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成都、重庆、自贡、泸州、德阳、内江等市及其所辖县、区,除少数交通不便、距离火葬场较远的乡、镇、村外,均系推行火葬地区;渡口、绵阳、乐山、广元、遂宁等市和宜宾、雅安、涪陵、南充、达县、万县地区所辖范围内,除交通不便、距离火葬场较远的县(区)或部分乡、镇、村外,均属推行火葬的地区;凉山、甘孜、阿坝州所辖范围内,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适宜推行火葬的地区。推行火葬地区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推行火葬地区具体划分到街道、乡、镇、村。

在推行火葬的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划,把建立火葬设施和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第三条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推行火葬。不宜推行火葬或暂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地、有步骤地改革土葬。当地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和不占用良田好土的原则,以乡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没有建立集体公墓的地方,要教育群众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禁止乱埋乱葬。

第四条凡在划定的火葬地区内,对死亡者一律实行火葬。不准将死者遗体运往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方去土葬。

实行火葬的地区,严禁生产、出售和使用土葬用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加工、制作、经营棺材和土葬用品;禁止提供制作棺材的木材、水泥等物资。禁止为土葬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通监理部门分别予以经济制裁。

在土葬地区经营棺材和土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部门批准。禁止将棺材或土葬用品运往外地销售。

第五条遗体实行火葬的,提倡不留骨灰,可将骨灰平地深埋。如家属要求保存骨灰,按当地骨灰堂、室的规定办理。 非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骨灰修坟砌墓。

第六条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反对丧事中的封建迷信和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

对端公、阴阳等的迷信活动,坚决予以取缔。对借封建迷信活动勒索钱财的,依法惩处。

第七条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作好工作,限期

起骨火化或平毁。

严禁盗掘受国家保护的墓葬。违者,按《治安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论处。

第八条禁止占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地和自留地)、宅基地作墓地。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对坟主作好宣传教育工作,采取起骨火化或平地深埋的办法进行平坟还耕。禁止出租、转让、买卖坟地或墓穴。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禁止在征用的土地内埋尸砌坟。禁止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

今后,对因生产建设被征用土地中的坟墓,实行起骨火化或平地深埋的办法处理。

第九条在实行火葬的区域内,国家职工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也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拒不执行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有土葬习俗的,可利用荒山瘠土建立民族公墓。散居的少数民族群众自愿实行火葬或平地深葬、不留坟头的,要给予支持,并提供一定的方便,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一条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回原籍安葬的,应由亲属向原籍所在地的侨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安葬地点。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殡葬管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依法加强殡葬管理对于移风易俗、节约用地、保护环境、引导规范人民群众的丧事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武隆府发〔20xx〕93号)和12月x日全县殡葬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白云乡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行为

(一)禁止在禁葬区域内安葬遗体

除批准建设的公益性墓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下列区域和范围内安葬遗体:

1、耕地、林地;

2、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500米内的可视范围; 3、409省道两侧各600米内;

4、乡主干道两侧各600米以内的可视范围;

5、乡规划旅游开发的大洞河、生基坪石林风景区域。

(二)严禁修建违规墓地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修建活人墓、超标准大墓、豪华墓和非法墓地,公民死亡后一律进入公墓或划定区域内进行安葬。

二、加快公墓建设,改善殡葬服务条件

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公益性墓地。结合本乡实际,乡政府将选择一块占地面积在3亩以上的荒山脊地为公益性墓地集中安葬点,为禁葬区域内死亡人员等遗体安葬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20xx年,我乡根据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依法在全乡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违规墓地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有力地推动了全乡文明丧葬行为,维护了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但由于历史以来长期形成的风俗习惯,乡党委、政府本着依法办事、尊重历史、有利于和谐武隆建设的原则,对清理整顿违规墓地后的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置实行最优惠政策。

(一)优惠对象

在全乡违规墓地清理整顿工作中,全面拆除了墓穴并具备合格证的墓主。

(二)优惠标准

1.乡禁葬区域内拆除的活人墓墓主死亡后,遗体进入乡公益性墓区安葬,凭乡政府发放的验收合格证选定墓位并与乡政府签订合同,由乡人民政府按统一的材质和标准(以20xx年价值为单墓20xx元、双墓4000元为标准)在指定区域按规定(含绿化和公共面积在内单墓6平方米,双墓8平方米)为其免费提供墓穴并建墓。

2.禁葬区域以外拆除的活人墓墓主死亡后,在其自愿的前提下,如进入县城或乡镇公益性墓区内安葬,给予每个墓主1000元的力资补助。

3.活人墓墓主凭乡民政办发放的墓穴优惠证或乡镇的验收合格通知书,按照验收顺序号在公墓内选择墓穴地。

四、切实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各村、乡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殡葬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完善的长效管理机制,要把殡葬管理和殡葬事业发展纳入社会发展及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本建设计划。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殡葬改革宣传,倡导厚养薄葬,实行科学文明的丧葬方式,形成人民群众自觉实行殡葬改革的良好社会新风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年度目标任务,

实行包干负责制,切实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和引导工作,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