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⒈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发生民事争议后,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对该争议作出裁判的人及其相对人。 ?利害关系当事人概念: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权利保护当事人概念: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并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人。如:

①死者名誉权案件:死者近亲属可成为当事人;

②死者著作人身权案件:作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③失踪人财产纠纷案件:财产代管人;

④无主财产案件:无主财产的合法管理人或代管人;

⑤有关遗产的非继承性财产纠纷:遗嘱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⑥对破产财产的诉讼:破产管理人;

⑦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诉讼:债权人;

⑧股东派生诉讼:股东。 ?程序当事人概念:基于诉状、法院诉讼文书的记载,接受法院为解决具体争执而行使民事审判的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当事人主要是一个程序意义上的概念,当事人身份的成立不要求他必然与争议的民事权利或者民事法律关系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而只需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① 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实施诉讼行为;(当事人的典型特征)

② 向法院提出对其争议进行裁判、以确认某种民事权利的归属或者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请求;

③ 接受法院裁判的拘束;

⒉广义与狭义的当事人:

① 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以及诉讼代表人;(不包括诉讼代理人与证人)(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② 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确定谁能够成为抽象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

⒈概念: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成为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须具备的诉讼法上的能力和资格。 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与分离▲

① 一致性:保证民事权利义务有其最终的归属;

② 分离性:胎儿、死者、法人的限制、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确定具体个案的民事诉讼当事人

⒈概念: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作为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⒉作用:①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避免无意义的诉讼程序发生;

②扩大司法解决纠纷的范围;

⒊判断当事人适格的标准:①管理处分权

②诉的利益

四、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㈠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① 起诉权和应诉权

②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③ 申请回避的权利

④ 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

⑤ 陈述、质证和辩论权

⑥ 自主选择调解的权利

⑦ 自行和解的权利

⑧ 撤诉的权利

⑨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⑩ 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的权利

? 提起上诉的权利

? 申请执行的权利

? 申请再审的权利

㈡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① 遵守诉讼秩序

② 出庭诉讼

③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④ 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共同诉讼人

一、共同诉讼概述:

⒈概念:共同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诉讼。共同诉讼是与一对一的单数诉讼形式相对应的复数诉讼形式当中的一种。

⒉共同诉讼的划分:

① 积极的共同诉讼:原告两人以上;

② 消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两人以上

③ 混合的共同诉讼:原被告均在两人以上;

⒊共同诉讼制度的意义:

?通过数个当事人同时收集诉讼资料并同时进行审理,可以节省法院与当事人的时间和劳

动,由此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通过对若干个相互有牵连关系的诉讼合并到一次诉讼程序中集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可以避免出现分开审理时法院裁判彼此发生矛盾的情况;

?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共同诉讼制度能巩固促进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协调,使得实体法当中

规定的共有制度、连带责任制度能够通过相应的诉讼程序得到贯彻实施;

二、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及其分类

⒈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共同的多数人诉讼。

所谓诉讼标的共同。是指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是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即各共同诉讼人在争议当中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 ⒉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定情形:

①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②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等级的夜竹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在诉讼中以业主和实际

经营者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③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必要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登记的字号的,

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④ 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离后的企业为必要共同诉讼

人;

⑤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

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⑥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

告参加诉讼;

⑦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⑧ 共有财产收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

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⑨ 因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保证人和债务人是必要共同诉讼人;

⒊普通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

⒋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① 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而普通共同诉讼有两个以上的诉构成;

② 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而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 ③ 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

④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必须保持一致,即必须一同起诉或者应诉;而各普通共同

诉讼人可以分别起诉;

⑤ 人民法院对于必要共同诉讼必须合一审理,合一判决;普通共同诉讼需要法院认为可

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同意,对于各个普通共同诉讼人,法院必须分别进行判决; ⑥ 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牵连性大于独立性;而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独立性大于牵连

性;

诉讼代表人

一、代表人诉讼概述

⒈代表人诉讼的概念:是指纠纷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同时起诉或应诉比较困难或不可能时,由人数众多的一方推选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的多数人诉讼形态。

所谓“人数众多”是指人数在10人以上,但是我国民诉法并没有硬性规定一方当事人人

数在10人以上就必须使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到底诉讼应采取何种形式进行,由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决定;

二、代表人诉讼的机理:

我国代表人诉讼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建立起来的; 一方面,代表人诉讼可以视为共同诉讼在人数上的扩张,诉讼代表人所代表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共同诉讼人,即他们之间要么具有共同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要么各自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同种类性;

另一方面,从诉讼代表人产生的机制来看,诉讼代表人经推选产生后,除了代表他本人进行诉讼之外,更重要的是

 

第二篇:民事诉讼法总结

民事诉讼法总结

1.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其辩论原则是其特有原则。

2. 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也称为合议制。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但不可以全部由陪审员组成;二审合议庭必须全部是审判员,不能有陪审员;再审时原审程序中有陪审员参加的,陪审员仍可参加,丹合议庭必须另行组成,即原来的审判人员不得再作为合议庭成员。

3. 回避制度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案件诉讼程序的制度。

4. 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应当回避的人,即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5. 不公开审理的几种特殊情况:(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6. 级别管辖中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理的第一审案件有:

(1)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里是指已经超出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而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类案件主要包括:①海事、海商案件②专利纠纷案件③著作权案件④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⑤诉讼标的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⑥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⑦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案件。

7.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通常是指诉讼标的金额大的民事案件作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8. 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根据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9. 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被告就原告”原则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例外情形:(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诉法适用意见》规定的例外情形:(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有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0. 专属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纠纷是指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之间因为遗产继承而发生的纠纷。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遗产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并且通常是以其中价值高的遗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所在地。

11. 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从而通过裁定的方式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将某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

12. 原告:是指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从

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13. 公民作为当事人的情形:

(1)以业主身份作为当事人。即公民成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还应该在法律文书上注明登记的字号

(2)以雇主身份作为当事人。即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雇用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3)以直接责任人的身份作为当事人。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14. 法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法人作为当事人,应由它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人的正职

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设置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以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法人仍然有效。

《民诉法适用意见》还规定(1)法人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诉讼时,该法人为当事人;(2)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15. 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

普通共同诉讼的适用条件:(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16. 诉讼代表人制度: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有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

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17.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为10人以上

(2)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3)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4)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

18.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于起诉时仍未

确定。(2)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3)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

19. 根据《民诉法适用意见》第62条的规定,诉讼代表人的人数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

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20.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

的人。

21.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什么时候能够上诉:法院的判决侵犯了该第三人的利益

22.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的原因在于监护权的消灭。具体情况有

以下几种:(1)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具有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2)法定诉讼代理人本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3)基于收养或婚姻关系而发生的监护权,因收养或婚姻关系被解除,而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灭失;(4)法定诉讼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5)诉讼终结(6)其他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灭失的情况。

23.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灭:(1)诉讼终结;(2)诉讼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被代理人解除委托;

(3)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解散。诉讼代理权解除时,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24. 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

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25.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形成之诉)的区别:(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

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的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2)确认之诉所要求确认的实体法律关系在客观上并不一定存在,但形成之诉的前提是要求形成的法律关系或法律状态是现实存在的(3)处于对法律关系相对稳定性的考虑,形成之诉的提起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26. 证据: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又各自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要求给出一种

证据说出属于原始证据还是派生证据;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

27. 民事证据的种类:(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28.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

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29 无须证明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知晓的事实,这里

“一定范围内的人们”当然包括了案件审理的法官;(2)自然规律及定律,是指客观事物在特定条件下所发生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的反映(3)推定的事实,包括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事实上的推定是指法官利用已知的事实为前提,以经验法则推定待证事实的过程或行为;法律上的推定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某一事实为基础,认定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是指本案所涉及的事实已经在其他案件审理中被法院确认(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7)自认的事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

30 证明责任的概念: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

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

31 送达的方式:(1)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给受送达人本人的送达方

式;(2)留置送达是指当送达人拒绝签收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完成送达的送达方式;(3)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4)邮寄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通过将诉讼文书以邮局挂号的方式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5)电子送达是指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6)转交送达是指法院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所在机关、单位,让他们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7)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或者在采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发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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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告将送达内容告诉社会公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财产保全的程序: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决定,并且利害关系人必须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先于执行的概念:先于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以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因为当事人一方生活或者生产或者权利维护的迫切需要,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判对方当事人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实施或者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制度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于执行的:①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②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③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④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拘传:(1)拘传的适用对象:①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②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③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拘传的适用前提是上述人员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3)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4)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并使用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 普通程序起诉的积极要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谓“直接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直接涉及自己的民事权益 (2)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中已经使被告特定化,具体化。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主要便于法庭审理以及被告进行答辩。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按撤诉处理的几种情形:(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2)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受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受诉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简易程序适用的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的计算:从法院立案开始计算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上诉的提起条件:(1)必须有法定的上诉对象;(2)必须有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3)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间提起诉讼;(4)必须提交上诉状。

44 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撤回上诉请求的诉

讼行为。

45 关于离婚案件上诉的裁判: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

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6 支付令的概念:支付令,是指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

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支付令也称为支付命令、督促决定。

47 执行和解的概念: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与义务人通过协议变更执行根

据中所确定的履行义务、履行期限以及履行方式的行为。

48 执行中止的概念: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为发生了特殊情况而暂时中止执行程

序,等特殊情况消失以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49 执行回转的概念: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因为原来的执行根据被撤销,法院根据

新的法律文书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已经执行的财产返还给原被执行人,从而恢复到原执行程序开始前状态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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