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 〔20xx〕10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规范和推进我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96号)精神,现就我省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推进“三个陕西”建设。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省情实际,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突出重点,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有序实施。
——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与财力相适应,突出公共性、公益性,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改革创新,完善机制。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加快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新机制。
(三)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首先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推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相关制度法规初具雏形;到20xx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基本内容
(一)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
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具体条件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具有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而确定的承接某项具体服务的具体承接条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
(二)购买服务的主要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1.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市政管理、三农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2.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司法鉴定、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职业资格认定、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贸易纠纷诉讼、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4.中介技术服务事项。项目评估、项目评审、检验检疫检测、技术服务、业务咨询、资产评估、审计服务、绩效评价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5.其他公共服务事项。法律服务、决策咨询、课题研究、会议经贸活动、展览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项目应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服务类)。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要向社会公开。
(三)购买服务的程序和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和方式组织实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核、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
经费兑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工作。
购买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也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采用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杜绝违法分包,确保购买服务的质量。
(四)资金和绩效管理。
购买主体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或经批准使用的项目支出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在部门预决算中明细反映。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逐年予以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规定程序支付。
要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管理。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评价范围不仅要包括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还要对承接项目的社会力量的服务绩效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按照“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培育扶持社会组织,认真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制度建设。
(二)健全工作机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涉及面广,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全省各级政府要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支持社会力量的培育和发展;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进行审核;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执法、评估等监管体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三)严格监督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
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加强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xx年x月x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
通知(云政办发〔20xx〕60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各大型企业,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中央驻滇各单位: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x月x日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
为了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和推动劳动者积极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xx〕23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xx〕1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
一、“贷免扶补”主要内容
“贷免扶补”是指从20xx年起,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为首次创业人员在我省自主创业提供贷款支持、税费减免、创业服务、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具体内容是:
贷:对有创业能力的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申请创业小额贷款的创业人员,每人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
免:对创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相关税收;申请创业小额贷款免担保、免利息。
扶:--创业咨询培训帮扶。即: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扶持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服务,提高创业能力。
--创业项目评审。即:对创业人员提出的创业项目分别由承办单位和农村信用社进行初审和评审,决定是否推荐和发放小额贷款。
--创业导师帮扶。即:为创业人员介绍创业服务导师,提供“一对一”的创业指导。
--跟踪服务帮扶。即:对创业人员给予跟踪指导,积极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补:--对首次创业成功者并稳定1年以上的,按照《意见》的有关规定,给予1000元至3000元创业补贴。
--对承担具体创业帮扶的单位,每帮助1人成功创业给予1600元的补助经费,实行包干负责,用于创业带动就业有关的工作经费。
--对经办创业小额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担保机构等有关部门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
二、目标任务
创业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管理。由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年度工作计划。
20xx年扶持2万以上人员成功创业。其中,政府就业经办机构扶持8000人以上;工会扶持1000人以上;共青团扶持6000人以上;妇联扶持3000人以上;工商联扶持1000人以上;个私协会扶持1000人以上。
20xx年,农村信用社发放创业小额贷款10亿元以上。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开展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多方参与、农信社承贷的组织领导机制。
(一)政府主导
全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由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就业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就业局局长担任。
各州(市)、县(区、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地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部门负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组织、推动此项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创业专项资金、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金、贴息资金的筹措、审核和拨付。
省工商局、卫生厅等部门负责落实创业人员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费政策。
省地税局负责落实创业人员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多方参与
政府就业经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个私协会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动员有创业能力的各类人员参与创业,对创业人员申请的创业项目进行初评后,向农村信用社推荐,并提供咨询帮扶、创业培训帮扶、创业导师帮扶和跟踪服务帮扶。
工商联、个私协会要建立创业导师库,支持相关承办单位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导师帮扶。
(四)农村信用社承贷
农村信用社是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金融服务机构,负责贷款发放的组织实施、贷款的贴息及统计汇总等事项。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审核各承办单位推荐的创业项目;
2.发放和回收创业小额贷款;
3.认真落实免担保、免利息政策;
4.提出对需要核销的贷款呆坏账和担保基金的使用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
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共同制定。
四、工作机制
全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实行“三统三分”工作机制,即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分系统实施、分层次落实、分阶段帮扶。
统一政策: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政策执行,不得各行其事。
统一管理: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进行,实行名称一致、流程一致、检查考核标准一致,确保工作规范运行。
统一服务:各有关承办单位要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咨询培训、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小额贷款、创业导师、后续跟踪等服务。
分系统实施:政府就业经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个私协会立足各自职能,发挥各自优势,分头推进各领域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对本系统的创业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部署,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基层,确保实现全省年度创业工作目标。
分层次落实:省级负责全省创业工作的制定、推广、管理和监督,制定全省创业目标任务、创业服务内容、流程和工作标准。州(市)负责本地创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负责本地创业目标任务的落实;县(市、区)主要开展创业咨询培训、创业项目评审、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等具体工作。
分阶段帮扶:政府就业经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个私协会要根据创业者的实际情况,在创业培育期、创业成长期和创业成熟期对创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五、服务流程
(一)创业人员向承办单位提出创业申请;
(二)承办单位向申请人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对申请人提出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向农村信用社推荐;
(三)农村信用社对承办单位提出的推荐项目进行评审,决定是否发放创业小额贷款,对发放的贷款按期回收;
(四)承办单位为创业人员推荐创业服务导师并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对创业人员和承办单位提出的创业成功补助和呆坏账进行审核、补助和核销。
六、经费拨付及风险控制
(一)经费拨付
1.年初对承办单位按照任务指标的50%预拨工作经费,年中根据工作进度调整、追加,次年1季度内结算工作经费,年度还贷率高于95%的全额兑现工作经费。
2.创业成功者向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及时将1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二)风险控制
1.创业小额贷款实行自发放后第4个月起以按月还款的方式开始还款。
2.县级承办单位所推荐的贷款人季度还贷率低于90%的,暂停其业务经办。
3.对经审批核销的呆坏账,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承担20%,州(市)、县(市、区)各承担10%,省担保基金承担60%。
七、其他事项
(一)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继续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xx年x月x日实施日期:20xx年x月x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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