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民办学校法人属性和身份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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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民办学校法人属性和身份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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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与职业·综合版》20xx年第08期

目前,绝大多数民办学校都被认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这一类别。这种分类既与《民法通则》相违背,又事实上造成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法人属性和身份上的差别,以及在人事制度、社会保险、税收和会计核算制度等诸多方面的法律上的区别,导致民办教师的养老、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事档案管理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在事实上存在着不平等。 《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这就从总体上规定了民办教育的基本属性。特别是进行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的民办高等院校更应当归属于事业法人一类,而不应当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为此提出下列建议:

1.建议由国家立法部门、民政、财政、税务及相关行政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组,对我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这一法人概念适用的范围进行科学的分析,做出合理的界定,并将这一新的机构法人概念补充到修订后的《民法通则》中,使其不致游离于民法体系之外。

2.对《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39号)、《民间非企业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xx〕7号)等部门法规文件中与《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不一致的条款,做出恰当的修订。

3.对民办教育机构实行分类登记、分类管理的办法。建议将从事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类型的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4.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师参照公办学校教师,同等享受养老、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政策。地方机构编制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给民办学校核定拨付一定比例的教师编制。

 

第二篇:民办学校可行性报告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银川市劳动局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

根据《银川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范瑞英拟申请设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

二、培养目标

三、办学规模

四、举办者概况

1、 拟办学校名称

2、 拟办学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3、 拟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4、 拟聘任校长,身份证号码

5、 举办者:。。。。。人或。。。。。机构

6、 主管部门:银川市劳动局及社会劳动保障局

五、办学形式

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职业工种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照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二一填写

七、招生对象

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的办学软硬条件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成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的组织架构、职权分配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突出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账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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