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20xx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而实现各自享受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的法律行为。

(一)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

出现两种特殊情况: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二)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要点:

1.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建立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核心:民主协商,劳资共议三个步骤:

(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2)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3)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劳动规章制度的监督和法律责任如果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该规章制度的实施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1.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变更劳动合同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的变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对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3.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如果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篇:20xx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20xx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一)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l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l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者有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在特定情形下,劳动者可以在服务期内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竟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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