行进行明确约定方可行使。

  六、关于租赁期满后的合同处理。

  《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因此,如果原租赁合同约定了自动顺延条款,应明确约定顺延的具体期限。

  七、房屋租赁和场地租赁之区别。

  房屋租赁和场地租赁的税率不一样,所以为了降低租金,个别公司将房屋租赁合同作为场地租赁合同来签订。

  按照《合同法》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无效的,所以此类以避税为目的的合同存在被认定无效因而无法得到法律有效保护的风险。

  目前有些地区税务部门对此核查比较严格,存在被查处的违规风险,建议按实际租赁种类据实分列。

  如果合同中既有租赁场地也有房屋的,可以分开计算租金。

  八、关于租金支付具体约定的问题。

  租赁合同中,由于合同履行管理环节的问题或其他原因,公司尽管没有违约的故意,但实际却未能按合同要求及时付款,常因此发生迟延付款的违约行为,经出租人提示才被动付款,违约

  风险较高,建议合同中补充如下约定:

  1、租赁合同中对公司延迟付款责任进行明确,明确延迟付款的违约金总额的最高限额;

  2、在合同付款条件中增加要求出租人出具相关文件(如发票、付款通知)后一定期限内公司予以付款的内容,增加出租人的付款提示义务,避免承租人因疏忽等原因迟延付款。

  此外,如租期较长,建议租金支付约定为分期支付。

 

第二篇: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的坐落及相关设施 :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2、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居住使用,不从事其他与居住无关的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不退还已收房租及押金。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一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  元整)。
  
  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元整)。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可选择):
  
  按月支付,第一月租金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后期租金每月10日前支付。
  
  一次性支付,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付清。
  
  3、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租房押金 元,合同到期或者解除后退还。
  
  第四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政府给予的全部补偿和收益归甲方所有。
  
  2、乙方应按时交纳水、电、煤气、暖气及其他日常费用。
  
  第五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
  
  2、乙方负责日常的维护及相关费用。
  
  3、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不退还已收房租及押金。
  
  3、甲方出售房屋,应当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责任外,还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总额的20%)。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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