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莫方友与被上诉人王树芳离婚纠纷一案

上诉人莫方友与被上诉人王树芳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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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778号

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7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方友,男。

委托代理人:张治荣,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北斗村大路边1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芳,女。

上诉人莫方友与被上诉人王树芳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巴民初字第5003号民事判决,莫方友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日进行了询问审理。莫方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治荣,王树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王树芳与莫方友经人介绍恋爱,于19xx年x月x日办理婚姻登记,19xx年x月x日生育两子莫春茂、莫春盛(系同胞兄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夫妻共同财产砖混结构房屋三间、砖木结构房屋一间(厨房屋)、猪圈屋一间等,无共同债权。王树芳领取9000元土地补偿款,还剩3000元。王树芳于20xx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莫方友离婚,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王树芳、莫方友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虽然较长,但双方因生活琐事而产生意见,彼此又缺乏沟通与谅解,互不让步,致使夫妻矛盾激化。王树芳20xx年向本院起

诉要求与莫方友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搞好夫妻关系,其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王树芳诉请与莫方友离婚的理由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树芳要求子女由王树芳、莫方友各抚养一个,莫方友要求两个子女都由自己抚养,因莫春茂、莫春盛均愿意同父亲莫方友一起生活,本院认为莫春茂、莫春盛由莫方友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抚养费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共有财产砖混结构房屋三间,砖木结构房屋一间,猪圈屋一间,是共夫妻共同创造,夫妻均有分割的权利,由于莫方友要抚养两个子女,因此在分割时予以适当照顾。在王树芳处的剩余的土地补偿款3000元,是其夫妻共有财产,依法应由双平均分割。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遂判决:一、准予王树芳与莫方友莫方友离婚。二、婚生子莫春茂、莫春盛由莫方友抚养至独立生活,王树芳从20xx年x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莫春茂、莫春盛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票据王树芳、莫方友各承担50%。三、夫妻共同财产砖混结构房屋三间、砖木结构房屋一间、猪圈屋一间,由王树芳分得进门方向右侧砖混结构房屋一间、猪圈屋一间;莫方友分得进门方向左侧砖混结构房屋两间、砖木结构房屋一间。四、在王树芳处的剩余的土地补偿款3000元,王树芳、莫方友各分得l500元,限王树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莫方友15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王树芳负担。

莫方友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要求王树芳一次性支付给子女莫春茂、莫春盛的抚养费10400元。2、夫妻共同债务59000元,由王树芳承担50%,即29500元一次性支付给莫方友;3、由王树芳给莫方友土地补偿费4500元;4、由王树芳承担本案诉讼费。其理由是:1、王树芳外出打工近xx年来不寄钱回家,莫方友又当爹又当妈,到处借钱为了供两个子女读职高。一审判决王树芳每月给付两儿子生活费400元,无异议,但是王树芳不诚信,要求王树芳一次性支付两个子女两年零两个月生活费共计

10400元。2、莫方友抚养子女在亲友处借款59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树芳应承担29500元。3、王树芳在家拿走了9000元土地补偿款,一审法院只按剩余3000元判决各得1500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王树芳应推出4500元。

王树芳答辩称:1、一审判决其从20xx年x月起每月支付两个儿子的抚养400元费,至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票据双方各承担50%是正确的,每月支付抚养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土地补偿款1.6万元,其拿走9000元,用了剩下3000元,各分得1500元也是公平的合理合法的。3共同债务根本不存在。一审判决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莫方友与王树芳结婚时间虽较长,但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双方缺乏沟通与谅解,不能做到互谅互让,致使夫妻矛盾激化。在20xx年王树芳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未获准许后,夫妻关系仍未搞好,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王树芳现在起诉与莫方友离婚的理由成立,其请求应予支持。因两个儿子已经年满16周岁,均愿意同父亲莫方友一起生活,应尊重孩子的意见,其抚养费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应根据支付人的经济能力确定其支付多少和履行方式。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于莫方友抚养两个儿子可适当照顾莫方友。关于土地补偿款共计1.6万元,王树芳取了9000元,用了剩下3000元,这3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关于夫妻共同债务59000元的问题,王树芳予以否认,因一审莫方友未提交任何证据,一审法院不予认定。二审中莫方友提交借款借条复印件,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莫方友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由上诉人莫方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文)

审 判 长 袁 文

审 判 员 胡洪亮

代理审判员 王 冬

二○○九年x月x日

书 记 员 陈全伟

 

第二篇:上诉人张文志与被上诉人赵慧离婚纠纷一案

上诉人张文志与被上诉人赵慧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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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商民终字第561号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治,男。

委托代理人张兵,商丘市梁园区长征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慧,女。

委托代理人李建民,宁陵县l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文志与被上诉人赵慧离婚纠纷一案,赵慧于20xx年x月x日向宁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赵慧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并支付损害赔偿金1万元;3、婚前财产各归其所有,婚后财产共同分割;4、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宁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宁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张文志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xx年x月订婚,被告为原告送订婚彩礼现金8000元、衣服2身。原、被告的家人协商好原、被告的婚期后,被告给原告送婚期贴(俗称好贴)时,被告送给原告摩托车l辆。原、被告于20xx年x月x日(农历)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并于20xx年l1月x日领取了结婚证。原、被告同居后十余天,原告到医院检查已怀孕,原、被告及家人在检查时,医生说原告已怀孕月余,被告对原告怀胎儿是否为其亲生而与原告发生矛盾。20xx年x月x日(即20xx年农历5月x日)原告赵慧在宁陵县中医院剖腹产下一男婴,取名张梓帆,因原、被告对所产男婴是否为被告张文

治亲生而有争议,被告张文治委托商丘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代为处理事端,婴儿出生后七日,原、被告及家人、婴儿张梓帆和张×一同委托商丘京九司法鉴定中心做婴儿张梓帆与被告张文治是否属亲父子关系的DNA遗传基因技术鉴定,商丘京九司法鉴定中心取血样后委托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进行签定,20xx年x月x日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出具法医物征鉴定报告,检验结论为:“根据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支持张文治是张梓帆的生物学父亲”。鉴定报告出来后,被告张文治的委托代理人张×(鉴定时的委托代理人)为被告张文治送达了法医物证鉴定报告,被告张文治以送达法医物证鉴定报告未密封,怀疑法医物证鉴定报告虚假拒不承认婴儿张梓帆与其为亲父子关系,拒不将原告赵慧及儿子张梓帆母子二人从医院接回,原告赵慧家人只好将原告赵慧母子二人接回赵慧娘家。原告赵慧无奈诉至法院。

另庭审中,被告张文治同意与原告赵慧离婚。原告赵慧的婚前财产有:6组合条柜、2个凉衣柜、三组合高木柜、五组合低柜、写字台l个、菜柜1个、木柜(带木座)1个、海尔牌洗衣机l台、木质沙发l套、大理石条桌1个、被子6条、床单、毯子共16条、凉衣架1个、鞋架l个、小木凳4个、暖水瓶、茶杯、茶盘l套,饮水机l台;婚后共同财产有:彩色电视机l台,以上均在被告处。原、被告订婚时,被告送给原告摩托车l辆,原、被告举行婚礼时,原告带到被告家中。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举行婚礼后自愿领取了结婚证,且原、被告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本应相互忠实、相互信任,而被告张文治在婚后不久,原告赵慧孕检后怀疑赵慧所怀胎儿与其无关,与原告赵慧发生矛盾,在原告赵慧住院生育期间,婴儿张梓帆出生后即与被告张文治做了DNA基因鉴定,鉴定检验结果为被告张文治与婴儿张梓帆系亲父子关系。诉讼期间被告虽提出申请,申请对张梓帆是否与其系亲生做DNA基因重新鉴定,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鉴定费,视为放弃申请重新鉴定。现因原、被告同

意离婚,依法应准予离婚,因被告张文治怀疑原告赵慧所生之子张梓帆不是被告张文治亲生,在被告张文治与张梓帆的DNA基因鉴定结论支持了张文治是张梓帆的生物学父亲后,仍拒不承认张梓帆系其亲生,也不将原告母子从医院接回家中,原告赵慧带张梓帆在娘家居住期间,被告张文治依张梓帆并非其亲生为由不履行抚养义务,对原告赵慧及其家人造成了精神伤害,原告赵慧要求抚养儿子张梓帆,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的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张文治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因鉴定检验结论“支持张文治是张梓帆的生物学父亲”,且被告张文治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鉴定结论错误,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赵慧具有过错,被告张文治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摩托车是被告张文治在婚前购买送到原告处的,仍应视为被告的婚前财产归被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一、原告赵慧与被告张文治离婚;二、婚生儿子张梓帆随原告赵慧共同生活,被告张文治支付抚养费20798.64元(即3851.60×30%×l8年);

三、原告赵慧的婚前财产:6组合条柜、2 个凉衣柜、三组合高木柜、五组合低柜、写字台l个、菜柜1个、木柜(带本座)l个、海尔牌洗衣机l台、木质沙发1套、大理石条桌1个、被子6条、床单、毯子共16条、凉衣架1个、鞋架1个、小木凳4个、暖水瓶、茶杯、茶盘l套、饮水机1台归原告赵慧所有。订婚彩礼摩托车1辆归被告张文治所有。四、婚后共同财产:彩色电视机1台归原告赵慧所有;五、被告张文治赔偿原告赵慧精神损失10000元。上述二、三、四、五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张文治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张文治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称:1、商丘京九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书复印件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2、上诉人已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未组织进行相关鉴定事宜,程

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赵慧答辩称:1、在商丘京九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是上诉人组织的,而且上诉人收到的是原件,而拒不提交,交给我们的只是复印件,但复印件有复核印章,应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2、一审时上诉人虽提出重新鉴定,但却视法院的书面和口头通知而不顾,不交鉴定费用,后来法院又邮寄催交,上诉人仍不予交。因此,一审法院没作鉴定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涉案的DNA鉴定能否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予以采纳。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无异议。

二审中根据上诉人张文治的申请,本院通过抓阄的形式确定鉴定单位,并于20xx年x月x日委托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张文治与张梓帆是否有生物学亲子关系进行鉴定。20xx年x月x日该所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文治和赵慧是张梓帆的生物学父母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经质证,赵慧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张文治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异议认为,采血时我们要求对孩子采血2份,给我们1份,当时孩子也是采2份血样。现仍要求再取孩子1份血样交给上诉人,由上诉人再行检验。

本院认为,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所做的鉴定,其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质,其结论是通过科学图谱分析而得来。该结论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采纳。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张文治与赵慧于20xx年农历9月x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在其同居生活期间赵慧怀孕,虽然该结论系双方同居后10余天检查得出,但是否怀孕并不能仅以同居时间的长短而定。张文治是否为张梓帆的生物学父亲,在张梓帆出

生后不久,张文治一方已组织过一次鉴定,其结论为:根据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支持张文治是张梓帆的生物学父亲。张文治对该结论持有异议,二审中根据张文治的申请再次鉴定,其结论仍为:被鉴定人张文治和赵慧是张梓帆的生物学父母的可能性大于99.9999%。故此,本院根据DNA鉴定可以确认张文治系张梓帆的生物学父亲。

关于原审程序问题。原审时张文治申请重新鉴定,对此问题,一审法院在第二次开庭(20xx年x月x日下午)庭审中已明确告知张文治方在限定的期限内预交鉴定费,而张文治并未预交。二审开庭庭审中在主审人询问上诉人张文治原审法院口头通知过你缴纳鉴定费没有?张文治的回答是“通知过”,又问为何没缴纳,回答是“因我得凑钱”,又问你的代理律师通知过你吗?回答是“时间太长了,我记不清了”。因此,由于上诉人张文治在原审催交鉴定费无果的情况下,没有组织进行鉴定,其程序并不违法。

综上,上诉人张文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处正确,应予维持。二审中根据张文治申请所支付的鉴定费,因鉴定结论不能支持上诉人张文治的鉴定之主张,该费用应由张文治负担。关于张文治要求再次抽取血样,给其1份另行鉴定的问题,因上诉人现无充分证据和理由推翻鉴定结论,本院不再另行组织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300元,鉴定费3000元由上诉人张文治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国庆

审 判 员 庞伟涛

审 判 员 王保中

二O?九年x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冬梅

 

第三篇:离婚上诉状范文

离婚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xx年7月20日生,汉,某县某镇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村,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xx年4月10日生,汉,某县某乡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煤矿,电话:XXXXXXXXXXX。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某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某号的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2、请求重新审核和判决上诉人家庭的财产及债务的归属;

3、请求重新分配被上诉人应承担的对子女的教育费和抚养费用。

上诉理由:

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离婚一案业经某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理由有三:

1、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只返还上诉人彩礼钱1000

元和首饰款6000元。事实上上诉人在和被上诉人结婚前还给了被上诉人旅游费1000元、照相费1000元、手机费1000元、棉花费200元。其中,上诉人所给被上诉人的旅游费、照相费、手机费被上诉人并没有实际消费,作为她的私人财产保留。按照本地方订婚习惯,上诉人还支付给了被上诉人的父母和亲属见面礼钱1500元、订婚礼2000多元的单方财产。按照物归原主的基本原则,也应一并返还给上诉人。

2、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的陪嫁物除现金10000元外,其余物品可与被上诉人应分割的共同财产一并折抵为被上诉人应出的部分子女抚养费。这里所谓的被上诉人的陪嫁物仅有电视柜一个、写字台一个、双人被一块、驼毛被两块;共同财产也仅为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有谁能相信一对在煤矿上班的双职工夫妻,又开药店、又开饭店,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会没有一点存款或积蓄呢?仅夫妻的工资收入一项完全可以过上比较宽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诉人一直掌管家庭财物,且不到二年时间给上诉人抛下约80000多元的欠帐,这可能吗?所以,上诉人认为法院并没有审核清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家庭共同财产,认定事实不清。

3、值得特别提出的遗漏问题是:一审法院没有审核和过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的债务问题。20xx年4月,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接管上诉人父母的药店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约60000元左右,20xx年3月,当上诉人父母收回药店

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仅为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亏损高达50000多元,钱去了那里?为开饭店,被上诉人以家庭没有钱为由,迫上诉人借款投资20000余元,购买饭店食品又外欠10000余元,上诉人认为:药店和饭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诉人独占。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独自管理家庭共同财产时,采取隐藏、转移手段,严重侵占了上诉人的大量合法财产。被上诉人想通过离婚独吞可观的家庭共同财产,这才是她主动提出离婚的实质所在。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没有认定。

二、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理由有二: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

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被上诉人在准备离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因此,上诉人主动要求承担抚养子女的主要责任,但被上诉人也有依法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根据本地区的消费实际和教育抚养费用不断增长的社会发展趋势,一审法院仅判决被上诉人一次性承担3000元的子女抚养费太少,这不符合抚养的实际和法律精神,上诉人根本不能接受。

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同被上诉人强迫离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为上诉人既没有赌博、吸毒、同居和重婚行为,也没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夫妻分居也未达二年,根据什么判决离婚呢?相反,上诉人在答辩状上明确表态“不同意和原告离婚”,原因是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上诉人在被起诉初,提出要孩子,不仅怕被上诉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动被上诉人看在孩子的牵挂上放弃离婚。尽管上诉人为维持婚姻

采取了系列让步和牺牲,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夫妻离婚。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适应法律不当的过错。综上所述,原判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开庭审理。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20xx年x月x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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