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一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二是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专指民事诉讼法典,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典是19xx年x月x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典,而且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过程中作出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通过两种方式表现出来:一是综合性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二是针对高级人民法院就个案请示所做的批复,如《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纠纷提起诉讼问题的批复》。这些司法解释是民事诉讼法条文的具体化,针对性强,经常适用。因此,学习民事诉讼法不仅要把握法典中的条文,也要把握其他相关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2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1. 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就民事诉讼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而言,它属于基本法律,其效力仅低于宪法。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典的立法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 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看,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是社会关系中具有自身特点的一类社会关系,这决定了民事诉讼法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看,它规定的主要是程序问题,除总则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

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执行程序等。民事诉讼法在主要规定诉讼程序的同时,还规定了一些同民事诉讼相关的非讼程序。

3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理解:

1. 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的方法和手段,是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依托,也是当事人实施具体诉讼行为的根据,只有充分地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才能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因此,民事诉讼法把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确定为人民法院的职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

2. 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

法院的审判活动是民事诉讼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所以,民事诉讼法通过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保证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民事实体法,在规定的审限内尽快地审结案件,以实现司法的公正和高效。

3.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是解决民事争议、保护民事权益的程序法。无论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还是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目的都在于通过审判来重新确认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判令侵权或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来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使合法的民事权益得到保护。

4.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这就要求民事诉讼在解决纠纷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其教育功能,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判,使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观看审判的公民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地遵守民事法律。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发生效力。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所以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也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1. 对人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这表明无论是中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只要在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还适用于那些虽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依照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其民事诉讼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2. 对事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和其他相关条文的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有以下五类:

1) 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事实体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案件,侵害名誉权、肖像权案件等;

2) 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等;

3)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 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 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3. 空间上的效力

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均适用本法,因此其空间效力范围及于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

4. 时间上的效力

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的时间是19xx年x月x日。从生效之日起,19xx年x月x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后。法院无论是审理生效前受理的案件,还是审理生效后受理的案件,均应适用新法。但新法生效前对已受理案件适用旧法进行的程序活动依然有效。

5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1.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它与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民事实体法有着密不可分的相互依存关系:如果没有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就失去了保护的对象和内容,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而没有民事诉讼法,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发生争执时就无法通过诉讼方式得到解决,受侵害的民事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民事实体法的生命力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法来体现。

民事诉讼法除了具有保障实体法实施的价值外,还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正、合理的诉讼程序,保障了当事人诉讼主体的地位,使当事人能够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通过主张、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活动,与对方当事人、与法院进行沟通。民事诉讼法还使法院的裁判形成于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辩论之后,并依据庭审中调查的证据和相关的法律而作出。程序的公正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使法院的裁判具有正当性和公信力。

2. 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人民法院组织法主要规定法院的组织机构和活动原则,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原则、制度和程序,两者具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属不同的部门法,但两者均涉及法院的一审判和活动的原则,因此又有相同或相通之处。例如,两者都规定了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规定了合议制、陪审制、公开审判制等制度。

3.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属于程序法,均担负着保证各自实体法实施的任务,因此它们之间有不少相同或相近之处。例如,三部诉讼法都规定了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和公开审判,实行合议制、回避制、两审终审制,都规定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在三部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内容上更为接近。但是,它们毕竟服务于不同的实体法,调整不同的诉讼关系,所以也存在着不少差别。例如民事诉讼由与本案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起,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外,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行政诉讼则由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由原、被告分担,刑事诉讼由起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诉讼则由被告负责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4. 民事诉讼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关系

19xx年x月x日,我国颁布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该法对海事案件的管辖、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海事担保、送达、审判程序等作出了规定。海事纠纷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但又具有许多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针对海事案件的特点和法院审理海事案件需要适用的特殊程序作出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法院在审理海事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未做规定的,才适用民事诉讼法。

 

第二篇:民事诉讼法总结

民事诉讼法总结

1.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其辩论原则是其特有原则。

2. 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也称为合议制。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但不可以全部由陪审员组成;二审合议庭必须全部是审判员,不能有陪审员;再审时原审程序中有陪审员参加的,陪审员仍可参加,丹合议庭必须另行组成,即原来的审判人员不得再作为合议庭成员。

3. 回避制度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案件诉讼程序的制度。

4. 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应当回避的人,即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5. 不公开审理的几种特殊情况:(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6. 级别管辖中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理的第一审案件有:

(1)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里是指已经超出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而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类案件主要包括:①海事、海商案件②专利纠纷案件③著作权案件④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⑤诉讼标的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⑥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⑦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案件。

7.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通常是指诉讼标的金额大的民事案件作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8. 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根据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9. 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被告就原告”原则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例外情形:(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诉法适用意见》规定的例外情形:(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有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0. 专属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纠纷是指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之间因为遗产继承而发生的纠纷。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遗产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并且通常是以其中价值高的遗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所在地。

11. 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从而通过裁定的方式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将某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

12. 原告:是指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从

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13. 公民作为当事人的情形:

(1)以业主身份作为当事人。即公民成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还应该在法律文书上注明登记的字号

(2)以雇主身份作为当事人。即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雇用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3)以直接责任人的身份作为当事人。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14. 法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法人作为当事人,应由它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人的正职

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设置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以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法人仍然有效。

《民诉法适用意见》还规定(1)法人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诉讼时,该法人为当事人;(2)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15. 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

普通共同诉讼的适用条件:(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16. 诉讼代表人制度: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有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

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17.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为10人以上

(2)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3)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4)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

18.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于起诉时仍未

确定。(2)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3)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

19. 根据《民诉法适用意见》第62条的规定,诉讼代表人的人数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

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20.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

的人。

21.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什么时候能够上诉:法院的判决侵犯了该第三人的利益

22.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的原因在于监护权的消灭。具体情况有

以下几种:(1)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具有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2)法定诉讼代理人本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3)基于收养或婚姻关系而发生的监护权,因收养或婚姻关系被解除,而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灭失;(4)法定诉讼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5)诉讼终结(6)其他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灭失的情况。

23.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灭:(1)诉讼终结;(2)诉讼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被代理人解除委托;

(3)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解散。诉讼代理权解除时,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24. 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

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25.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形成之诉)的区别:(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

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的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2)确认之诉所要求确认的实体法律关系在客观上并不一定存在,但形成之诉的前提是要求形成的法律关系或法律状态是现实存在的(3)处于对法律关系相对稳定性的考虑,形成之诉的提起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26. 证据: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又各自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要求给出一种

证据说出属于原始证据还是派生证据;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

27. 民事证据的种类:(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28.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

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29 无须证明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知晓的事实,这里

“一定范围内的人们”当然包括了案件审理的法官;(2)自然规律及定律,是指客观事物在特定条件下所发生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的反映(3)推定的事实,包括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事实上的推定是指法官利用已知的事实为前提,以经验法则推定待证事实的过程或行为;法律上的推定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某一事实为基础,认定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是指本案所涉及的事实已经在其他案件审理中被法院确认(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7)自认的事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

30 证明责任的概念: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

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

31 送达的方式:(1)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给受送达人本人的送达方

式;(2)留置送达是指当送达人拒绝签收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完成送达的送达方式;(3)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4)邮寄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通过将诉讼文书以邮局挂号的方式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5)电子送达是指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6)转交送达是指法院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所在机关、单位,让他们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7)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或者在采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发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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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告将送达内容告诉社会公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财产保全的程序: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决定,并且利害关系人必须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先于执行的概念:先于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以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因为当事人一方生活或者生产或者权利维护的迫切需要,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判对方当事人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实施或者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制度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于执行的:①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②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③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④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拘传:(1)拘传的适用对象:①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②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③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拘传的适用前提是上述人员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3)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4)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并使用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 普通程序起诉的积极要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谓“直接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直接涉及自己的民事权益 (2)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中已经使被告特定化,具体化。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主要便于法庭审理以及被告进行答辩。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按撤诉处理的几种情形:(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2)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受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受诉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简易程序适用的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的计算:从法院立案开始计算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上诉的提起条件:(1)必须有法定的上诉对象;(2)必须有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3)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间提起诉讼;(4)必须提交上诉状。

44 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撤回上诉请求的诉

讼行为。

45 关于离婚案件上诉的裁判: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

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6 支付令的概念:支付令,是指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

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支付令也称为支付命令、督促决定。

47 执行和解的概念: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与义务人通过协议变更执行根

据中所确定的履行义务、履行期限以及履行方式的行为。

48 执行中止的概念: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为发生了特殊情况而暂时中止执行程

序,等特殊情况消失以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49 执行回转的概念: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因为原来的执行根据被撤销,法院根据

新的法律文书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已经执行的财产返还给原被执行人,从而恢复到原执行程序开始前状态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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