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醉酒驾车、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力度的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关于加大醉酒驾车、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力度的提案内容及

办理复文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0800号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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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0800号提案内容

20xx-03-02

案由:关于加大醉酒驾车、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力度的提案

提案者:戎嘉余

审查意见:建议由公安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办理

0800号提案复文

20xx-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xx年x月x日以公提字〔20xx〕第110号文函复: 戎嘉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醉酒驾车、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力度的提案》收悉,经商全国人大法工委,现答复如下:

我国刑法重视对交通肇事罪的惩处,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严厉打击交通肇事犯罪活动特别是肇事后逃逸的行为,19xx年《刑法》修订时对原条文中关于交通肇事罪作了修改,增加了针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及逃逸致人死亡等特别恶劣情节的规定。近年来,交通肇事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正如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因醉酒驾车导致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不断发生,尤其成都、南京、杭州等地接连发生涉及酒后驾驶的恶性交通肇事案件,迅速成为舆论的焦点,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遏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多发、高发态势,维护道路交通安全,20xx年x月x日至12月x日,我部部署开展了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各地公安机关按照我部部署,加大警力投入,加大路面查控,严格处罚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加强社会宣传,在社会上形成了严查严管的氛围,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从执法实践看,有必要从法律制度层面加大惩治酒后驾驶严重违法行为的力度。为此,在开展整治工作的同时,我部组织了酒后驾驶法律修改的相关调研,收集了部分国家(地区)关于酒后驾驶的法律法规,广泛听取了各地公安机关、新闻媒体、法律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20xx年x月,我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的请示,建议加大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积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将醉酒驾驶、在城镇飙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增设专门罪名。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部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此外,针对司法机关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专门下发了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统一了量刑标准。

为了取得标本兼治的效果,我部还从行政管理层面就建立健全严格查处酒后驾驶长效机制专门下发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坚持酒后驾驶整治工作期间好的做法,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使这项工作常态化。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要求公安机关警务督察、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不定期地派出联合工作组,对查处酒后驾驶执法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处罚、从轻处罚、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人说情的,严肃追究民警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为严格落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要求对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导致辖区频繁发生酒后驾驶引发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及时倒查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管理责任。为加强源头监管,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协调纪检、监察部门,建立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驶的或者涉及公务车辆的,在抄告其所在单位的同时,一律抄告纪检、监察部门;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单位评选和安全生产考核等单位、个人评先挂钩,实行"一票否决"。此外,我部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修订了公安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酒后驾驶违法记分由6分提高到12分;会同保监会联合建立了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研究您的建议,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同时,进一步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实行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管严处的常态化管理,保持严查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力度和氛围。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来源:中国政协网

 

第二篇:关于加强对电视购物节目的清理和整治力度的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关于加强对电视购物节目的清理和整治力度的提案内容及

办理复文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1420号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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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1420号提案内容

20xx-02-24

案由:关于加强对电视购物节目的清理和整治力度的提案

提案人:缪寿良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家广电总局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办理 主题词:电视整顿

电视购物作为一种新颖的营销模式,近年来受到我国消费者的追捧,获得了迅猛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电视购物节目中随之出现了对产品把关不严、广告用词夸张、售后服务承诺不兑现,甚至假冒伪劣、弄虚作假等现象,造成了目前我国电视购物行业的异常混乱的现象。虽然相关主管部门不断出台整治电视购物的各项措施,但电视购物的“顽疾”仍然存在。

我国电视购物目前存在六大问题:一是部分电视购物企业违规销售商品。二是部分电视购物企业所售商品虚构功效、夸大宣传。三是部分企业虚构企业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四是部分电视购物公司的销售人员对所售产品性能、种类不熟悉,介绍不客观、不真实。五是部分企业拒绝或逃避质量担保责任,部分企业销售热线只负责销售商品,不向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电话。六是部分企业剥夺消费者的验货权,通过快递企业拒绝消费者当场验货,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

造成我国电视购物行业长期混乱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对于电视购物的性质界定不清。目前相关主管部门并没有明确的条文界定电视购物类节目是属于一般的广告还是具有直销等性质的特殊节目。二是电视购物节目中涉及到的主持人、消费者甚至代言名人等的身份有待确认,这些获得利益的相关个人或团体对其对产品或服务所提供的信息所负责任需要明确。与此相关的问题都没有在我国的广告法中找到明确的规定。三是监管部门对电视购物类节目的监管不力。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电视购物类节目界定不甚清楚,相关监管部门也就有了推脱责任,甚至徇私舞弊的理由和借口。四是很多电视台是把电视购物当成垃圾时段的广告来处理的,因此在节目播出质量上没有严格审查。

目前我国电视购物的管理存在两个关键问题:多头监管和缺乏完整的法律法规。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必须要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及其职责,加强行业自律。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政府要建立、健全电视购物节目监管机制。主管部门对电视购物节目的监管责无旁贷,播出机构必须对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真实性和连带责任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在相关部门之间建立监管信息反馈处理机制和监测机制,加强媒体单位广告发布审查环节的监督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间的衔接,进一步增强联合监管的合力与实效,遏制虚假广告的泛滥,

还百姓一个健康、有序的电视购物广告市场。

需要强调的是,必须加强电视购物广告虚假宣传、消费投诉集中的商品质量监管。依法组织查处并认真落实不合格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和退市制度。同时通过检查指导督促和帮助电视购物经营主体建立和落实商品质量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完善电视购物商品的准入制度。

二、制定电视购物的行业规范,出台一部指导和规范电视购物发展的行业法规,对电视购物节目制作手段、商品入库质检规程、消费者验货付款方式、商品售后服务条款,以及电视购物企业的准入标准、监管职责、法律责任等等进行规范,让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有法可依,使那些不具备资质的电视购物企业真正被挡在行业的大门之外,并使电视购物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

三、充分发挥广告监测的作用,重点加强对电视购物广告的日常监测。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发布广告监测通告,披露监测中发现的虚假违法行为。对屡次制作发布虚假电视购物违法广告以及未经整改继续发布违法广告的电视媒体,特别是发布广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依法停止或取消其广告经营、发布资格,切实规范和净化电视购物广告市场。

四、积极引导电视购物经营主体建立“无障碍退货制度”,引导建立“售后保障基金”,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

1420号提案复文

20xx-02-24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xx年x月文函复:

缪寿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电视购物节目清理和整治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要建立健全电视购物节目监管机制的建议。

作为广播电视行业主管部门,广电总局对电视购物节目播出的导向、时间、形式等内容进行行业管理,并分别建立了日常监看、核查问题、受理投诉和公开曝光等较为全面的监管机制,对遏制虚假违规电视购物节目起到了明显的作用。

您提出要对虚假宣传、消费者投诉集中的电视购物商品质量进行监管,建立对不合格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和退市制度,以及建立商品质量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制度的建议,根据职能分工,我局已将您的建议转告国家工商总局。

二、关于出台一部指导电视购物发展的行业法规,规范电视购物节目制作、商品入库质检规程、消费者验货付款、售后服务等建议。

20xx年我局专门制定下发了《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xx〕71号),其主要一是首次明确把电视购物节目分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进行分类管理,将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纳入商业广告管理,居家购物节目则作为电视节目管理。二是对电视购物节目内容提出要求,明确禁播7类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和7类违法违规的电视购物节目,特别是那些观众意见极大的叫卖式的夸张宣传,以公众人物和专家名义作证明的,以及虚构断货、抢货、甩货等情形来误导消费者的购物节目也在

禁播之列。三是对在播出机构投放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购物企业设立准入门槛,提出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等五条准入条件,明确要求对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不得接受其投放的购物短片广告。四是为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树立社会对电视购物的信任,明确要求购物广告和节目必须标明商品的销售企业名称,公布在一定期限内可“无条件退货”和“验货付款”的承诺,对有投资风险的或者可能产生副作用的商品也要明确提示。

通过落实71号文件,有效地遏制了一些不具备资质的企业的不良行为,对规范电视购物市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下一步我局在继续做好电视购物节目播出管理的同时,将积极与国家工商总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认真研究您提出的规范商品入库质检规程、商品售后服务等建议,指导建立一套完善的电视购物行业管理规范。

三、关于加强对电视购物广告日常监测,从严查处违规电视媒体的建议。

我局一直十分重视对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日常监管。20xx年下发的71号文件中,明确将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纳入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工商总局与中宣部、公安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20xx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严格监管电视购物广告”,继续强化广告发布前审查把关、广告发布中动态监管、广告发布后依法查处等项措施。20xx年工商总局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台卫视频道在6月x日—6月x日期间发布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进行了集中监测,共监测电视购物短片广告3122条次,涉及53个电视购物短片产品,曝光并部署地方工商部门查处8条严重违法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今年x月份我局又下发了《广电总局关于开展打击电视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广发〔20xx〕3号),部署全国广电系统于20xx年x月至3月集中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清理行动。自20xx年以来,我局对1000余套(次)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情况进行了监看,取缔了两套非法的购物频道,撤销了两个违规播出购物短片广告的有线数字付费频道;分别下发停播通知,将存在导向问题的“年轻钛观音佛手链”、内容低俗的“美国威酷”、虚假宣传的“小雷达手机”等79条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清除出电视荧屏,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全国各级广电管理部门共清理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百余条,核查群众投诉近千件,并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治理工作信息200余条,广电系统从严查处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工作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和肯定。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对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日常监管和治理力度,将会同工商总局进一步完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建立完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长效监管机制,依法规范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一是加大日常监管执法力度。工商部门将围绕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发布的主要环节,加强日常监管,进一步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媒体、重点产品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监测检查,加大违法广告的公告力度,加强案件的查处和督办,严厉查处违法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借鉴国外电视直销行业的监管经验,进一步规范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促进电视购物行业的健康发展。对虚假夸张宣传、误导消费的购物短片广告,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停播,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媒体投放虚假违法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企业,通报全系统禁止接受其投放的任何广告;对屡次发布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广播电视媒体,将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等严肃处理。

四、关于引导电视购物经营主体建立“无障碍退货”、“售后保障基金”等制度的建议。 为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树立社会对电视购物行业的消费信心,维护广播电视公信力,我局在71号文件中要求各级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时,必须公布在一定期限内可“无条件退货”和“验货付款”的承诺。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各台在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时基本上都按照总局的要求公布了一定期限内“无条件退货”等承诺,但电视购物经销企业存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我局将加强与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的沟通,研究行之有效的“无障碍退货”和“售后保障基金”等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电视购物经销企业真正做好售后服务工作,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感谢您对广播电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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