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堵住利用假士兵证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案例

成功堵住利用假士兵证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案例

一、案例介绍

一客户持证件号码为“**字第110****号”、姓名为“彭**”的士兵证到银行网点申请办理银行卡及个人网上银行,受理柜员在审查证件时发现该客户曾持号码为“**字第110****号”、姓名为“庄**”的士兵证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资料,发现“庄**”士兵证照片与“彭**”士兵证照片完全一样。

柜员发现疑点后,对客户进行详细询问,该客户支支吾吾,迅速离开营业网点,柜员立即向网点负责人进行了汇报。网点负责人经过认真核查,发现该客户存在利用假士兵证申请开立个结算账户的嫌疑,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在银行大力协作下,公安机关将不法分子抓获。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利用假士兵证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风险事件。网点柜员及时发现,网点负责人认真核查,公安部门有效联动和快速响应,成功防堵了该起风险事件。近年来,不法分利用虚假非居民身份证件开立银行账户的案例日益增多,如不对此类证件进行有效识别,一旦虚假账户开立成功,将给银行带来较大风险。

三、案例启示

(一)要加强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对客户持居民身份证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要严格落实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要求,通过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联网核查客户身份证信息,防止开立假名或匿名账户。

(二)要加强非居民身份证有效证件核实。对客户持士兵证、军官证、护照等有效证件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要认真审查证件姓名、照片、和签发机关公章等要件。若无法核实证件真伪的,可以商请客户出示户口簿、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证、学生证、介绍信、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辅助证件或证明文件,进一步加强客户身份核实。

(三)要开展客户身份识别技能培训。针对非居民身份证件缺乏相应系统对其真实性进行验证的情况,要加强开户业务受理,审核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临柜人员防假技能和风险意识,有效降低非居民身份证件办理开户业务的风险隐患。

 

第二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 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工资、资金收入;(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5)个人贷款转存;(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9)纳税退款;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11)其他合法款项。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1.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如代付水、电、话费)、定期贷记(代发工资)、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中国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中国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开立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2)奖励证明;(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6)借款合同;(7)保险公司;

(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当提供前述第1项所述的有关收款依据。

4.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提供前述第1项所述的有关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6.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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