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广州市XX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函

                                                   2009XX函第XX号

致:XXX寺庙  

广州市XX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冼XX先生(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就贵寺庙与委托人冼XX劳动纠纷赔偿一案的相关事宜郑重致函如下:

 本案的事实情况。

根据委托人冼XX先生陈述及其提交的相关材料表明,冼XX自20##年5月起在贵寺庙从事高低压电工工作,但贵寺庙却以种种理由推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年7月,在冼先生多次催促下,贵寺庙拿出一份空白劳动合同要求冼先生签订,冼先生拒绝后,寺庙收回冼先生工牌,更换冼先生工作场所(电房等)钥匙,结束了与冼先生的关系。

另外,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寺庙一直没有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而根据寺庙的工资支付制度,其他劳动者可以获得工龄工资,但寺庙也一直不支付冼XX工龄工资。

另悉,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寺庙也没有依法向冼XX支付高温津贴

二、本律师法律意见

1委托人冼XX已于20##5月份就和贵寺庙成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是,贵寺庙却多次五理由地拒绝与冼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中,该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的,由劳订立劳动合同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关于工资。20##7月在冼先生多次催促下,贵寺庙竟然拿出空白的劳动合同书让其签字,此举实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报酬等相关条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关于加班工资。根据冼先生的相关证据显示,贵寺庙要求冼先生每天的上夜班时间实际上为15小时,远远超过了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且也一直没有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4对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5.对于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6,关于五险一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关于高温津贴据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条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因此,本所律师本所律师根据冼XX先生授权特向贵寺庙郑重提出如下要求:

1. 请贵寺庙依法就20##年5月至20##年5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向冼XX先生支付双倍工资。冼XX先生在贵寺庙工作期间的平均月工资约为XXXX元。故此,贵寺庙应向冼XX先生先生支付36个月工资计XXXX元。

2. 请贵寺庙依法为冼XX先生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或向冼XX先生支付补偿金。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XX市用人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为员工基本工资的X%。故此,贵司应分别为其补缴社会保险金或支付补偿金XXXX元

3、请贵寺庙依法向冼XX先生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即贵寺庙应向冼XX先生支付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XXX元

4、请贵寺庙依法向冼XX先生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即贵寺庙应向冼XX先生支付相当于XX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计XXX元

5、请贵寺庙依法向冼XX先生支付剩余加班工资。即贵寺庙应向冼XX先生支付相当于XX个月工资的加班工资共计XXX元。

4、请贵寺庙依法向冼XX先生支付高温津贴。即贵寺庙应向冼XX先生支付XX天的高温津贴计XXX元

请贵司在七日内安排专人与委托人接洽解决,否则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寺庙的侵权行为追究贵寺庙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向贵寺庙进行追索。同时,委托人还保留通过媒体投诉、行政途径以彻底解决上述事宜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希望能够以和平和友好的方式解决上述事宜;并在此感谢贵寺庙对上述事宜的重视及采取的积极主动的态度与措施!        

专此函告,望贵寺庙慎思并妥善对待。以免讼累。

   

                                                广州市XX律师事务所

                                                               XXX

                                                   二〇##年六月一日

               

 

第二篇: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排名

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3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4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5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6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7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8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8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10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11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12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13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14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15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

16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17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18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19    北京市君泰博华律师事务所

20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21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21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23    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

24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4    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

26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

27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28    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

29    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

30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31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32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33    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

34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35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

36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37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38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38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40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41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42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42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44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

45    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

46    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

47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48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49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49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