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管理与反洗钱

银行账户管理与反洗钱

洗钱犯罪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直接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上衍生产品的日益更新,各类洗钱活动在金融交易行为中更趋于隐蔽。通过金融机构洗钱是我国洗钱活动最明显的特征,所运用的匿名存储、信贷回收、伪造票据、多个账户间的非法资金转移等洗钱方法均是通过银行支付结算工具—银行结算账户间的资金交易、转账得以实施。因此,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严格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对反洗钱工作尤为重要。

一、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反洗钱的第一道关口

洗钱犯罪活动主要经过处置阶段、离析阶段和融合阶段三个过程达到洗钱的目的。处置阶段,利用合法的金融工具将非法财产存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经过多次不同账户转移掩盖其洗钱的目的。离析阶段,将犯罪收益及其来源通过不同的金融工具错综复杂的运用分散资金来模糊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性质以及犯罪收益与犯罪者的联系,使得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难以分辨。融合阶段,经过前两个阶段给不法资金披上了合法外衣,犯罪收益才可以自由地使用。我们从传统银行业务分析几种柜面洗钱的资金流动过程:

犯罪资金在金融机构的流动过程

|处置阶段|离析阶段|

由此可见,非法资金进入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只有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转账或运用金融工具进行资金交易,融入合法的资金流中才具有隐蔽性,达到洗钱的目的。严格的银行账户管理是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

二、有序的银行账户管理能抑制洗钱资金的进入

传统意义上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对规范金融服务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抑制存款人违规“多头开户”行为,起到“源头治理”的效应。在现阶段,银行结算账户作为反洗钱的第一道门槛,能及时预防和制止非法资金融入支付结算系统,避免洗钱资金在国际范围内流动,被合法的“甩干”。

(一)银行账户严格的准入制度为洗钱资金的流入筑起了一道屏障。犯罪收益要利用金融机构洗钱,必须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而现行的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对银行账户开立的重要要求就是客户信息的真

实性。如企业开户必须提供合法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必须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管理机关的有关文件;个人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等,都使匿名存储的非法资金无法进入。同时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的全国联网的运行以及“一个基本结算账户”的管理要求,更使犯罪分子欺骗金融工作人员开立账户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而依附于基本存款账户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必须向银行提供借款合同、资金结算证明和专户存储的资金证明文件的要求增强了银行对此类账户资金使用的管理,使利用银行贷款洗钱无处藏匿。

(二)银行结算账户严格的使用规定可限制非法资金的流动。现行的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对账户的使用提出严格的要求,主要有:一般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单位银行卡账户资金必须由基本账户转入并不得支取现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户不得支取现金;单位支付个人超过5万元的必须提供合法的付款依据;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专用账户取现必须报人民银行批准等规定,使离析阶段的洗钱资金流动得到有效控制,洗钱过程留有痕迹。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有效监控提高了客户尽职调查的透明度。现行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为配合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增加了新的条款:一是增加了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长期保管制度,这为银行监测银行账户资金流动的方向和流量提供了依据。一方面银行可以通过银行账户档案资料对企业账户资金流入方向进行甄别,从经营范围上判断其资金交易是否符合合法。另一方面银行根据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判断企业经营规模的大小,分析资金流量是否与经营规模相符。二是增加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年检规定。及时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依据企业、单位、个人不同时期经营状况,审核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的真实性。三是增加了备案账户的告知制度。非基本账户的账户性质、名称在基本账户开许可证登记或备案账户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等备案账户告知制度,以及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全国联网运行,加强了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对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便于金融机构对存款人账户信息的实时掌握。

三、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强化反洗钱工作措施

由于现阶段金融体制改革,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过资产剥离,

股份上市等一系列变革后,面临机构撤并、减员增效的局面,人员逐步减少,业务量相对攀升,有的金融机构在竞争中放

 

第二篇:电子银行背景下的洗钱与反洗钱

电子银行背景下的洗钱与反洗钱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电子银行己成为银行业务渠道和市场营销的主要竞争手段之一。网络电子银行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新的渠道,藏匿和转移赃款变得更加容易,识别和发现洗钱活动变得更加困难。

一、电子银行及洗钱的定义

根据19xx年x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的《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业务中的风险管理》的研究报告,对电子银行的定义如下:电子银行指通过电子通道供应零售和小额金融产品和服务,上述的产品和服务可以包括:存款、借贷、帐户管理、提供财务咨询、电子帐单支付和其他电子支付产品和服务的供应。

“洗钱”由英文money-washing一词直译而来,是指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并使之表面来源合法化的一种活动和过程。具体来说,“洗钱”是将犯罪收益进行清洗使之表面合法化的一类活动。犯罪收益是指在犯罪中获得的资金和财产,这些资金和财产无一例外地与犯罪活动紧密相联,例如,来源于毒品、走私、诈骗、贪污贿赂、偷税逃税等犯罪。要实现洗钱的目的,就必须改变犯罪收益的原有形式,消除犯罪痕迹,使其与合法收益融为一体。

二、电子银行媒介下的洗钱特点

电子银行洗钱有着与传统方式包括通过实体金融机构或地下钱庄等方式洗钱所无可比拟的优势:

(一)、网络的虚拟性特征使洗钱犯罪的隐蔽性进一步增强

无论对于传统洗钱还是利用网络技术的新型洗钱来说,寻求更高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以使其洗钱行为不被发现,是他们极力追求的目标。与传统支付工具相比,使用网络交易系统和电子支付工具,洗钱犯罪分子不需要直接面对银行职员, 反洗钱机构对交易者和资金的交易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就难上加难。

(二)网络的技术性特征使洗钱犯罪的智能化和科技化含量不断提高

计算机网络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 网上银行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在带来金融变革的同时,也为洗钱犯罪带来了方便。网络的高技术性被洗钱犯罪充分利用,使其智能化水平和科技含量大大提高,洗钱的成本大大降低,效率明显提高,安全系数较之传统洗钱更高。

(三)电子银行跨时间、跨区域的特性使得洗钱犯罪更为便捷,也更难以管辖。

电子银行的最大特点就是其3A的特性,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空间都可以实现资金的转移,通过网络洗钱,将洗钱活动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同时,跨区域的网络银行洗 钱犯罪案件如何确立管辖权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大型的洗钱犯罪调查往往需要国际社会通力合作,这无形中就提高了管理成本。

三、信息时代洗钱犯罪的主要形式

随着网络的广泛普及,洗钱犯罪的手段和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和多元化,归结起来主要有几下几种:

(一) 利用电子银行洗钱

国际清算银行认为,电子银行业务泛指利用电子化网络通讯技术从事与银行业相关的活动,包括电子银行业务和电子货币行为,是通过电子渠道提供的银行产品和服务,最为常见的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商业POS机终端、ATM自动取款机、电话自动应答系统等等。电子银行的开放性、匿名性、服务的不间断性,使得犯罪份子可以轻易的通过转账、汇划等方式将资金在多个账户流转、分散、集中,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

(二)利用电子货币洗钱

电子货币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品种繁多、种类齐全的大家族,如储蓄卡和信用卡、电子支票等。电子货币的最基本的特点就是现金无纸化和数字化,资金的转移快捷方便,且无影无踪。利用电子货币洗钱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洗钱方式,而且这种洗钱方式对反洗钱提出了极大挑战。

举例来说,客户可以通过拥有存款的银行所经营的网络银行系统、信用卡、自动提款机等迅速完成电子货币与现金的互换;各种电子货币付费方式以及便利的网上订货系统,又使这些电子货币在世界各地选购任何商品。

四、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洗钱已经是国际社会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严重的扰乱金融秩序,因此,反洗钱工作应当成为金融行业的重中之重,并且从多个层面完善治理:

首先,建立完善的反洗钱立法体系,这是反洗钱工作的前提。 其次,加强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基础地位。银行反洗钱机构和工作人员始终是而且必须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基础,银行需要通过建立系统化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加强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监控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等多方面手段促进反洗钱能力的提升。

最后,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洗钱是国际性的问题,一方面,我国需要学习和借鉴他国的优秀经验,另一方面,反洗钱需要各国之间的无间合作,才能有效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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