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专毕业论文12

欧盟各国税收制度竞争与协调现状分析

一、欧盟各国税收竞争的现状

在世界范围内,减税目前已经成了一种潮流和趋势。20世纪xx年代世界范围内的税收改革,OECD国家的公司税的平均税率在xx年代末已比xx年代初下降了6个百分点(下降比例为12%),利息收入税的平均最高税率下降了13个百分点(下降比例为25%)。xx年代北欧国家的税收改革力度更大。19xx年,瑞典对资本所得税实行30%的统一税率(大大低于原来最高的边际税率);19xx年,挪威采用相同的税收体制,但税率更低,只有28%;芬兰紧跟其后,税率还要低,只有25%。而在新世纪来临之际,欧洲各国又相继推出以减税为主要特点的税收改革,这种现象只能这样解释:国际间的税收竞争是一个重要因素。

在欧盟范围内,各个国家更加自愿地利用税收这个武器来吸引外国企业或阻止本国企业到国外去投资设厂。现在通过补贴来帮助本国企业的可能性已越来越小了。欧洲委员会已经越来越严格地执行罗马条约第92条规定,限制各国对本国企业进行补助。近年来,欧盟各国都在通过持续减低公司税的税率来促进本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竞争力,同时吸引外国企业来投资。有些国家在这方面提供的条件非常优惠。如爱尔兰,对制造业企业和从事国际贸易的服务性公司只征收税率仅为10%的利润税,这种超低所得税率给其他国家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也引起了其他欧盟国家的不满,最后在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的抗议下,爱尔兰不得不取消了该税率,但实行了一种税率为12.5%的正常公司税税率。英国也为企业提供了特殊的政策条件,如对小企业(利润低于240万法郎)的公司利润税的税率是20%,而不像法国的36.6%,在这些低税率政策的诱惑之下,许多法国的商人、手工艺者和小企业主都纷纷选择去海峡对岸定居或投资设厂。而20xx年x月底法国政府的税收改革方案规定3年内取消10%的公司附加税,使公司税税率降至33.3%。对于中小企业的公司税,年营业额低于5000万法郎、至少75%的股份由自然人控制的企业,对不超过25万法郎的那部分利润的税收,20xx年的公司所得税税率降至25%,20xx年降至15%。具有流动性的经济活动的发展,如金融活动,大大有利于税收竞争的开展。当然,税收竞争不仅仅存在于欧盟内部成员国,它已经是一种世界性的现象。在1985~19xx年间。七国集团在税率极低的南太平洋岛国上的直接投资提高了四倍,已经超过了20xx亿美元。与此同时,那些通常不征任何税收或只象征性地征一点所得税和公司利润税的,被称为“税收天堂”的飞地的数量也大幅度地增加。至于跨国公司。对于利用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别来获取利益早已深谙此道。通过确定转移价格,跨国公司可以让利润出现在税收负担最小的国家中,而在税收负担比较重的国家中,可以让企业产生的利润很小或甚至亏损。虽然很多国家对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实施了严格的规定,但由于跨国税务调查取证、国际间税收协作的难度很大,以及调查的成本过高,以至于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的手段依然大行其道,欧盟成员国的这种潜在税收损失也不可估量。

二、欧盟各国税收竞争的利弊分析

从企业的角度来分析,各国税收竞争给企业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给企业选择投资地点和投资项目带来了更多的选择,资本总会流向税后收益更大的地区和行业。而从国家角度来考虑,各国税收竞争带来的好处是使各国税收制度的趋同和税收压力的减弱。无疑,正是由于内部的单一市场通过税收竞争使欧盟各国的税收制度趋于协调和接近。世界经济的一体化是导致税制改革往扩大税基、减低税率方向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减少了因税收制度而可能发生的经济扭曲。欧盟经济一体化也同样使各国不断地对本国税制进行评价,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以改善投资的税收环境和减少资本流动的障碍。税收竞争在某种程度上能降

低公共服务的成本、使税收制度更加有效率。在欧盟中,爱尔兰就认为其公司税的税率低是有道理的。因为与其欧洲的竞争对手相比,在地理环境上就不如比利时、荷兰有利;而在劳动力成本上又远远高于东欧和东南亚国家。而实施较低的公司税率以后,在最近的几年内,爱尔兰经历了一个较高的经济增长率,并且还拥有一些不可忽视的成功法宝,如高质量的基础设施和教育水平较高的劳动力队伍。这些都与其实行的税收政策不无关系。

但是税收竞争产生的不利后果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是税收递减效应,税率的降低或将导致各国政府的收入下降。其次,各国税收竞争的第二个后果是国家把税收负担转移到流动性弱的要素上来。因为,流动性大的生产要素,如资本,如果对其征税或税率较高的话,在税收竞争的情况下,就会面临税基流失的风险。由于对流动性活动的税收征收越来越困难。国家如果要维持现有公共服务的水平,就面临着要从劳动、消费和其他非流动性活动中提高税收的风险。这样一种转变,将使税收制度变得更加不公平,并且,由于税基的减少,又将产生新的经济扭曲。从这些年来税收结构的变化中可以看出,流动性大的要素的税收负担有减轻的趋势,而流动性小的要素的税收负担有提高的趋势。据有关研究,在19xx年至19xx年间,储蓄收入税的有效税率欧盟平均下降了10%左右,而对劳动的税收则增加了7%。税收竞争的第三个后果是国家税收减少后,不得不减少公共产品的提供,难以满足人们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要。税收竞争产生以上几个方面的后果既损失效率,又有悖公平原则。

从违背公平的角度看。不是所有的纳税人都有同样利用逃避税收的可能性。金融资本和工业资本由于其流动性大能够得到免税,劳动者和不动产的 税收负担将增加,考虑到资本收入大多是为社会最富有的阶层所拥有。这种状况不仅不符合横向公平,也不符合纵向公平。大企业、最优秀的劳动者、巨额资产的拥有者将是税收竞争的最大获益者。

税收竞争对效率不利的影响表现在它对投资和企业选址等经济活动的决策产生影响。人们的经济决策不再取决于对要素的收益和成本的对比,还必须考虑到税收的因素。其结果是,资源可能从最能得到有效使用的地区流出,流到其他使用效率不高、但税收政策优惠的地方,从而使整体经济效率受到损失。一个不受控制的、混乱的税收竞争又将会采用复杂而成本高昂的反偷漏税的条例,从而增加税务管理成本,这也不利于鼓励某些企业发展国际间的经济活动。

19xx年x月,OECD成员国部长会议要求OECD组织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抵制由于避税港有害的税收竞争而造成的对投资和融资决策的扭曲效应以及对侵蚀国家税基的影响。19xx年,OECD公布了一份报告,题目为《有害税收竞争:一个正在出现的全球性问题》。该报告界定了有害的税收优惠制度和避税港概念,并且提出了一些建议措施以抵制有害税收竞争。为了确保19xx年报告得到真正实施,OECD理事会对成员国政府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并对各国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20xx年x月x日,OECD提出了一份新的报告,认为OECD成员国中实施的47种税收竞争措施都具有潜在有害性,并且具体列出与此有关的一些机构的名字,如比利时协调中心、匈牙利海外运作公司、卢森堡财政部等,OECD规定,这些机构的有害税收竞争措施必须在20xx年x月以前消除。

由于欧盟的许多成员国都是OECD成员国,因此,他们对待税收竞争的态度跟OECD相似,而且他们在19xx年就通过了防止有害税收竞争的行为准则。20xx年x月x日,欧盟发起了一场对国家援助(state aid)进行调查的运动,矛头直指8个欧盟成员国的11项企业税收制度。因此。可以说这场运动加剧了欧盟内部消除有害税收竞争的势头。他们首先调查那些和欧共体条约不一致的税收制度是否构成国家援助。如果构成,那么,该国家援助就必须停止执行;如果国家援助已经“支付”,那么必须立即从受益人那里收回。卢森堡金融公司的税收待遇和荷兰为国际融资活动实行的特殊财政制度都属于这次被调查之列。欧盟还建议

另外四个成员国立即修正其税收制度,以便与欧盟原则保持一致,否则,欧盟就可以按正规的公开程序对它们进行调查。

实际上,受欧洲竞争法观念的影响,对于实施竞争性税收政策,欧盟在欧共体成立之初就持一种审慎的态度。欧共体条约(罗马条约)中就有两个条款跟欧盟成员国制定税收政策密切相关。条约第100条规定,如果一成员国的税收立法将影响到其他成员国的国内税收政策,那么,该项税收立法就必须取得所有其他成员国的一致同意,即所谓的一致同意要求(unanimity requirement)。而条约第87条则禁止成员国制定具有反竞争性以及歧视性国家援助的国内税收政策,禁止以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方式强制执行中立的税收政策。根据第100条,理事会在取得欧盟委员会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并在征求欧洲议会以及经济及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后,应当发布指令,以便其他成员国使其制定的直接影响到共同市场的建立或运行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跟其保持一致。由于成员国的国内税收政策也属于第100条的管辖范围之内,因此任何影响国内税收政策的立法措施(包括公司税率)都必须得到所有成员国的支持。而根据该条约第87条和90条,成员国不得制定或者强制执行最终导致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国家援助的国内税收政策。根据第90条规定,一成员国可以对其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公民、公司及其他单位征税。而第87条则通过禁止反竞争性或歧视性国家援助的方式。对成员国的征税能力加以限制。只要存在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税收政策,受害方就可以在实施国的国内法院或者在欧洲法院提起法律诉讼或者衡平诉讼。19xx年,荷兰财政部长奥诺·卢丁(Onno Rudding)受命主持一个委员会,以设计一套旨在消除共同市场内扭曲行为的具体措施。该委员会发现,外国投资商在各成员国所承担的税负存在很大差异,而且税收因素是投资商作出商业决策时唯一考虑的因素。于是,该委员会在19xx年的报告中呼吁制定一个《直接商业税收行为准则》,并在报告中罗列了各成员国构成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7条规定的反竞争性或歧视性国家援助的各种行为类型。这个准则在19xx年终于获得欧洲委员会通过,从而成为欧盟关于公司税收的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协议。

根据该行为准则,跟第87条规定相左的所有国内税收措施必须在20xx年之前逐步取消。但要在此之后确定是否存在歧视性措施或行为就比较困难了,因为各成员国只要将其税收优惠措施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在其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就能够在不违背第87条规定的情况下提供实质性的税收优惠。例如,将某个低税率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公司,而不考虑他们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有何区别,也不考虑他们在国内的主要经营场所,那么这一税收措施就不大可能被认为具有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同样,表面上中立的税收措施如果不是以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的方式执行的,那么也不会得到反对。因此,一个通常可以适用的低税率就有可能避免受到违反第87条的指控。

虽然欧盟各国都在为在联盟内部消除有害税收竞争,实现多赢局面而努力,但是要想真正完全地在欧盟范围内实现税收协调的目标其实是一件相当困难和漫长的事情。如欧盟各国一直将公司税率的协调作为欧洲市场一体化的目标之一。目的是通过建立完全一样的税基、税率和税制,以实现所有成员国的经济增长。欧盟认为,确立最低公司税将有助于消除税收对企业做出经营决策时的影响,从而建立一个平等争夺外国投资的竞技场所(alevel playing field)。如果没有一个最低公司税率,那么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等)就会担心他们将不得不大幅度降低其税率,从而牺牲其用于社会项目的投资,以获得外国投资。在过去的几年里,有关税收竞争的危害性讨论的最终结果是呼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税收协调,在欧盟范围内建立一个最低的公司税率。而到目前为止,欧盟在政治和经济方面的一体化即将实现,但是在是否要建立最低公司税率方面却存在很大争议。原因就是因为各国的政治经济地理法律等环境的实质差异造成了统一的困难性。因为一个国家某个时点上的税收制度是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各个时期的税制变化演变而来。欧盟各国在税收的总体水平和税收的结构上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别。这些差别要想一蹴而就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协调的过程不应该也不可能是各成

员国的税制向人们所期望的一个欧盟统一的税收制度接近或趋同的简单过程。如果在某些税种进行协调时必须对成员国的税收结构进行较大改变的话。应该让每个成员国有机会自己对本国的税收制度进行调整,使之与所要达到的目标一致。税收结构是一个整体。其余的各个部分是相互依赖的。从某些原则看,某些税种可能有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但这种缺陷常常可能被另一些税种部分地弥补掉。如果以协调化为理由,大幅度地减少某些税种,而不考虑整个税制体系,就有可能使整个税收结构失去平衡,协调的目标也将难以实现。因此,税收的协调化过程应该和改革各国不同的税收制度相辅相成,一方面要依据基本的税收原则,使税制尽量地合理和简化,对一切不合理的税收要取缔或减少其税收负担;另一方面,也要依据同样的原则,不放弃增加一些好税种的税收收入权利。因此有理由相信,欧盟各国的税收协调目标实现还需待以时日。

三、欧盟对待税收竞争的态度及其发展沿革

税收竞争如果能降低公共服务的成本,使税收制度更有效率的话,税收竞争就是有益的,但税收竞争也存在着竞相降低税收和降低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的风险。因此,欧盟各国一方面都在降低税率,形成实质的税收竞争;另一方面,又希望将税收竞争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减至最低,即所谓消除有害税收竞争,对税收进行协调。有关税收竞争及其产生的经济后果的经济学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查尔斯·蒂博(Charles Tiebout)于19xx年对地方政府公共物品的提供所作的一项研究;不过,税收竞争真正引起人们的注意,并为人们所广泛讨论。却是在19xx年OECD提出的重要报告之后。

 

第二篇:大专毕业论文11

中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及对策跨国电子商务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加剧

(一)电子商务下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矛盾。国家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的基本范畴,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征税时,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使交易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使用地难以判断,以至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失效。

首先,网络贸易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Internet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困难。

其次,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一些原来让人难以想象的情况将会成为可能,如一个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形同虚设。而且,电子商务不断发展,公司更容易根据需要选择交易的发生地。这将造成交易活动普遍转移到税收管辖权较弱的地区进行。实际上,一系列国家避税地已采取措施促使自身成为建立网络服务的理想基地,甚至还开展了推销自身电子商务硬件设施的宣传活动。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着不同的税收原则。早在电子商务出现之前,美国等发达国家就要求扩大居民税收管辖权,限制其他国家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使用范围,这是因为发达国家通常拥有正的国外资产净值,居民管辖权原则可使他们的税收最大化;而作为资本、技术引进国的发展中国家则从维护本国经济利益角度出发,要求扩大本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往往是大量外国直接投资的所在国,税源原则可使他们的税收收入最大化。面临新技术的出现,美国作为互联网的来源地,同时又是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更是积极倡导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实施,他们的依据是纳税人一般总会构成居民,个人总要成为特定国家的公民或居民,其全部收入、成本在居住国都较容易控制。因此虽然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不会被抛弃,但可能会大大削弱。

不同的国际组织对上述两个原则也有不同的偏向。例如,经合组织(OECD)制订的条约倾向于居民管辖权原则。而联合国(UN)的条约则倾向于来源地管辖权原则。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混合采用这两种原则,建立公平合理的全球征税体制,为国际税收合作奠定基础。

(二)对国际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的最大受益者主要是发达国家。应否对国际电子商务免征关税,到目前为止还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积极倡导对国际电子商务永久性免征关税,而以印度、巴基斯坦等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则坚决反对对电子商务长期免征关税。

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高科技产品和电子商务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基本已走向成熟,尤其是美国,有硅谷的强大科技力量作后盾,一直是信息技术产品的净出口国,软件产业已经成为美国的支柱产业,电子商务的零关税对美国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美国才极力倡导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虽然免征关税可以买到相对便宜的计算机相关产品特别是软件产品,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信息化建设,但由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信息基础设施薄弱,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信息产业总体来看还属于幼稚产业,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无疑会受到巨大的冲击,同时由于信息咨询等服务可以通过互联网畅通无阻地进行国际传输,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也将受到重大的影响。在今后的相当长时间内,即使发展中国家在这两方面会有很大的发展,甚至实现一定量的出口,但很难与发达国家相抗衡,所以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更多的将是挑战。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税收征管管辖权冲突的主要原因

根据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的税收范本和联合国税收范本的定义,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管理场所,作业场所如工厂、店铺、建筑工地等。常设机构的本质特征是:占有空间的场所的存在;场所的长期性和固定性;通过场所进行的是营业性质的活动。常设机构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场所,是国家税务机关据以对企业经营活动征税的依据。这一概念的意义在于非本国居民公司在收入来源国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经营所得,收入来源国可以征税;如果不是通过设在本国的常设机构取得的收入,收入来源国则不能征税。但这种定义用于电子商务领域将面临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 首先是对课税主体的确认。电子商务不需要从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交易地点“出场”,这就产生了对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其位于一国境内的代理软件或服务器,在不需要任何雇员到场的前提下,是否构成固定经营地或常设机构便成为疑问。再比如,装人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型服务器,允许消费者填写订单、按要求完成付款后,下载服务器中的数字化产品,这如同订立并履行一项销售协议。在某种程度上,服务器行使着代表企业签订并履行合同的权力,那么该服务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从而可按照先行税收条款规定对其所得进行征税也值得思考。

其次是对课税内容的确定。如按照规定,一项电子商务过去在某国构成常设机构,对其征税前首先要明确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按现行税法,常设机构的主要来自其所在国,而在网络贸易中,服务器允许国内外任何满足条件的客户下载数字化产品,那么该常设机构就有可能有多个国家的来源收入,由于产品被谁下载难以确认,导致这部分利润难以统计、划分,又引起了如何对其征税的难题。20xx年x月x日,经合组织的财政事务委员会发布了其对网址、服务器、网络服务提供商能否构成从事电子商务企业的常设机构的注释的修订。

(一)网址能否构成常设机构问题。关于网址能否构成常设机构问题,经合组织的观点十分明确,网址仅仅是计算机软件和电子数据的结合,其本身并不构成一项有形资产,也不存在诸如场地、机器或设备等设施,因此网址没有一个可以构成营业场所的地点。换言之,网址本身不能构成一个营业场所,因此更谈不上网址本身可以构成常设机构。经合组织财政事务委员会认为,网址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的结论,可以避免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处于这样的境地,即被认定在某个国家存在常设机构但自己还不知道在该国具备营业存在。 在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认定常设机构问题上,经合组织仍然是坚持其传统的观点,即以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有形存在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具备营业存在的唯一形式。显然,这一观点没有考虑到技术进步因素使得电子商务活动形式与传统的经济活动方式的根本性差异在于一电子商务活动所赖以存在的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也没有考虑到确定某个企业在他国营业存在时可根据不同的情形从多个方面加以判断。

尽管网址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的观点在经合组织成员国中得到较为广泛的支持,西班牙和葡萄牙却持相反的态度。它们认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有形存在并非是认定常设机构

存在的必备条件,因此,某些情况下某个企业通过网址在他国从事营业可以认为在该国存在常设机构。

(二)服务器能否构成常设机构问题。经合组织认为,服务器属于计算机设备,它总是建立在某个地点。对于操作该服务器的企业而言,该有形地点可以构成该企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因此,维持网址的服务器可以认定为通过该网址从事营业活动的企业所设立的常设机构。虽然服务器可以构成常设机构,但并不意味着服务器本身将直接构成常设机构。其注释指出,服务器构成常设机构还必须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1.服务器必须是处于企业的支配之下。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服务器是处于企业支配之下的问题没有明确说明。只是在注释中列举了两种相反的情况,一是如果某个通过网址从事营业活动的企业自己拥有维持网址的服务器或者租赁他人的服务器以维持其网址,那么可以认为该企业拥有或者租用的服务器是处于该企业的支配之下。二是如果某个通过网址从事营业活动的企业只是根据其与网络服务提供商达成的网址维持协议,将其网址维持在该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那么即使该企业向该网络服务提供商支付的网址维持费用是根据维持其网址所需的磁盘空间大小来决定的,并且该企业也可以决定在处于某个特定地点的特定服务器上维持其网址,也不能认为处于该特定的地点的特定服务器处于该企业的支配之下。

显然,经合组织将可以认为服务器是处于企业支配之下的情形限制在极小的范围内。它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普遍采用的通过网址维持协议使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的做法排除在外。这一解释使得实践中可以被认为处于企业支配之下的服务器微乎其微。在通常情况下,只有那些规模十分庞大的大型企业往往自己拥有服务器或者租用他人的整合服务器,而绝大部分的企业通常都是通过网址维持协议使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进行网上营业活动。由此可见,这一解释大大限制了服务器成为常设机构的可能性。

2.服务器必须是固定的。至于如何判断某个处于特定地点的服务器是否固定时,有如下两种观点:

第一,在判断某个处于特定地点的服务器是否固定时,服务器是否具有被移动的可能并不重要,关键是看该服务器实际上是否被移动过。这一观点表明,在判断某个处于特定地点的服务器是否固定时,建立于某个特定地点的服务器是否以长久存在为目的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是该服务器客观上在该特定地点存在多长的时间。

第二,处于某一特定地点的服务器如果在某一确定的地点存在足够长的一段时间,就可以被认为是固定的。至于该“足够长的一段时间”究竟是多长的一段时间的确定,将产生一个潜在的矛盾,即各国在实践中对“足够长的一段时间”的确定会因为各国法律制度背景的不同而存在着差异,即使在同一个国家,“足够长的一段时间”的确定也会因为不同的个案而不同。

3.企业的营业必须是全部或部分地通过服务器进行。判断一个企业的营业活动是否全部或者部分地通过其有权支配的服务器进行,需要根据每笔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审查。这一注释将增加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因为对每笔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审查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4.服务器所送行的活动不属于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

(三)网络服务提供商能够构成其他企业的营业代理人。进而构成常设机构问题。经合组织认为,在通常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构成其他企业的常设机构。注释指出,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其拥有的服务器上向其他企业广泛提供维持网址服务,是其营业常规活动,这一事实本身可以说明网络服务提供商是一个独立地位代理人。此外,它们向其他企业提供此项网络服务时,无权以这些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也不经常签订这样的合同。

然而,经合组织没有完全排除网络服务提供商成为其他企业常设机构的可能。如果某个

网络服务提供商向某个企业提供维持网址服务过程中,超出其营业常规,例如有权以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此项权利,那么该网络服务提供商将构成该企业的常设机构。

可以说,此次修订集中地反映了经合组织及其绝大部分成员国关于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常设机构认定方面的立场和观点。对于经合组织成员国以及那些参考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与他国缔结税收协定的国家而言,此次修订内容对这些国家今后实施税收协定的实践,尤其是有关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常设机构的认定,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但是,在此次的注释修订中,经合组织仍然是按照在传统的经济活动方式下认定常设机构的概念的方法来认定电子税务活动中常设机构的存在,而没有考虑到网络技术的发展给常设机构的认定所带来的全部影响。此次增订的注释将网址本身排除在构成常设机构的可能之外,并认为从事网上交易的企业通过与网络服务提供商达成的网址维持服务协议而使用后者的服务器并不处于前者的支配之下,从而使得一国企业在其他国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时可以被认定为存在常设机构的可能性大大减小。此外,增订的注释中还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和主观因素,使得税务机关和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人之间在认定常设机构问题上将产生诸多的潜在争议。综合这些方面,在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经合组织关于常设机构认定方面的立场和观点,实际上是将收入来源地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限制在十分狭窄的范围内。 因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有必要充分考虑到网络技术发展这一新因素,重构常设机构概念,以维护收入来源地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建立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关系。

三、构建适应跨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模式的建议

在经济全球化、数据化的发展趋势下,电子商务在中国必然获得飞速的发展,国际电子商务交易额比重将会不断提高。如果不重视和研究解决电子商务中国际税收管辖权分配问题的策略措施,政府将面临着贸易额增长而税基萎缩、财政收入流失的危险。另外,国际社会正在讨论跨国电子商务中税收管辖权分配的国际规则。信息产业发达的国家利用其在信息科技领域的优势和国际上的强大影响力,积极推动国际税收新规则的建立。因此,中国应加紧对解决电子商务的各种税收问题的策略研究,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制定新的信息时代国际税收规则的活动,避免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仅处于规则遵守者的不利地位。

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向,电子商务将对经济全球化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改变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因此,我国应从税收的角度来规范、保护、引导、鼓励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

(一)坚持国际税收利益合理分配的原则。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全球性特点,任何一次交易都可能涉及到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管辖。因此,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统一各国的政策立场,构建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才是解决问题的明智选择。税权不仅包括了国家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而且还包括了由此权力的确定和行使所带来的税收收入的分配权和使用权。[5]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没有能够把电子商务涵盖进去,税收立法权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占有和行使。因此,加强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税收立法就相当于牢牢掌握了税收主权,也在未来制定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时获得更大的主动权。

(二)消除税法适用上的不确定性,推动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现行税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它不够完全或部分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通过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确立税法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确定性和适用性,明确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基本态度、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案,使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问题具有确定性和明确性,也使电子商务投资者、经营者和参与者的税收负担具有确定性、公平性和合理性,从而使其从事电子商务的交易具有安

全性,并能从中得到合理的商业预期,以鼓励和推动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

1.通过立法,确立电子或数字化签名以及电子文档的法律效力,并规范各类电子文档的格式及操作规定,以便建立起具有法律效力、留有痕迹、全球统一的交易轨迹。

2.建立获得网络域名的新规则,要求网络用户的域名中必须建立方位性“域名”段,并通过汉字、数字或英文标注,确保网络纳税人身份的空间有序性。

3.通过立法规范企业财务软件,在财务软件中加设新规则,以强化税务机关对企业财务的监控。特别要规范企业财务的修改权限、修改痕迹保留方法和保留年限、税务机关调用企业账务法定接口的设置问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4.通过立法明确税务机关对海关、银行以及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信息访问权,保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开展获取足够的信息。

5.尽快出台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税收政策框架,作为我国税制适应电子商务交易的基础并以此与国际社会交流与合作,确保未来国际社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中我国应有的税收权益能得以维护。

(三)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及时调整税制结构。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发达国家之所以要求对电子商务永久免税,是因为电子商务对其既有的税制结构不会造成太大的冲击。而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或地区则强烈反对,因为电子商务将把生产和贸易为主的税源转向以服务为主的税源,并且利用避税地轻易实现利润转移,会给以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造成重大税收损失。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同样的税收风险。增值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征税范围也未扩展到所有服务领域;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比重偏低,征管力度较弱。高比例的增值税收入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仅有可能使税收收入受到强烈的非意愿性减税冲击,而且征收电子商务税的成本很高。因此,我国只有根据电子商务对税源结构的影响,适时调整税制结构,才能达到既保持税收收入又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目标。

(四)加强国际间税收政策的协调和税务管理的合作。完善国际税收协调机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各国在跨国子商务交易的税务处理方面的冲突,会越来越多并越来越激烈。目前的协调和协作机制,已远远不能适应客观上的需要。双边协约的形式,直接税的范围,有限的情报交换,一定程度上避免双重征税的目的,众多的条款保留,等等。并不能有效的解决电子商务状态下跨国交易的税收适用冲突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国际税收协调机制和适时建立新型的国际税收协调机制。总目标为:

1.将间接税适用时的法律冲突也纳入协调机制的作用范围。

2.把国际协约的形式从双边协约逐步转换为多边协约。

3.允许税收管辖权的跨主权延伸,建立委托代征税款的制度。

4.在各国间建立起协调和类同的税收制度,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建立起一致的税收制度。

 

第三篇:行政管理大专毕业论文连云港市苏维达肥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销模式调查报告

连云港市苏维达肥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营销模式调查报告

教学点名称: 连云港电大

学 号:

专 业: 行政管理 层次: 大专

姓 名:

指 导 教 师: 职称:

指导小组组长: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 __

20xx年x月

连云港市苏维达肥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营销模式调查报告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各项政策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呈现出了多种经济模式并存、共同发展的局面。连云港市苏维达肥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是我市民营企业中的佼佼者,本人于20xx年x月x日至25日对连云港市苏维达肥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销模式进行了调查。

一、调查对象

连云港市苏维达肥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赣榆县境内,专门生产销售生物有机肥、活性有机复合肥、有机硅肥、农用酵素、有机无机复混肥。产品通过ISO国际体系认证,荣获江苏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等称号。

二、调查目的

通过对营销模式的调查和研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该企业下一步更好地拓展市场,建立强大而有效的营销体系,做大做强民营经济,做好理论支持。

三、调查内容

通过多次进行实地调查,访问推广中心、旁听技术讲座并与营销体系负责人座谈,经过调查、分析、比较和研究,初步完成了该企业营销体系的调查工作。

1、该企业营销模式主要包括:直供直销,划片管理;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市场扩展模式如下:以点(科技带头户、专业户)带面(村),以面带片(乡镇)。网络扩展基本模式为:寻找用户→确定业务员→业务员提升分站经理→分站经理提升中心经理 。

2、20xx年开始,公司实行收缩政策,重新确定中心、站与业务员销售范围与销售指标,明确并公开了中心、站与业务员的利润分成比例,建立了严格的市场控制制度。逐步取消中心,培养区域经理,减少中间环节,扩大下层利润空间,提高区域经理与业务员的积极性。 四级管理体系:

公司——建在市,2人,分别负责技术和营销服务。

中心——建在县,1~3人,负责收款、提货、分发。

站——建在乡镇,5~40人,负责组织、协调、服务、监督。

点——设在村,1人,与农民直接对接,信息员、宣传员、推广员、技术员、服务员多项职能集中于一身。

3、区域经理与分站在整个营销体系中十分关键,是各区域市场的中枢环节,同时具有独立运营的职能,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因此对区域经理和站长的综合能力要求很高,也是公司的销售指标的主要承担者。

4、推广中心主要负责培训,宣传与技术服务和对分站的管理,监督,及与公司联系,一般不承担销售职能,但提成稳定,影响了站等级别的销售积极性。技术服务水平低,大部分工作实际由公司承担,且成本较高,因此多数中心职能在逐步弱化,中心级在自然消失,因此公司在20xx年改革中将取消这一层次,将中心和站的职能合一。

5、营销策略方面,公司借鉴传销的做法通过人员推广方式对产品进行直销。营销网络拓展通过业务员的逐层升级来进行。由于直销成本相对较高,因而其产品相对定价较高,利润空间较大。其紧紧抓住农户需求,以技术服务为核心,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营销工作方法与程序,此已成为其制胜的法宝。统一宣传活动不是很多,但其下属中心、站、点的宣传活动各具特色,有力地支持了市场开发工作。

四、存在的问题

1、现有营销网络处于雏形,不成熟,复制性差,人员流动性大,而业务员直接与农户接触,其成功与否直接决定了企业的命运。业务员能否扩展市场增加销量,取决于下列因素:(1)产品性能、质量、价格(2)产品利润空间是否具有吸引力(3)区域农作物种植情况(4)技术服务水平(5)营销技巧(6)货物供应。

2、技术服务资源不足,跟不上市场需要,大量的事实证明,重销售轻服务的营销模式是行不通的,客户需要的不仅仅是产品,更需要和产品相配套的服务。营销体系各个环节特别是处于最基层的业务员,由于直接和农户接触,有更多的机会了解他们最需要的技术服务,通过向公司反馈,能够有针对性地向农户提供技术服务。

3、基础管理薄弱,管理层次多,信息沟通反馈慢,导致公司和营销网络以及营销网络之间不能及时有效地对产品生产和销售方面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沟通,从而影响整个销售业绩。

4、整体品牌形象宣传不足,用户长期使用导致边际效用递减,而用户的从众心理强,品牌忠诚度低,这样,极易导致用户流失。

五、几点建议

1、由公司设定指标,由中心自己缩减,避免虚假扩张。及时出配方,合理施肥。建立信息系统,计划100多个点,自动生成配方,自动记忆,自动封存。4万5千元左右每个点,费用由公司与下面分担。6万人以上乡镇,一个门头,配备化验室,电脑连网,一部车,化验员技术员各一名。统一门头,统一培训,统一检测,统一管理,统一产品。

2、变游击队为正规军,公开化,扁平化,缩小战线,变虚为实,精耕细作,开发新市场。将中心与站职能合一,改为区域经理设定30吨/乡的销售指标,按指标由原中心经理,站长自己选择销售区域,空出区域为发展做准备。建议给新业务员600元底薪每月,但相应调整提成比例。

3、采取利润分成的激励政策。中心、站、点按1:2:3分配利润;所有推广中心、站、点人员没有任何底薪,均按销售业绩提取利润。每吨肥料推广中心提取200元,推广站200元,业务员400元;销售业务突出者,给予额外的奖励,并增加地区;对推广中心实行返利政策,销量累计达到50吨、500吨、1000吨给予不同数量的利润返还。

二O20xx年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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