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课程总结

刑事诉讼课程总结

1、第二章专门机关与第六章管辖结合复习,了解每个机关的权限、管辖范围,熟悉法院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等)

2、第三章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3、第五章 掌握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刑事诉讼原则(比如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刑事诉讼国际通行的重点原则(比如无罪推定原则、控辩平等、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4、第七章,回避人员、回避的申请、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5、第八章 辩护的种类、权限,特别是律师的权利与一般辩护人权利的区别,代理的种类

6、第九、十、十一章、 证据特征、证明责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会辨别证据的种类与分类

7、第十二章,各种强制措施的决定与执行机关及程序

8、第十三章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权利,附带民事诉讼的权限

9、第十七章,侦查的权限、 侦查终结的处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限

10、第十八章,起诉的意义 提起公诉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与救济

11、第十九章 区别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自诉案件审理、简易程序的特点与调解,以及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审的的区别

12、第二十章 上诉的主体、第二审的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

则,抗诉的机关

13、第二十一章 死刑复核的机关、死刑复核的程序

14、第二十二章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机关、审判监督程序的如何重新审判 及程序

15 第二十三章 每个刑罚的执行机关、执行变更中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条件

16、24至27章自学,只作了解,但对于刑事赔偿的概念和条件要知道

 

第二篇:刑事诉讼法内的日期总结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一审公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后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自诉案件的立案即是自诉案件的受理。(一审自诉)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二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审判监督)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