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羁押期限总结

刑事诉讼的羁押期限总结

刑事诉讼的羁押期限是个非常重要但又纷繁复杂的考点,笔者在此系统总结如下,希望能够让考生对刑事诉讼的程序由一系统宏观的理解,并且能够系统地记忆在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期间:(羁押期限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

首先是拘留期限:即3+7(拘留后3天之内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由7天审查期),3+4+7(拘留后3天报捕期可以延长1-4天),30+7(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报捕期可以延长到30天);而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应当在拘留后的10天内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4天,也就是最长14天。 最重要的是侦查羁押期限,从逮捕后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考生记住公式2+1+2+2+无穷,即普通侦查羁押期限是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报上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对于四类特殊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对于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即由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最后,案件确实特殊在短时期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无限期延长。(考生还需要重点记忆每次延长的批准机关)

审判期间:自受理之日起算,1+0.5+1,即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审结,案情复杂可以延长半个月,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情形的,经过省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简易程序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且不得延长。 二审期间:同一审一样,1+0.5+1,即在受理后1个月内审结,最迟不超过1个半月,由流结多情形的,经省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小贴士:夏季养生常识

立夏已过,炎热的夏季来了。夏季是充满生气的季节,但同时也要特别注意养生保健。我们该如何保持在炎热的夏季保持身体健康,从而享受这个夏季呢?让我来告诉大家几个夏季养生保健小常识吧。

1.夏季养生保健之多喝温水

每天要喝七八杯白开水,身体要随时保持水分和补充水分,水在人体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明,维持着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水是人体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器官、肌肉、血液、头发、骨骼、牙齿都含有水分,夏季失水会比较多,若不及时补水就会严重影响健康,易使皮肤干燥,皱纹增多,加速人体衰老。另外矿泉水、冷茶,牛奶,苹果汁是理想的解渴饮料。

2.夏季养生保健之补钾

暑天出汗多,随汗液流失的钾离子也比较多,由此造成的低血钾现象,会引起人体倦怠无力、头昏头痛、食欲不振等症候。热天防止缺钾最有效的方法是多吃含钾食物,新鲜蔬菜和水果中含有较多的钾,可多吃些草莓、杏子、荔枝、桃子、李子等;蔬菜中有大葱、芹菜、毛豆等也富含钾。茶叶中亦含有较多的钾,热天多饮茶,既可消暑,又能补钾,可谓一举两得。

3.夏季养生保健之尽量穿浅色衣服

深色衣服会吸收阳光,使人体温升高燥热;同时蚊子有趋暗的习性,深色容易吸引蚊子,特别是黑色。

4.夏季养生保健之福自“苦”中来

苦味食品中所含有的生物碱具有消暑清热、促进血液循环、舒张血管等药理作用。热天适当吃些苦味食品,不仅能清心除烦、醒脑提神,且可增进食欲、健脾利胃。苦瓜:取其未熟嫩果作蔬菜,成熟果瓤可生食,既可凉拌又能肉炒、烧鱼,清嫩爽口,别具风味。苦瓜具有增食欲、助消化、除热邪、解疲乏、清心明目等作用。此外,苦菜、茶叶、咖啡等苦味食品亦可酌情选用。应注意的是,食用苦味食品不宜过量,否则可能引起恶心、呕吐等症状。

5.夏季养生保健之皮肤瘙痒注意事项

夏季出游,因日晒而导致皮肤瘙痒、干疼时,可涂少量肤轻松等软膏,不要用热水烫洗,也不宜用碱性大的肥皂清洗,以免刺激皮肤,加重症状。

 

第二篇:刑事诉讼的羁押期限总结

刑事诉讼的羁押期限总结

刑事诉讼的羁押期限是个非常重要但又纷繁复杂的考点,笔者在此系统总结如下,希望能够让考生对刑事诉讼的程序由一系统宏观的理解,并且能够系统地记忆在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期间:(羁押期限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

首先是拘留期限:即3+7(拘留后3天之内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由7天审查期),3+4+7(拘留后3天报捕期可以延长1-4天),30+7(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报捕期可以延长到30天);而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应当在拘留后的10天内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4天,也就是最长14天。

最重要的是侦查羁押期限,从逮捕后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考生记住公式

2+1+2+2+无穷,即普通侦查羁押期限是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报上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对于四类特殊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对于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即由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最后,案件确实特殊在短时期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无限期延长。(考生还需要重点记忆每次延长的批准机关)

审判期间:自受理之日起算,1+0.5+1,即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审结,案情复杂可以延长半个月,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情形的,经过省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简易程序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且不得延长。 二审期间:同一审一样,1+0.5+1,即在受理后1个月内审结,最迟不超过1个半月,由流结多情形的,经省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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