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申请书》填写说明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填写要求

1、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前,申请人应认识开展“守重企业”认定活动的重要意义,了解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仔细阅读《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申请书》,对申请书中所列的每项内容认真填写,不得空项,若没有填“无”。

3、本申请书中要求填写的数据,均填写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12个月)的累计数据。

4、填表应当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并使用蓝黑或者黑色墨水。

二、项目说明

(一) 基本情况

1、填写项目:

“企业名称”、“英文名称”、“住所”、“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注册资金”、“设立时间”、“所属行业”、“上年度是否认定”、“已连续认定年度”

2、说明:

“企业名称”按营业执照填写,不得缩写和多字、少字、错字。 “英文名称”由申请人自行翻译,应做到准确无误,每个单词第一个字母大写,其余小写。

“住所”按营业执照填写,不得多字、少字、错字。

“注册号”内资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后6位,三资企业应按营业执照注册号填写完整(如:企*赣洪总字第******号)。

“企业类型”按营业执照中企业类型(经济性质)一栏填写,非法人分支机构按上级单位企业类型(经济性质)填写:

“国有”指全民所有制;

“集体”指集体所有制;

“股份合作”指股份制合作;

“公司”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三资”指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

“私营”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其他”指以上6种类型以外的企业类型(如: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联营);

“所属行业”只能选一项:

“工业”指从事生产、制造;

“商业”指从事零售、销售;

“建筑业”指从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装饰装修等)、劳务分包;

“农业”指从事农、林、牧、渔;

“房地产业”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其他房地产活动;

“交通运输业”指从事铁路、公路、水上、航空客货运输和运输代理服务;

“金融业”指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典当及其他金融活动; “社会服务业”指从事居民服务(广告、中介、拍卖、洗染、美容美发、洗浴、摄影、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家电修理、清洁、家政、咨询及其他服务);

“其它”指从事以上8种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上年度是否被认定”指xx年是否被认定;

“已连续被认定年度”指连续不间断的被认定年度,xx年不计算在内。

(二)年度经营情况

1、填写项目:

“经营收入”、“利润净额”、“纳税额”、“经营性亏损”、“信贷情况”

2、填写说明:

“经营收入”指全年度的经营收入;

“利润净额”指税后利润净额。

(三)信用管理情况

1、填写项目:

“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信用管理员”、“联系电话”、“学习法律法规情况”、“信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档案建立情况”

2、填写说明:

“信用管理机构”指从事企业信用管理的部门,可以是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也可以是其他管理部门(如:财务部、销售部、合同管理部门等);

“学习法律法规情况”、“信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档案建立情况”指如建立了相应制度,在方框内打“√”。

(三) 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1、填写项目:

“签约份数”、“签约金额”、“实际履行份数”、“实际履行金额”“未履行份数”、“未履行金额”、“未履行原因”、“履约率”、“合同争议”、“解决情况”、“执行法院、仲载机构做出的判(裁)决和裁定”

2、填写要求:

“未履行”指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如已开始履行,未到履行期限,不计算在未履行之内。已开始履行,到履行期限未履行完毕,计算在未履行之内。

“合同争议”指因合同纠纷引起争议的件数。

“解决情况”指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协商解决、人民法院诉讼、仲裁机构仲裁)。

(四) 违法违规情况

1、填写项目:

“处罚原因”、“处罚机关”

2、填写说明:

“处罚原因”应简明叙述违法违规事实;

“处罚机关”应写明处罚机关全称、处罚决定书文号。

三、提交材料说明

(一) 应提交材料:

1、三年来每年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审计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所具有的行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复印件;

4、信用管理自查报告;

5、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6、驰名或著名商标荣誉证书复印件;

7、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

8、其他证明材料。

(二) 提交说明

“企业所具有的行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复印件”指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如没有可不提交;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及信用管理自查报告”: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包括: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客户资信调查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应收账款与商账追收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售后服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如企业未完全建立以上制度,可提交已经建立的管理制度。

“信用管理自查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基本情况、年度经营情况);信用管理机构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合同签约、履约情况;解决合同纠纷、投诉情况;银行、质量信用情况;守法经营情况;受到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情况等。

 

第二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办法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办法

一 、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信用协会,根据《山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 总 局的有关要求,对企业信誉状况和合同管理水平 的公示 认定。根据公示机关的不同,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采取企业 自愿申请,认定机关受理、考核认定,统一公示和年度审核的形式进行认定和管理。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对外经营和刊播广告、招投标时,可出示 "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 " ,作为企业的合同信誉证明。

二 公示条件

( 一 ) 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领导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合同法律法规,重视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商事信誉和合同管理水平,积极参加企业信用协会的活动;企业领导及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合同管理资格培训并获得证书,大型企业不少于6人,一般企业不少于2人。

2、企业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机制,有合同专管或兼管机构,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合同管理工作;能够运用合同管理手段解决实际问题,防范经营风险,为企业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根据自身特点和形势发展要求,制定了系统、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职责明确,内容规范,考核具体,监控严密,并落实到位,较好地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3、企业的各类经济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书面合同金额占对外经济往来总金额的80%以上,合同示范文本应使用率达100%,并依法签订合同,条款齐全规范,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合同者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履约率达100%。发生合同纠纷后,主动依法处理。

4、企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和被撤销“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情形;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监督,无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劳动、物价、审计、质检等有关规定而受到处罚;无因发生合同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情况;无重大生产责任事故。

5、企业合同档案管理规范。建有合同台帐、合同档案、用户档案及合同签订、履行、会签、审批等文书表格,各类表格填写认真工整,保存齐全完整,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6、通过加强合同管理,企业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较好效果,企业的人均销售收入、人均利税在本地同行业居先进水平,企业或

其产品在本地有一定的知名度。

( 二 ) 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是市、地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省局登记管理企业除外);

2 、企业规模一般中型以上;

3 、企业上缴国家利税在同行业中占上游水平;

4 、企业必须是省企业信用协会会员。

(三)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市级连续3年以上并获得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

2、企业信誉好,无逃避债务、偷税漏税,无行政处罚案件,无经济纠纷败诉案件;

3、经济效益好,有发展后劲,注册资本一般在1000万元以上,利税居本市同行业前3位;

4、能够积极参加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和企业信用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公示程序

( 一 ) 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程序。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企业信用协会提出申请;在各分(市)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先向各分(市)局或辖区工商所提出申请,由各分(市)局初审合格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企业信用协会推荐。

( 二 ) 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程序。 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企业信用协会提出申请;在各分(市)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先向各分(市)局或辖区工商所提出申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企业信用协会初审合格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企业信用协会推荐。

( 三 ) 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 1)《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3)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情况报告;

(4)企业合同管理机构设立、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任命文件;

(5)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6)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合同管理人员的有效《合同管理暨签订资格证书》复印件;

(7)本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8)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四 监督管理

(一)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机关撤 销 其称号:

1、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不符合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条件的,在认定机关通知整改期限内不能按期整改的;

3、故意违约或者有欺诈行为的;

4、发生合同纠纷,不执行调 解 协议、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

5、不能按时进行年审的;

6、无 故 不缴纳企业信用协会会员费的。

(二) 被撤 销 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牌匾送交认定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

被撤销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原认定机关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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