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

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

(1990年9月12日劳培字(1990)14号)

根据1987年x月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6号)和国办发(1988)10号《关于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各种技术人才的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以适应科技发展和“四化”建设的需要,特提出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

一、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高级技师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行业中具有高超技能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师中考评、聘任,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高级技师的名称,可根据行业特点,按专业或工种确定。各地区、各部门过去在技术工人中设置的工人技术职务一律纳入技师聘任制,今后不得自行设置工人技术职务。

二、高级技师职务要根据行业特点,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生产工作岗位,根据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并确定职数,明确职责。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门为单位,控制在技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由国家下达评聘人数和职务津贴指标。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所属单位生产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平衡调剂使用,切忌平均分配。省及部以下各级地区和部门也应按所属单位高级技师设岗、定职情况进行平衡调剂使用。

三、高级技师任职条件:任技师职务三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知识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有高超专业技能和综合操作的技能;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等方面成绩显著;能热心传授技艺、绝招,培训技术工人,指导、带领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四、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开始,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取消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全国平均按每个高级技师每月50元标准核算。具体标准在每月40元至60元的幅度内(不得压低或提高,更不准挪作它用),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对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企业列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由工资科目开支。

高级技师任职二年以上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及其身体健康状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五、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行业实际

情况,提出本行业设置高级技师职务的专业(工种)或岗位的范围,确定高级技师职务的名称,制定高级技师职务的考核标准,送我部核定后,发各地区、各部门试行。

六、高级技师考核评聘工作,按照1990年7月12日劳动部第1号部令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应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应会同本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分别成立工人考核委员会和各专业(工种)的考评组织,由其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高级技师考核、评审工作。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单位的(包括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由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核准发证。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者,由其所在单位的行政领导在核定的高级技师比例限额内进行聘任,并签定聘约。

七、为了加强工艺技术人才的管理和技术交流,各地区、各部门应将高级技师的考核评审表一式两份报送劳动部备案。(样表附后)

八、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九、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其他有关问题,按技师聘任制有关规定执行。

十、各地区、各部门对评聘高级技师工作,必须加强领导,精心指导,审慎行事;坚持统一部署,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稳步推开;切忌一哄而起,追求进度。

附件: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略)

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11010

【实施日期】 19911010

【章名】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

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动部门,总后司令部、总参军务部:

为了贯彻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

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6号),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度

,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的作用,促进企业生产发展

和技术进步,现对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师的考评与聘任

技师考评、聘任工作要执行国家和部委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技师任

职条件,在规定的比例限额内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考核、评

审、聘任,不能搞照顾和论资排辈。国家核定给地区和部门的技师比例限 额和增资指标,是本地区、本部门的宏观控制指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 剂使用,不能简单地平均分配下达。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现场(车间、 工段)的实际需要,在评聘技师的专业(工种)范围内,按专业(特殊行 业可按工种或岗位)设置技师职务岗位。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由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 ,所在企业负责具体管理,并组织制定技师的工作职责。

二、技师的工作职责

技师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参与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和高难 度的生产工艺加工、复杂设备的调试维修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的工作 ;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方面应起骨干带头作用; 在传授技艺(绝招)培养技术工人方面当好指导教师,并在生产过程中有 权纠正和制止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定和有损工程(产品)质量 和安全的操作。

三、技师的培训

对技师培训的目的是,使技师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政治觉悟和主人 翁责任感,拓宽专业知识面和加深技术理论,进一步提高综合操作技能, 以适应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客观需要。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和他们在实际生产中所需要的专业 理论知识,以及与其有关的生产技术在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培训的形式, 根据实际情况可举办短期脱产、半脱产、业余培训班,也可以采用典型生 产技术实例进行现场传授和专题讲座等。

四、技师的业绩考核

根据《工人考核条例》,要建立技师日常和定期考核制度。各单位结 合生产工作和劳动组织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建立考绩档案 ,劳资部门应负责对技师履行工作职责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技 师在任职期间解决生产工艺、技术难题的成果和传艺带徒的情况,并将考 核结果归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五、技师的使用安排

技师具有高水平的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和 优化劳动组织的实际需要,使技师在不脱离生产一线的原则下,合理安排 技师的工作,并为他们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和保障必要的条件,以充分发挥 和传授他们的技术专长和高超的技艺。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条件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建立技师协会,充 分发挥技师的聪明才智,更好地为企业、行业和社会服务。技师协会以集 体会员的名义可参加工会技术协会组织,开展跨企业、跨行业、跨地区的 技术攻关、技术交流、技术表演、技术咨询、技术讲座等活动,传授技师 的经验和绝技,宣传技师的技艺成就和工作业绩。

六、技师的工资与福利待遇

目前,国家规定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职务津贴一般为十五至 二十元,具体标准由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津贴标准幅度确定,不得压低或 提高,更不准挪作它用。技师职务津贴应按照标准工资的有关规定管理。 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办法的规定 ,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

技师的福利待遇。对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突出 贡献的技师,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可以组织技师 技术成果展览和组织技师赴国外学习考察。

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技师评聘工作情况 ,做好技师资料的积累和有关表格填报与统计工作,并将高级技师评审表 及时报劳动部备案,以便建立国家高级生产技术人才信息库,为全国提供 服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篇: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

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

(19xx年x月x日劳培字[1990]14号)

根据20xx年x月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6号)和国办发(1988)10号《关于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各种技术人才的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以适应科技发展和"四化"建设的需要。特提出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

一、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高级技师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行业中具有高超技能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师中考评、聘任,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高级技师的名称,可根据行业的特点,按专业或工种确定。各地区、各部门过去在技术工人中设置的工人技术职务一律纳入技师聘任制,今年不得自行设置工人技术职务。

二、高级技师职务要根据行业特点,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生产工作岗位,根据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并确定职数,明确职责。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门为单位,控制在技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由国家下达评聘人数和职务津贴指标。各地区、各地方部门根据所属单位生产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平衡调剂使用,切忌平均分配。省及部以下各级地区和部门也应按所属单位高级技师设岗、定职情况进行平衡调剂

使用。

三、高级技师任职条件:任技师职务三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知识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操作技能;有高超专业技能和综合操作的技能,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等方面成绩显著;能热心传授技艺、绝招,培训技术工人,指导、带领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四、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开始,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取消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全国平均按每个高级技师每月50元标准核算。具体标准在每月40元至60元的幅度内(不得压低或提高,更不准挪作它用),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对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企业列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由工资科目开支。

高级技师任职二年以上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及其身体健康状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五、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行业实际情况,提出本行业设置高级技师职务的专业(工种)或岗位的范围,确定高级技师职务的名称,制定高级技师职务的考核标准,送我部核定后,发各地区、各部门试行。

六、高级技师考核评聘工作,按照一九九0年x月x日劳动部第1号部令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应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应会同本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分别成立工人考核委员会和各专业(工种)的考评组织,由其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高级技师考核、评审工作。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在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单位的(包括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由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核准发证。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者,由其所在单位的行政领导在核定的高级技师比例限额内进行聘任,并鉴定聘约。

七、为了加强工艺技术人才的管理和技术交流,各地区、各部门应将高级技师的考核评审表一式两份报送劳动部备案。

八、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九、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其他有关问题,按技师聘任制有关规定执行。

十、各地区、各部门对评聘高级技师工作,必须加强领导,精心指导,审慎行事;坚持统一部署,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稳步推开;切忌一哄而起,追求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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