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逐步实现我市地名标准化,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内外交往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地名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行政区划名称: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名称。
(二)居民地名称:自然村、片村、市区及城镇内的居民区、地片、街、路、巷、弄等名称。
(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山、河、峡谷、湖、泉、瀑、海、海峡、海湾、水道、港湾、群岛、岛屿、半岛、群礁、礁、沙滩、岬角以及地形区、关隘、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功能的台、站、港、场、企事业单位、交通、水利、电力设施、大型人工建筑物、纪念地、游览地、名胜古迹等名称。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全市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市辖区、县(市)的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名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职能机构,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承办辖区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任务;检查、监督标准
地名的使用;
(三)组织、检查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臵、管理和更新;
(四)调查、收集、整理地名资料,建立并管理地名档案;
(五)组织地名学术研究,编辑地名工具书,开展地名咨询服务。
地名办公室设在民政局。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体现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尊重当地群众的习惯和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确定。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市范围内的乡、镇名称,市区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及居民住宅区、街、路、巷等名称,一个县(市)、郊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一个乡、镇内的街道、自然村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乡、镇名称,一般要与其政府驻地自然村名称相一致。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功能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地名命名、更名后,凡以当地主地名命名的各级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名称,都要与新命名、更名的主地名相一致。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或单纯序数命名。
(六)地名的汉语拼音拼写,一律按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拼写规则》为统一规范。
第五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不利经济建设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经与有关部门和当地群众协商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规范的名称和用字。
第六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本市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更名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地名管理规定》以及本办法制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七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自然村、片村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县(市)、区地名办公室审查,经同级民政局审批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三)市区街、路、巷、居民住宅区、工业区和大型人工建
筑物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区地名办公室申报命名、更名方案,经市地名办公室审查、市民政局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郊县(市)城镇由主办单位或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郊县(市)地名办公室审查、民政局审批后,由郊县(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市地名办公室备案。
(四)市区内新建的居民住宅区、楼宇、工业区、道路、桥梁及大型人工建筑物的名称,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编造建筑计划、送审设计蓝图的同时,向所在区地名办公室申报命名方案,经市地名办公室审查、市民政局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开发建设单位无证当理由的,规划部门在审批上述建设项目时,应协同执行本条规定。郊县(市)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经郊县(市)地名办公室审查,民政局审批后,由郊县(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市地名办公室备案。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功能的台、站、港、场、企事业单位、交通、水利、电力设施、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各业务部门提出方案,征得所在地民政局同意后,按隶属关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送所在县(市)、区和市地名办公室备案。
(六)海域、岛礁等名称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送市民政局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我市与郊地、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市地名办公室会同邻地、市地名机构协商提出意见,经市民政局审核,市人民政府同意,
送省地名机构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辖县(市)、区内的自然实体名称,经所在县(市)、区的,提出意见,送市地名办公室审查,由市民政局审批;市内跨县(市)区的,经有关县(市)、区协商提出意见,送市地名办公室审查,由市民政局审批。
(七)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写出文字报告,填写《福州市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四份,并附四至图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使用地名时,一律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和市、县(市)、区地名机构汇集出版的地名工具书为准。市、县(市)、区地名办公室为各单位提供地名咨询服务。凡公开出版的地图上的地名,应经市、县(市)、区地名办公室审查。凡使用非标准地名印制的福州市地图、导游图等,不得发行销售。
第九条 对于未经报批擅自命名更名,拒不使用标准地名,或不经咨询滥用地名而造成地名混乱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民政局有权责成其检查改正,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对拒不执行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告其命名、更名无效。
第十条 在城镇街路巷、集镇、村庄、交通要道路口、车站、码头、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其它必要设臵地名标志的地方,应设臵地名标志,由市、县(市)、区地名办公室负责组织、检查、监督。
市区街、路、巷标志牌、门牌由市地名办公室负责统一制作、安装、更新,市城建委、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郊县(市)
城镇街路巷标志牌与门牌的制作设臵,可参照办理。
新建楼房门牌号码,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市)、区地名办公室申报编码。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市、县(市)、区地名办公室统一编排公布的门牌号码,不得自行编造或更改。
对擅自移动、毁坏地名标志的,由市、县(市)、区市政管理部门和民政局责令其复原、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地名办公室应建立地名档案资料室,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档案人员负责管理并接受上级地名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xx年颁布的《福州市地名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目的
为使公司原辅材料入库、成品出仓重量数据准确,规范地磅称重流程,有效管理公司地磅,监督地磅称重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东鹏维命饮料有限公司所有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原辅材料入库、成品出仓、公司煤炭使用、回收废料等称重过磅。 3.职责
3.1行政管理部为公司地磅设备使用管理部门,并负责所有进出库原辅材料、成品、煤炭、回收废料的过磅,及地磅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校验、地磅卫生清洁等工作;
3.2 行政管理部地磅专管员负责所采购的原辅材料(如白糖、糖浆等需要过磅的物资)、成品、煤炭、回收废料的监磅工作;
3.3采购部负责与供应商处理物资磅差相关事宜; 3.4 设备部负责地磅的日常维修工作。
4. 管理规定 4.1过磅流程管理
4.1.1 地磅过磅流程:开电脑与打印机→打开称重软件→输账号→输密码→点确定→输入车牌号码→过称→保存打印 →打印完毕。
4.1.2 车辆过磅步骤:
货车过磅→空车过磅①货车过磅步骤:重量清零复位→货车上地磅→重量显示稳定→输入车牌号码→过称→保存打印→打印完毕
②空车过磅步骤:卸货后空车上磅→重复步骤 ①到回车确认→(问:“是该称重单吗?”)点击“是”。
4.1.3过磅完毕必须填写称重单,称重单需经地磅专管员/仓管员、司机签字确认,货车出厂必须向保安出示称重单方可放行。 4.2原辅材料、成品、煤炭、回收废品称重规定
4.2.1原辅材料、煤炭:先原车进行第一次过磅确定重量,再卸货后空车进行第二次过磅。 (称重时车载人员需下车)
4.2.2成品、回收废品:客户装货货车先空车进行第一次过磅,装货后再进行第二次过磅。 4.2.3过磅时地磅专管员负责指挥车辆在磅上规定位置停靠,查看称重时的车辆状态,磅上或车上是否有人,车辆是否完全上磅,重车和空车是否为同一车辆等,过磅后地磅专管员需跟车监督,直到过皮完毕。
4.2.4地磅专管员必须注意:不得将毛重视为净重,对于部分物料有固定皮重物品,地磅专管员必须经常抽查皮重是否统一属实。
4.2.5车辆过磅时,地磅专管员要认真监磅(含毛重、皮重),确认后再打印磅单(一式三联),再由仓管员引领到指定地点装卸货物。 4.2.6过磅后一律由电脑开票,手工票一律无效。 4.2.7称重单出来后,有异常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4.2.8地磅专管员每星期至少记录一组《地磅检验数据跟踪表》,遇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设备部组织校验。 4.3其它称重规定
4.3.1其它部门如需要使用地磅,需向行政管理部地磅专管员联络,不得私自使用。 4.3.2称重为公司内部使用,不公开对外,对于公司业务需要进行车辆过磅的,均不收费。
4.4地磅管理要求
4.4.1行政管理部负责地磅完好、使用及精确度情况,并按相关技术要求,做好定期校验和记录、登记工作;
4.4.2每次过磅前,必须检查磅称归零是否到位;
4.4.3车辆上下磅过程中不允许称重操作,避免车辆不完全上磅就进行称重; 4.4.4地磅及周边必须保持干净整洁,保证设备运行准确性;
4.4.5司机及货主不得直接对地磅相连电脑、软件进行操作,不得干扰地磅专管员,更不能与其闲谈或收受利益。
4.4.6定期检查信号线、仪表是否被改装作弊装置。
4.4.7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调整地磅的结构、部件和设定参数。
4.4.8非特殊情况,所有采购原辅材料、成品、煤炭、回收废品都必须以公司过磅为准。 4.4.9在公司地磅校对无误情况下,若出现公司称重与供应商重量误差争议,由采购部门负责跟进处理。
5. 其他事项:
5.1 提货司机空车过磅前水箱应加满水,避免车辆称重时数据误差偏大;
5.2 过磅后的车辆,凭电脑#4@p可以到销售办开单,否则不予开单;仓库打单员见到提货司机的电脑#4@p才开单;
5.3仓储物流部必须提供《装货单》, 地磅专管员过磅重量与《装货单》理论值重量正负之间,经签字或是盖章后给予放行,重量不符退回仓储物流部重新复核数量。
5.4如果仓储部人员对数量复核后,总重里还在正常正负值以外,需由仓储物流部经理签字确认数量无误方可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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