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重点复习知识点8

四、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党委实际的、直接的领导之下

公安机关自觉地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就是要积极主动地创造便于党委领导公安工作的条件,把接受党委的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加以制度化,长期全面地贯彻执行。

(一)认真执行党委的决定,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要在人民警察中进行经常性的党性教育,使大家认清服从党的领导的必要性,坚定不移地接受党的领导。在实际工作中,要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

(二)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公安机关要经常向党委和政府报告敌情、社情和治安情况,定期报告公安工作情况,并向党委提出制定对策的参考性意见,充分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三)将上级公安机关布置的工作及时报告党委,并依靠党委的领导去贯彻落实

对于上级公安机关的重要部署及执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任务,要在党委的密切领导下进行。

(四)接受同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公安部要接受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领导,各级地方公安机关要接受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五)严禁把侦查手段用于党内

党内的是非问题,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去解决,决不允许把对付犯罪的手段用于解决党内的矛盾问题。 五、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

当我们强调公安机关必须接受党委领导的时候,还需要依照党政分开的原则,同时强调政府对公安机关的领导。党委领导不是代替而是促进和保证政府领导的顺利实现。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贯穿于国家的全部行政工作之中,由政府去贯彻执行。政府加强了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党的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落实。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实行的。

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政分开的原则

党政分开,是指把党的领导和政府的领导从性质上、职能上、内容上、方式上区别开来。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政府的领导是行政领导,党的领导是使公安机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实行正确的政治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行政领导是依照国家法律,以行政的手段进行指挥和管理,使公安机关高效率地执行行政职能。

党委的政治领导与政府的行政领导,都是不可缺少的,它们在领导职能上有原则区别,是不能混淆的,又是不能彼此取代的。以行政的领导取代或者削弱党委的领导,必将使公安工作失去有力的政治保障,这对行政领导本身也是不利的。以党委的领导取代行政领导,则必然削弱政府对公安机关的行政领导,这对党委本身也是不利的,必然分散党委的工作重点,忙于具体事务,实际上削弱党的政治领导作用。所以坚持党政分开,有利于分别发挥各自的领导职能作用。当然在讲党政分开的时候,决不允许借口党政分开削弱或者否定党委领导。

(二)彼此保证的原则

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虽然在性质、职能等方面有区别,但加强公安工作的目标是一致的,大政方针是统一的。因此,在各自对公安机关的领导中,要互相保证,而不能互相冲击。党委对公安机关的领导是从政治方向、思想路线和重大决策上保证各级政府对公安机关领导的正确性;各级政府对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是通过行政管理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的切实贯彻实施。

(三)互相结合的原则

为了完成某项任务,需要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共同部署、共同领导;解决某些重大事件时,往往需要两者共同组成领导指挥班子,把领导作用结合起来。有些领导职能的结合,还需要加以制度化。

(四)全面强化的原则

全面强化,是指党的领导、政府领导都要加强,而不是只加强某一种领导。党委领导和政府领导都要不断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通过改革和完善,加强各自的领导职能,形成领导关系的全面强化。

第二节 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一、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群众路线,是我国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坚持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优良传统,是三大革命法宝之一。毛泽东同志说过:“一切工作都要走群众路线,公安工作也要走群众路线。”在公安工作中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同样是我国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是党和政府的群众路线在公安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实行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它是在公安工作中服务群众,保护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的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的总称。

一切为了群众,这是公安工作的宗旨和出发点。就是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与履行自己的职责统一起来,一方面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

一切依靠群众,这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态度。就是要坚定地相信群众,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宣传、组织人民群众,依靠一切可以依靠的力量,同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法。就是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同时,要把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好方法、好经验及时加以总结和推广,使之制度化、法律化。

二、公安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必要性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的宗旨

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人民警察属于人民。人民警察必须把为人民谋利益作为自己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人民群众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基本力量

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是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方面,广大人民群众不仅是积极的拥护者、支持者,而且是积极的参与者。

(三)公安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尤其不能离开人民群众的支持

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问题,涉及的社会关系是极为广泛的。任何治安问题,都离不开群众生活领域。人民群众在解决治安问题方面富有创造性和实践性;人民群众是有关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信息最广泛、最直接、最敏感的来源;人民群众是对违法犯罪行为施加影响最普遍、最直接、最及时的力量。

(四)处理好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基础

公安机关要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其中最基本的关系是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这个关系调整好了就会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和普遍支持,各种困难和问题就可能顺利解决。

(五)公安工作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监督

对公安工作的功过是非,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检验和评价。在一切监督力量中,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监督具有第一位的意义。群众对公安工作的体验最直接,群众的监督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其他的监督往往要依赖群众的监督。

(六)人民群众是解决警力不足的人力资源

维护治安的力量在人民群众之中,这是一个开发不尽取之不竭的人力源泉。依靠群众解决警力不足,是客观要求,具有长期性的战略意义。

三、贯彻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途径

(一)做好群众工作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

公安机关的群众工作是一项多层次、多侧面、多门类的内容非常丰富的工作,而且每项专业工作都有做好群众工作的具体要求。我们应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根据不同的任务、不同的对象及不同的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公安机关群众工作的任务,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广泛深入地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发动和组织工作。做好这项工作,一则表明了党和政府维护人民的利益,坚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心;二则可以激发广大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敢于起来揭发、检举违法犯罪分子,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做好这项工作,一要注意群众对象的广泛性;二要注意途径的多样化;三要注意内容和形式的丰富性。

2.在各项公安业务活动中,都有群众工作的内容。群众工作是公安专业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群众工作的情况如何,直接反映在公安专业工作的质量上,公安民警必须善于面对面地做好群众工作,掌握做好群众工作的基本功。

3.遵纪爱民,廉洁为民,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真正把人民群众当作国家的主人,事事为群众着想,做人民的孺子牛。公安民警要勤政廉洁,秉公执法;乐于奉献,不怕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关心群众疾苦,开展便民、利民、助民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决杜绝耍特权、逞威风、摆架子,甚至仗势欺压群众,破坏警民关系等违法乱纪的行为。

(二)努力探索坚持群众路线的新经验

近些年来,公安机关既发扬传统,坚持走群众路线,又不断探索,不断开拓,创造了公安群众工作的新形式,积累了一些新经验。

1.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纳入了法制建设的轨道。鉴于历史上在贯彻群众路线问题上出现过的偏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在法律上把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确定下来,分清了发动群众、走群众路线与搞群众运动的界限,既打破了公安工作中的“神秘主义”、“孤立主义”,也防止了搞“群众运动”、“群众专政”的极“左”错误,使公安群众工作奠定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基础上。

2.拓宽了警民联系的新渠道。公安机关充分运用现代化传播媒介,广泛地宣传、教育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如110报警服务台的开通,加快了违法犯罪信息的传递,也使警民联系的渠道更畅通、更便捷。利用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设的警务专题节目、热线电话,使公安机关得以将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当前的治安形势,公安对策以及需要人民群众支持和配合的事项,及时告诉群众,使普通群众更直接地参与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监督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工作,因而成为公安机关联系人民群众,人民警察走进千家万户的新形式。巡警的建立与工作,既是公安工作由静态管理走向动态管理的新举措,也是密切警民联系的新途径。巡警上街,震慑了犯罪分子,人民群众普遍有了安全感。有许多地方运用“警民联系卡”、聘请群众监督员监督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工作等方式,进一步密切了警民联系。

3.创造了警民协作的新形式。如近年来的警民联防,设立治安岗亭,警民共建精神文明,组织指导群众义务值勤,共同帮教违法青少年等等。这些工作加强了治安防范,弥补了警力不足,加深了警民之间的理解、信任。

4.形成了群防群治的新局面。近年来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正在朝着群防群治的方向发展,这就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各社会组织自觉承担治安方面的责任义务,形成全社会的治安控制网络。

做好群众工作,永远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永远是做好公安工作的重要条件。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人们的思想觉悟、文化结构、道德、法制、价值观念等也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因此,不能再用行政命令和简单说教的方式来宣传发动群众了。这既是一个严峻的挑战,也是我们做好公安群众工作的良好机遇,公安群众工作要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就要不断总结新经验,开拓新思路,创造新方法。只有这样,公安群众工作才会充满活力。

 

第二篇:20xx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重点复习知识点9

第三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内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形式,是公安工作党委领导的根本原则和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内容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广泛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文化的、法律的各种手段,预防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处置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逐步限制、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建立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保护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的要点:第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力量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第二,综合治理的实施力量是综合性的。既要发挥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等专门机关的骨干作用、职能作用,更要发挥各部门、各系统、各社会团体、各群众组织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作用;第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和措施是综合性的;第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也是综合性的。既要使已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又要防范一切可能的治安危害的发生。同时力求减少产生犯罪的社会条件,带动社会的改造,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带来经济效益等多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

(一)打击

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通过打击,可以发挥震慑的威力,狠煞严重犯罪分子的气焰,有力地遏制严重刑事犯罪。为此,必须长期坚持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采取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政策,必要时在全国范围或较大区域内开展对严重刑事犯罪活动集中统一的打击行动。这一行动,多数情况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当地社会治安情况出发,主动地和有节奏、有准备、有重点地开展集中打击或专项斗争。

(二)防范

积极的预防工作,是减少各种治安危害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基本措施。应对广大社会成员进行治安形势和违法犯罪发展趋势的教育,提高其治安防范意识。要在社会各个方面健全治安防范制度,加强预防设施的建设,检查、堵塞各种治安漏洞。要建立预警制度,通过治安信息的收集与分析,不断提高对治安危害的预见性,加强超前控制。

(三)教育

围绕治安问题开展的社会教育,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战略性措施。防治治安危害的社会教育是多层次的。一是全社会普遍进行的正面教育,如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纪律教育等。二是为防范治安危害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教育,对可能酿成违法犯罪、治安事件、治安事故的因素有重点地开展教育工作。三是对造成治安危害的有关人,在执法过程中进行的教育工作。四是制裁后的教育管理工作,如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少年教养及执行治安处罚以后的人员的帮教工作,使他们记取教训,不再重犯。防治治安危害的社会教育,是有广泛群众性的思想工作,要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发动各个部门,特别是宣传、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以健康的、进步的思想占领思想阵地,并且加强宣传教育的组织工作,把思想工作做深做细,促进消极的、破坏的因素转化为积极的、健康的因素。

(四)管理

加强行政管理是减少治安危害,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是直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基础工作。通过管理堵塞漏洞,发现违法犯罪,提高公民的治安意识,建立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治安行政管理既有行政强制性,又有行政说服性。必须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同时努力发展群众的自治管理。除了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之外,抓好其他方面的行政管理,如市场、工商、财贸、税务、卫生、海关、教育等方面的行政管理,也可以大量地减少治安问题的发生。

(五)建设

加强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规范建设,是落实综合治理的关键。所谓“治理”,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建设”,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的一项积极措施。因此,应是边治边建,治中有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想建设,就是要使全社会,特别是有关的各级领导,用科学的综合治理的理论与知识武装起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建设,就是抓紧整顿建设好办事机构和城乡基层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范建设,是要建立健全有关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体系。这三方面的建设要同步进行,以取得治理工程的整体效能。综合治理社会工程的建设是长期任务,必须有长期规划,坚持不懈地进行。

(六)改造

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改造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和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不断地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实行改造工作的“向前、向外延伸”,动员全社会参与和支持改造工作。

三、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党全社会的任务,作为负责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公安机关,负有特殊的责任,对于推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起着重要的作用。为此,公安机关首先要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公安机关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敌情社情,探讨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并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汇报综合治理的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并协助党委和政府推动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同时,公安机关要在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和广大群众的支持下,积极完成以下任务:

(一)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是打击的重点和关键,是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记“重拳”。有了这个“严打”的重拳,才能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才能震慑、分化犯罪分子,使具有一般或轻微违法犯罪的人悬崖勒马,弃暗投明,从犯罪泥坑里挣脱出来,才能鼓舞群众斗志,扶植社会正气,使人民群众挺起腰板来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积极参与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

坚持“严打”要与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搞好安全防范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地搞好专项治理和重点整顿,通过有力的基础工作建设,掌握敌情、社情信息,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种治安保卫力量,推广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建立多层次的群防群治网络和社会治安控制体系,增强全社会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能力。打击与防范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两手,二者互相补充,互相兼容。

(三)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密各项治安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各项行政管理措施,把治安管理同各项经济活动的管理、社会生活的管理结合起来,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具体措施,搞好重点地段和复杂公共场所的秩序,及时发现和解决事故苗头,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加强对社会动向和群众情绪的了解,努力协助有关部门调解、疏导群众之间的纠纷。及时、稳妥地处理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对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和在看守所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和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第五章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

第一节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

一、坚持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

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我国所有公安业务工作都必须遵循的共同指导原则。它完整地表述了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的关系,反映了我国公安工作的重要特色和优势。

(一)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在党委的领导下,把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与人民群众的积极主动精神结合起来

—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开展各项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的专业工作;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地以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协助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工作。这种结合是多角度、多方位、多层次的。在结合中,双方共同发挥作用,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二)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的结合,是在双方目标一致基础上的结合,主导方面是公安机关

人民群众需要公安机关保障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公安机关也需要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这种良好的结合关系是建立在双方自觉的基础上的。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主管部门,是双方结合的主导方面。

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是指导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各项活动的基本方针,贯穿于公安工作的各个方面,被公安法规所确认,并体现在公安人员的纪律中。公安机关和广大群众结合得好不好,责任在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方面。

二、建立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社会工程

(一)宣传组织群众,帮助群众掌握法律和政策,将群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公安机关应经常向广大群众宣传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重大意义,激励他们积极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讲清同刑事犯罪斗争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每个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公民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鼓励群众见义勇为。

(二)把群众工作贯穿于各项公安专门工作之中

各项公安专业工作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开展群众工作,使群众工作成为公安专业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治安工作社会化

所有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自觉承担治安责任义务,形成全社会的治安控制系统。治安工作社会化是人民群众在社会治安方面当家作主的体现,是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治安事务的一个必然趋势。

(四)警民结合形式多样化

适应新的治安形势,发展多样化的警民结合方式。警民联防、警民共建精神文明、110报警服务监督系统、流动治安派出所等,开拓了人民警察与人民群众携手维护社会治安的新渠道。

(五)保安科技群众化

积极推广适用于民间的公安科技,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在群众中普及防卫知识,提高群众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本领。

(六)公安群众工作信息化

通过信息宣传去教育、动员、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安对策及时公布于众,取得群众支持,并将群众中的治安信息及时反馈,建立健全警民沟通的信息网络。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