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对案件查办期间,你享有以下权利:

1、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于执法人员、记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申辩的权利

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询问时有权为自己申辩。

4、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5、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的律师对于道路运输管理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询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核对笔录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执法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询问(调查)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询问(调查)笔录、勘验、现场检查笔录、扣留、封存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法律规定,你须履行以下义务:

1、有义务接受和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对涉嫌从事违反国家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经营活动的调查、询问。

2、有义务接受和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对涉嫌从事违反国家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经营活动的调查、询问、如实回答问题、提供违法经营的情况。

3、有义务如实提供有关的合同、#5@p、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有义务接受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鉴定、扣留或者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签名:

日期:

 

第二篇: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司法部《公正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当事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当事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亦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2、当事人一方认为所申办公证事项的相对方是承办公证员本人或其近亲属或者该公证事项与承办公证员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员回避。

3、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公证机构申请减免公正收费。

4、当事人申办公证事项符合出证条件的,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获得公证书;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有权获得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书面通知。

5、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并有权获得公证机构的复查决定;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有权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自己造成损失的,有权向公证机构提出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义务:

1、申办的公证事项应真实、合法并不违背社会公德。

2、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陈述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伪造、变造公证文书及公证机构印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照规定交纳公证费用及其它交纳的费用(核查、鉴定、拍照、录音录像、交通等费用);

4、按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据或提供新的证人。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