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苏财教?20xx?l85号

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以下简称战略推进计划)工作的开展,提升我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省财政设立了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申报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根据全省战略推进计划实施情况,按年度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实行集中申报,集中评审和统一立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各市、县可根据各地情况设立本地区专项资金。

第五条 战略推进计划旨在引导和推动我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建立知识产权战略理念,将知识产权战略融入企业整体经营发展战略中、积极主动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第二章 申报条件、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条件

战略推进计划面向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或内资控股企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多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管理基础;

(二)企业领导层具有较强的运用知识产权战略谋求企业经营发展的主动意识; 一

(三)企业能够为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和物质保障;

(四)企业能够通过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实施对全省企业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

(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运用中战略定位、战略目标、战略任务和战略措施等方面的专家诊断与咨询服务。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

专项资金资助额度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基础、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以及自筹经费情况确定。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每年x月底前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本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填报“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任务书》(附件1)等相关材料,于每年x月底前报送所在地的县、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一条 各县、市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由省辖市知识产权局于每年x月x日前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于每年x月1 5日前研究确定资助项目,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项目予以正式立项,于每年x月底前共同行文立项并下达资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与省知识产权局签订《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合同书))(附件2),并严格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战略推进计划项目期为二年,从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专项资金采用分期下达的方式,第一年下达50%的启动资金,项目实施期满,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组织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下达剩余资金,验收不合格的,不再下达剩余资金。

第十五条 各市、县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应加强对本地区项目实施的监管与指导,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期完成。

第十六条 合同执行期间,项目承担革位应定期对项目王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自觉接受各级知识产权局、财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按要求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和有关数据。如项目实施不力,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终止合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各级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配套经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配套经费不到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罚。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文件及运行情况报告:

(四)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运用典型案例(涉及企业商业秘密部分可隐去);

(五)项目资金决算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合同,导致项目失败的,或者项目到期后拒绝验收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追回已下达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验收过程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江苏省重点领域企业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终止执行

 

第二篇: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20xx年x月x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税收风险,规范税收风险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以及所辖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统称为“纳税人”)实施的税收风险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风险是指因纳税人未能按照规定履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其它纳税义务,而导致的税收流失的可能性。

第四条 税收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运用风险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应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手段,识别和评估税收风险,针对不同的税收风险制定不同的管理策略,通过合理的服务和管理措施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收水平的过程。税收风险管理主要包括风险识别、等级排序及推送、风险应对及反馈、监督和评价四个步骤。

第五条 税收风险管理实行省局统筹、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省局税收数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税收风险管理的统筹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风险管理重大事项

的协调处置,指导和督促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组织重要的税收风险管理事项的审议,并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税收风险管理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税收风险管理制度的拟订和完善;税收风险管理流程的优化;税收风险管理相关系统业务需求和风险识别模型的统筹;制定年度税收风险管理计划并按期或专题组织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对税收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监督和评价。

第八条 数据管理部门或风险评估机构(统称为“风险评估机构”)负责纳税人风险加工、排序、等级确定和应对任务推送工作;纳税服务、税源管理、税务稽查机关(统称为“风险应对机构”)负责风险的应对和结果反馈。

第九条 税收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管辖范围,负责风险识别模型、风险指标和风险等级标准的建立、审核和确认工作;参与税收风险及管理能力评价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根据需要参与风险应对。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一节 风险识别

第十条 风险识别包括整备相关涉税数据、建立风险识别模型、加工产生风险结果三个步骤。

第十一条 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并整理相关涉税数

据,组织数据质量管理,保证数据的可用性。涉税数据主要包括纳税人报送的数据、税务机关采集的数据、相关第三方的数据以及国际情报交换数据。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运用政策分析、案例分析和经验分析等风险分析方法,寻找税收风险领域,提取用以识别风险领域的风险特征,建立相应的风险指标和风险识别模型。运用完整性、逻辑性、波动性、配比性、类比性、基准性等方法识别税收风险点。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机构应按照年度税收风险管理计划,加工产生税收风险点。

第二节 等级排序及推送

第十四条 税收风险的大小用风险积分表示。风险积分以风险发生概率和风险发生造成税款流失的严重程度为主要评价因素。风险评估机构根据税收风险点的风险类型、关键指标风险数量和风险指标权重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计算纳税人风险积分。

第十五条 全省采用统一的风险等级分类,各级税务机关分别确定各自风险指标的风险积分标准和等级划分标准,按纳税人风险积分的高低,排定纳税人风险次序,确定纳税人风险等级。

等级排序根据年度税收风险管理计划和实际情况,定期或按专题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所属单位和部门对掌握的纳税人新的风险信息,需要纳入等级排序因素的,应及时向风险评估机构反馈。风险评估机构认为有效的,作为下一次等级排序因素;特别紧急的,可在一定时限内对相关纳税人重新进行等级排序。

第十七条 风险评估机构根据风险等级排序的结果,形成风险应对任务,按照风险应对机构的应对能力,合理设置和推送应对处理的工作量,定期将风险应对任务推送给相应的风险应对机构。

第三节 风险应对及反馈

第十八条 风险应对机构根据风险应对任务中的纳税人税收风险点、风险等级和税收风险形成的具体原因,按照差别化应对的原则,分别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和措施,并在相关信息系统中进行业务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制订风险应对实施办法,明确风险应对操作规范;建立风险应对质量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风险应对机构对纳税人采取应对措施后,应将结果向风险评估机构反馈。

第二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所采用的风险识别模型、风险特征、风险指标、风险积分规则,应建立快捷有效的跟踪反馈机制,以便不断改进和完善,提高税收风险识别的准确率。

第四节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二条 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对风险识别、等级排序及推送、风险应对及反馈等环节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风险评估机构负责对风险应对结果组织抽样复审。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税收风险和税收风险管理能力评价体系。数据管理部门定期运用税收风险和税收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对各地区的税收风险状况和税收风险管理能力进行整体评价。

第二十五条 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对税收风险管理的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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