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实施办法

厦门大学“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创新团队的建设,凝聚、稳定一批优秀的创新团队,保证学校科学研究持续快速地发展,提升厦门大学科研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推进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建设,根据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支持办法》、《厦门大学“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厦门大学科技创新工程》、《厦门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和《厦门大学创新工程与繁荣计划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重点支持我校以优秀中青年学者为学术带头人和骨干的研究群体,为其开展某一重要方向的研究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并推动更多优秀的科研团队进入国家级和教育部层次的创新团队行列。

第三条 每年共遴选各级创新团队8个左右,学校对入选的创新团队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资助期限为3年。对入选校级“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的,自然科学类每个团队资助1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每个团队资助30万元;对入选福建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团队培育计划”的,每个团队资助100万元;对入选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的,每个团队资助300万元;对入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的“创新研究群体”,学校按1:1比例提供科研配套经费。

第四条 各级“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实施工作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牵头负责,科技处、社科处等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计划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创新团队的研究方向应属于国家、教育部或福建省中长

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与发展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的重点领域,主要从事重大基础理论方面的开创性、探索性研究;对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国家安全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的前沿研究;有明确的技术路线、能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创新和集成创新。

第六条 创新团队成员应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学问题,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然凝聚而成的研究群体(一般应为10人左右)。

第七条 创新团队的学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优势,研究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绩,或活跃在某一基础研究或工程研究领域的前沿并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第八条 创新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原则上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如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重大或重点项目主持人或首席科学家等中青年专家、“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厦门大学特聘教授、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选等)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创新团队中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学术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九条 创新团队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团队中应至少有50%的成员为45岁以下的青年研究骨干,其中80%以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创新团队成员应具有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学术发展潜力。

第十条 创新团队中应有在研的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重大横向科研项目5项以上。

第十一条 创新团队已指导过博士研究生且已毕业,目前在读的博士研究生人数不少于10人。

第十二条 创新团队一般以国家、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文科重点研究基地、“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或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等为依托,具备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团

队带头人及成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资助的研究工作,由本校人员组成,鼓励跨学科、跨院(系、所)申报。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各级创新团队根据有关申报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由学院(研究院)组织申报。申请者需填写《厦门大学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申请书》,由学院(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团队的科研业绩、创新潜力和拟开展的研究工作进行评议,并提出推荐意见,学院(研究院)对是否同意申报,及就申请团队的工作条件保障等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科技处、社科处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以函审的方式送专家进行同行评议。

第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组,根据申报材料、专家意见和答辩情况对申报团队进行评审,并差额遴选,获推荐团队至少要获得与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票。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对推荐提案进行讨论,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六条 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推荐的创新团队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与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方为通过。

获通过的创新团队,申报省部级“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的,由学校推荐上报相应主管部门;申报校级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的,在科技处网页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如无异议,正式公布获资助的校级创新团队名单。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创新团队在接到批准通知后,由创新团队带头人组织填写相应的《创新团队研究计划》,科技处或社科处送校学术委

员会审查批准后,报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备案,校级以上的分别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教育部、省教育厅要求报送,校级的送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获资助的各级创新团队应按年度由创新团队带头人组织填写相应的《创新团队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每年x月x日前报科技处或社科处,科技处或社科处送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备案,校级以上的分别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教育部、省教育厅要求报送审查。

第十九条 创新团队的资助期限为3年,各级创新团队资助期结束后,应由创新团队带头人组织填写相应的《创新团队总结报告》,并在3个月内,接受各级创新团队计划组织的专家对创新团队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创新团队的凝聚力和学术风气,团队的研究方向和进展情况,团队对外合作和学术交流情况,团队产生的高水平科研成果、承担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的重大和重点项目、获得的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以及国内外核心刊物发表论文等方面。对考核优秀的团队,将继续列入下一期的校级“创新团队”计划,给予相应的经费资助,同时积极推荐申报高一级“创新团队”或“创新研究群体”计划。

第二十条 在资助期内,学校将遴选部分优秀创新团队的成员赴国外高水平大学进行合作研究。

第二十一条 创新团队成员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及申报成果奖励等,均应按要求标注相应层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资助”字样。 校级创新团队要求标注“厦门大学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资助”(英文为: 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Innovative Research Team of Xiamen University, 英文缩写为“IRTXMU”)字样。

第二十二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若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应及时向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报告,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创新团队所需科研条件的建设和学术交流的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创新团队资助采用分年度拨款的方式,未上交年度进展报告或进展情况不佳的团队将暂停资助,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资助结束后,创新团队要做好财务总结,经校财务处审核后,送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负责解释。

 

第二篇:东北林业大学“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实施办法

东北林业大学“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创新团队的建设,凝聚、稳定一批优秀的创新团队,保证学校科学研究持续快速地发展,提升东北农业大学科研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推进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建设,根据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支持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团队建设的宗旨是,为进一步凝聚并稳定支持一批优秀的创新群体,形成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提升东北农业大学科技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培养和汇聚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带动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以重点学科、创新平台、重点科研基地为依托,支持优秀人才在关键领域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为“一流农业大学”建设提供强大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重点支持我校以优秀中青年学者为学术带头人和骨干的研究群体,为其开展某一重要领域的研究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并推动更多优秀的科研团队进入国家级和省部级层次的创新团队行列。

第四条 创新团队的遴选范围:根据每年所申请的创新团队条件成熟情况确定遴选范围,学校对入选的创新团队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资助期限为3年。对此后入选教育厅“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的“创

新研究群体”的团队,学校继续提供科研经费支持,但要求这些团队在研究内容和深度上进一步拓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创新团队要围绕共同的科学问题,组织起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系统化的研究。总体研究目标,要在国内该领域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或潜在优势。创新团队要设定3~4个相互关联的研究方向,研究方向下设的具体课题研究内容要为创新团队的总体研究目标服务,切忌分散,且每个方向下的具体研究课题不超过3个,每位课题主持人只能主持1项。

第六条 创新团队成员应是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然凝聚而成的研究群体(一般应为10人左右)。团队队伍建设实行团队带头人、方向负责人、课题主持人三个层次管理。

第七条 创新团队的学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应具有一定优势,研究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绩,或活跃在某一基础研究或工程研究领域的前沿并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第八条 创新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原则上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如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重大或重点项目主持人或首席科学家等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选等)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创新团队中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有突出贡献者除外)。

第九条 创新团队各研究方向负责人原则上一般为学科带头人

或承担过多项省级以上课题,或主持过国家级课题。

第十条 创新团队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团队中应至少有50%的成员为45岁以下的青年研究骨干,其中80%以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创新团队成员应具有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学术发展潜力。

第十一条 团队中在读的博士研究生人数不少于10人。

第十二条 创新团队一般以国家、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文科重点研究基地等平台为依托,具备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团队带头人及成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资助的研究工作,鼓励跨学科、跨院(系、所)申报。

第十三条 创新团队预期研究成果要突出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获1-2项标志性成果。应用研究至少要提交专利,基础研究至少要提交SCI等高水平论文,同时要有高层次人才培养目标。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创新团队根据有关申报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可随时提出申请,并填写《东北农业大学创新团队建设申请书》。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校外专家,根据申报材料和答辩情况对申报团队进行评审,获得与会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在听取专家评审组综合审议情况后,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创新团队资助名单。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创新团队在接到批准通知后,由创新团队带头人组织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相应的《创新团队建设申请书》和《创新团队课题合同书》,要按研究内容所需进行经费预算,科技处送校科技发展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按年度实施计划进行拨付经费。

第十七条 团队内部要建立季度交流制度,由团队带头人或创新专项负责人组织成员交流学术进展及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调整研究方案,并且半年向学校科技处递交一次进展报告,学校建立年度评估制度,进行年度检查。获资助的创新团队要按年度由创新团队带头人组织填写相应的《创新团队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每年x月x日前报科技处,学校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对在建项目进行年度全面评估。评估后,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团队给予表彰,继续拨付下一年度经费,对于运行管理不良者,责成限期整改,整改效果不佳者或者未通过中期评估的,学校将撤销该团队的建设资格。

第十八条 为了增强团队带头人和方向负责人的责任心,学校分别给予一定的组织活动经费,用于组织学术交流的开支,实现责权利的统一。对不能尽到学术带头责任的团队带头人和方向负责人评估后进行撤换。

第十九条 创新团队的资助期限为3年,创新团队资助期结束后,应由创新团队带头人组织各级负责人填写相应的《创新团队总结报告》,并在3个月内接受评审专家对创新团队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创新团队的凝聚力和学术风气,团队的研究方向和进展情况,团队对外合作和学术交流情况,团队产生的高水平科研成果、

承担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的重大和重点项目、获得的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获得专利、以及SCI论文和国内外核心刊物发表论文等。对考核优秀的团队,将继续列入下一期的校级“创新团队”计划,给予相应的经费资助,同时积极推荐申报高一级“创新团队”计划。

第二十条 在资助期内,学校将遴选部分优秀创新团队的成员赴国外高水平大学进行合作研究。

第二十一条 创新团队成员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及申报成果奖励等,均应标注“东北农业大学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资助”(英文为: 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Innovative Research Team of 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英文缩写为“IRTNEAU”)字样。

第二十二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若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应及时向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每一个团队设立独立账户,资助经费一定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创新团队科学研究所必需的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挪用。该经费不能作为出国费用,不能支出飞机和出租车、招待费等费用,论文和专著出版费支出必须与研究内容相关。

第二十四条 创新团队资助采用分年度拨款的方式,未上交年度进展报告或进展情况不佳的团队将暂停资助,限期整改。各课题经费使用额度在5000元以下由方向负责人和团队带头人审批,即可到学校财务处办理;额度在5000元—10000元之间由方向负责人和团队带

头人审批,并经科技处审核后,即可到学校财务处办理;额度在10000元以上由方向负责人和团队带头人及科技处审批后,还需主管科技校长审批,方可到学校财务处办理。

第二十五条 资助结束后,创新团队要做好财务总结,经校财务处审核后,送学校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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