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烟草专卖局无锡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市烟草专卖局20xx年x月)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专〔20xx〕27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合理布局、满足消费、公开公正、方便群众、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申领零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准确的门牌、地址,具备相应的烟草制品存储条件;经营场所是租赁的,租赁期应在一年以上;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不得少于8平方米;

(二)主干道(含商业街区)设置零售点,同侧两个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次干道设置零售点,两个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100米;

(三)主、次干道交汇处的两个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

(四)行政村、自然村设置零售点按照常住村民户数设置零售点,不满100户的设置1个;100户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50户可以增设1个。所设置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

(五)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内(不含沿街门面房)按照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不满100户的设置1个;100户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100户可以增设1个。所设置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

凡属小区房产且又临道路的零售点,适用第(二)项规定。

第七条 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专业市场具备条件的并允许经营烟草制品的,按固定摊位数设置零售点,固定摊位不满100户的设1个;100户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增加100户可以增设1个,但最多不超过10个;所设置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

各类集农贸市场具备条件并允许经营烟草制品的,固定摊位不满100户的设1个;100户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增加100户可以增设1个,但最多不得超过5个。所设置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25米。

第八条 现有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内不再增设新的零售点。新建的车站、客运码头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所设置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25米。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批准,可不受第六条二至五项的限制:

(一)超市、商场营业面积(不含仓库和办公区域)在400平方米以上的。但同一建筑内只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二)营业面积(不含仓库和办公区域)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休闲场所、饭店以及三星级以上的宾馆(有独立的柜台、货架或用于陈列卷烟的专门区域);

(三)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不再经营由其近亲属经营的;

(四)本市居民夫妻双方被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的失业人员;

(五)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规模较大的施工工地,施工人员在100人以上,且附近没有零售点的,本着方便购买的原则,在施工期间可设置零售点1个。

第十条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零售点两点可行间距离参照本办法第六条二至五项可给予适当照顾,但其拟申请零售点所在区域零售点数量饱和时不适用本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

(二)军烈属、低保人员;

(三)其他符合照顾条件的人员。

本款所述人员申请零售许可证仅能享受一次照顾,且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每户家庭只能申请经营1个零售点,并仅限本人经营。经营期间,若查实非本人经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收回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化工、油漆、鞭炮、农药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商品的经营场所;

(二)零售点设在中、小学校园内及校门周围可行间距100米范围内;

(三)违章建筑、临时建筑、以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公厕)、电话亭、书报亭、售货亭等;

(四)实际经营非主营烟酒、百货、副食、日杂的专业商店;

(五)无固定的烟草制品经营专柜、货架和必要的经营人员;

(六)外地籍经营者,无我市暂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无锡市居住证》或《暂住证》(有效期在一年以上);

(七)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商业企业自有或租赁的经营场所内不允许设置任何形式的零售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明令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第十二条 申领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不含烟草制品经营项目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经营场所系本人(单位)所有的,应当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系租赁的,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及产权证复印件;

(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供委托证明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现场勘验可行间距应当根据新设置零售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参照物:

(一)已经取得零售许可证,满6个月未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零售点;

(二)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的零售点;

(三)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零售点。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所称可行间距,是指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验两个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可行间距的测量按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内侧测量实际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时,误差不得超过3米。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企业或个人,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到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广播电视台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广播电视台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

(眉府办发〔20xx〕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广播电视台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x月二十九日

眉山市广播电视台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眉委发〔20xx〕13号),设立眉山市广播电视台(简称市广播电视台),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广播电视局承担的无线发射台建设、运行、维护和东坡区乡镇广播电视站管理的职责划入市广播电视台。

(二)加强对各区、县广播电视台宣传事业和产业发展进行指导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广播电视宣传事业和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相应贯彻实施意见和办法。

(二)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通过广播、电视、广播电视报、网络及新媒体等多种广电媒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舆论保障。

(三)加强与中央、省级及其他广电媒体的联系与合作,切实做好广播电视对外宣传工作。

(四)负责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宣传业务和产业发展;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广播电视重大题材的规划和创作;管理全市重大广播电视活动。草拟广播电视宣传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

(五)负责组织和实施市级广播电视采、编、播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广播电视无线发射

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六)履行广播电视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领导、管理广播电视转制企业。

(七)负责推进广播电视宣传事业和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改革。负责广播电视转制企业财务监管和内审。

(八)负责广播电视新技术的推广和运用,负责广播电视新媒体的发展。

(九)领导和管理眉山市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和东坡区辖区的广播电视站。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内设机构

市广播电视台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市广播电视台和直属企业单位业务;负责文秘、信调工作;负责对台党组会、台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和台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党代表意见的办理工作;负责档案和经济合同立卷、归档、管理和使用;负责文电、会务、机要、大事记编纂、目标考核、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接待、机关后勤服务、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单位、卫生单位的创建和保持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

负责办理全台职工调配、聘用和中层干部任免报批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办理本台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晋升工作,负责本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负责制定本台职工队伍业务培训、人才引进规划;负责本台职工的工资福利、年度考核、奖惩、退休退职工作;负责本台人事统计报表、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和本台企业文化建设。

(三)计划财务部。

做好本台年度收支预决算,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按时报送财务月报表及财务分析;做好财务监管工作;管理好各类票据,确保资金安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资金

筹措、调度和争取政策性支持工作;草拟广播电视产业发展经济分析报告;负责设备器材的政府采购以及基本建设的投资分析、预算和监督管理。

(四)总编室。

负责编辑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台宣传综合管理与协调;制定宣传规划和具体宣传方案;做好电视频道、栏目、节目的设置、定位工作;负责电视节目审查、上载、自办节目DVD刻盘和资料收集存档等工作;负责影视文艺节目的引进、审查、编排、存档、管理工作;参与大型主题宣传活动的组织、协调、策划等工作;负责编印《采编信息》。负责市电视艺术家协会日常工作。

(五)新闻中心。

负责本台新闻节目的采编工作;负责通联工作;完成一年一度的创优工作任务;做好新闻资料送交存档工作;参与有关重大宣传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加强同中央、省级及市(州)级广播电视台的互相联系,完成上送稿件任务。

(六)社教文艺中心。

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策划、制作社教文艺节目,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作深度报道;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多角度地反映社会生活各层面;创名牌栏目,提高收视率;完成外宣节目的上送和一年一度的创优节目目标任务;参与策划重大宣传娱乐活动并协助实施。

(七)播出部。

负责本台所有广播电视节目的按时、准确、安全播出,确保节目信号达到播出技术标准;负责播出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机房所有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工作,确保机器设备正常运行;建立健全播出机房规章制度,建立值机员操作规程;协助相关部门对有关事故的调查、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设备部。

负责管理本台节目互传局域网管理;确保本台技术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转;收集广播电视设备新产品、新技术信息,负责对本台设备的配置、管理、维护及调配工作;制定设备设施管理维护制度,为使用者提供有关设备的操作、维护和保养知识,并进行指导和监督;建立设备的使用制度及档案;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负责对播出设备运行情况的监控;负责对设备使用所发生事故的调查、鉴定,写出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对本台摄像设备的

保管、发放及日常维护。

(九)外宣部。

编制对外宣传方案;及时保质保量完成市委、市政府和本台交办的外宣片、专题片制作任务;负责制作、审查外宣节目,确保导向正确。

(十)节目中心。

负责频率、频道整体形象设计;负责形象宣传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各频道、各栏目形象宣传片的制作、上载;负责各栏目片头、片花的制作;负责影视剧的引进和宣传推广工作。

(十一)广告部。

负责本台频率、频道、广播电视报、网站广告内部监管。

(十二)广播部。

办好广播电台各类自办节目,增强节目的政治性、知识性、娱乐性,扩大听众群;按时、准确、优质、安全地转播上级台节目;做好一年一度的广播节目创优工作和外宣工作,完成上送稿件任务。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眉山市广播电视台核定事业编制111名(全额35名、差额35名、自筹41名)。其中领导职数分别为:台长1名、副台长3名;副县级总编辑、总工程师各1名;科级领导职数24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东坡区乡镇广播电视站及上划人员,按眉府定〔20xx〕44号“议事决定”精神,由市广播电视台管理。

(二)眉山市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的编制、职责按眉编发〔20xx〕188号文件执行,由市广播电视台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xx年x月x日实施日期:20xx年x月x日(地方法规)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