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制度

XXXX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江西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依法独立监督和客观评价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行为,以及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实现经济目标提供保证和咨询服务的行为。公司各单位、子公司均依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内部审计遵循独立性、合法性、实事求是、廉洁、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公司审计稽核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审计稽核部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并依法履行对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具体是:

1、 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2、 对各单位的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财务决算、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3、 对各单位的经营管理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监督;

4、 对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

5、 对各单位的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及竣工交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 对各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7、 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8、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

9、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专职审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职称,审计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合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掌握一定的财会、经济、工程、管理和法律等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为圆满完成审计任务,审计部门可临时聘请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下属单位或外单位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与财务、工程等相关专业部门进行业务交流,积累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审计业务水平和审计工作质量。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

第九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单位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单位按时报送和提供如下资料:

1、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基建、技改计划和执行情况;

2、会计报表、工程投资项目预决算报表,物资采购、生产、销售统计报表及编制依据、说明等有关文件、资料;

3、业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涉及物资采购、存货管理、产品销售、资金收付等企业重要内部管理和会计控制制度;

4、临时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 有权检查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有权到现场勘察实物;

(三)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 参与研究制订有关的规定制度,或者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

(五) 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重要经济决策、工程(项目)招投标等会议,召

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的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并对有关实物、文件、资料进行复印、拍照和录像,被审单位须指派专人配合工作,不得拒绝和设置障碍;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违法、违规已造成损失和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 检查被审单位对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本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五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内审机构对公司各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经济效益审计。对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系统的审查、分析,对照一定的标准评定经济效益的现状和潜力,提出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促使被审计单位改善管理,提高效益。

(二)财务审计。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促使被审单位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财政经济秩序,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经济责任审计。以被审计人员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含离开现职岗位),在管理职责与职权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或作出审计评价,以明确其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促使被审计人员勤政廉洁,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全面履行职责。

(四)工程投资项目审计。对公司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公司维简技改计划的项目投资,从项目开工前至项目竣工决算前,对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促使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五)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促使被审计单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和各种信息资料可靠,便于领导决策和各项经营管理方针落实,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确保公司目标任务的完成。

(六)其他专项审计及调查。对公司各单位经营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或公司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的专门审计和调查活动,如实反映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作出符合事实的结论,以供公司管理层决策参考。

第六章 审计一般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1、根据上级部署和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2、制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审计对象、任务和目标;

3、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要做好审计工作记录和取证工作,并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

5、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由本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提交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会议进行审定。经审定后,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6、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予以执行;

7、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决定的情况。

第七章 审计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为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建议权和处置权。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适度的原则,保持严谨、负责的态度。

第十七条 审计处理的种类有:

1、责成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责成限期缴纳违纪、违法应当缴纳的罚款;

3、责成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及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4、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通报批评;

2、没收违法所得;

3、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

第十九条 经审计发现有隐瞒、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或有体外循环资金的行为以及有违法所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除给予第十八条第一款的处罚决定外,一律没收违规资金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公司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相分离的制度,经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处以的罚款、没收的账外资金和非法所得,一律上缴公司财务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稽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XXXX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x月

 

第二篇:内部审计制度

联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稳定、健康发展,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审计署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在总裁的直接领导下,对集团公司本部及子公司的预(决)算、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等进行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总裁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常设机构在审计部,代表集团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 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法规制度等。 2 制定年度和季度审计实施计划。

3 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裁报告审计结果。

4 完成总裁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权限

第五条 审计部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 对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进行监督审计。

2 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3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对经济合同的执行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5 对基建工程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6 对主要领导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7 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8 贯彻执行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本公司及所属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 9 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是:

1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等。

2 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 参加有关议。

4 对审计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读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5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纪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总裁同意,作出临

时临时制止决定。

6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报总裁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的意见。

8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可建议总裁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内容

1、会计报表的审计。审核报表相关数据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对有关数据进行询问、调查,鉴此以了解和评价各单位的基本情况。

2、 财务制度审计。根据国家的财务法规和公司的财务制度审核分公司部门的执行情况,

并提出完善财务制度建议。

3、 生产经营审计。审核各单位的物资、财产的流动、使用、管理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有无失控或管理不到位的环节。审计和评价生产经营业务流程设置是否合理、运作是否有效,并对此提出改进建议。

4、 特殊项目的审计。根据某些特定要求,进行某些特定项目的审计,包括工程预决算

审计、离任(岗)审计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的审计。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将根据不同分公司和不同的时间进行不同侧重点的审计。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七条 审计部在年初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总裁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在实施审计计划时应拟订审计方案、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业务档案以及时他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必需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条 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在审计中必需做好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齐全。作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如有争议,应如实反映给总裁,必需依法有据,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

第十三条 每项审计工作结束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星期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需事实清楚,数据确实,依法有据、建议恰当。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在征求、补充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总裁审定批示,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在听取审计部审计报告草稿后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部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及建议的内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护报告。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总裁指示的审计报告必须执行。审计部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向总裁报

告执行结果。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后由于情况变化和有新的重要事实查明后,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部报告的同时向总裁报告,由总裁决定原审计报告修改或继续执行。

第十八条 每个审计报告以及工作底稿附件必须在一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六章 业务程序

一、根据审计部门的工作安排和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经理批准后

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在审计过程中,首先与被审计单位签订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承诺书,审计人员检

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等资料,对有关审计事项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密切配合;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提出改

进的建议;

五、审计终结后,审计人员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报送公司经理审

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六、一定的比例对所进行的审计项目进行追踪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

计决定的情况;

七、目进行延伸审计;

八、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及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应及时向公司经理提出书面说明,由公司经理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作业标准

审计准备一、审计计划:

1. 在编制审计计划前,应了解被审单位以下情况,据以确定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

1.1. 合同、协议、章程、营业执照;

1.2.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1.3. 厂房、设备及办公场所;

1.4. 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

1.5. 其他与编制审计计划相关的重要情况;

2. 编制审计计划前,应当查阅以往审计档案,关注以下事项:

2.1. 以往的审计计划及审计总结

2.2. 以往的重要审计调整事项;

2.3. 以往的管理建议要点;

2.4. 以往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3. 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应特别考虑以下因素:

3.1. 审计目的、审计范围;

3.2. 被审单位的经营规模及其业务复杂程度;

3.3. 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的审计情况;

3.4.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年度内经营环境、内部管理的变化及其对审计的影响;

3.5. 经济形势及公司政策的变化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

3.6. 关联者及其交易;

4. 总体审计计划的基本内容:

4.1. 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4.2. 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策略;

4.3. 重要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

4.4. 审计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

4.5. 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5. 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各具体审计项目的以下基本内容:

5.1. 审计目标;

5.2. 审计程序;

5.3. 执行人及执行日期;

5.4. 审计工作底稿的索引号;

5.5. 其他有关内容。

6. 审计计划由审计小组负责人编制,经主管审核后实施。

7. 审计计划的繁简程度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和预定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

第八章 审计人员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条 内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二十一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泄露机密,有以权谋私,舞弊行为者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揭发的人员,不论其职位高低,在公司内部由总裁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有关机关处理直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订、补充由审计部报总裁批准后执行。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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