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精神,部制定了《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附件一)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附件二)二个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附件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

一、备案范围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的范围是指:

1.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估价报告。

2.土地评估机构完成的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

二、备案要求

(一)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估价报告按以下要求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改制企业在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时,所涉及宗地的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备案。

2.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改制企业在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资产处置时,土地估价报告同时在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一企业涉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土地资产处置的,所涉及宗地的土地估价报告与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分别到宗地所在省(区、市)备案。

(二)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按以下要求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在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其土地估价报告项目业绩清单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同时抄报机构所在地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在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其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报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备案条件

(一)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受托评估机构具有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从业范围符合资质证书的规定,并根据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条件出具了土地估价报告。

2.土地估价报告符合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要求,其内容完善,结构合理,表述清楚,资料真实可靠,依据充分。

3.按规定提交以下相关材料,符合要件齐备要求:

(1)土地估价报告在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具体要件详见《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要求》(附件一)中具体处置方式审批要求所需报件。

(2)土地估价报告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具体要件主要包括:

①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的申请函件,并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见附表一);

②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③企业改制方案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④企业改制批准文件。

(二)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备案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业绩清单所列的土地估价报告是土地评估机构独立或与其他机构合作完成,并已向委托方提交的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见附表三)。

2.业绩清单应包括土地评估机构上一季度上述所有的土地估价报告。

3.业绩清单应在规定时间上报,上报时间以当地当日邮戳为准(逾期未报的,视为上一季度无业绩清单)。

四、备案程序

(一)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估价报告按以下程序备案:

1.申请

改制企业持土地估价报告及资产处置申请文件、材料等要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2.受理与备案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要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凡机构资质符合要求,要件齐备,土地估价报告符合规范格式,应予以备案,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如不符合规定要求,则经补充有关材料或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后予以备案。

(二)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按以下程序备案:

1.报送业绩清单

土地评估机构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星期一将上一季度的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附相应的电子文档)。

2.审核与汇总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各土地评估机构报送的业绩清单后,进行审核汇总,作为对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的依据。

附表一: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

编号:2001-×××年月日

|来文(函)单位 | |

|来文(函)名称 | ||-------------|-------------------------|

|来文(函)字号 | |

|-------------|-------------------------| |备案目的 | |

|-------------|-------------------------| |改制批准文件字号 | ||-------------|-------------------------|

|估价机构名称、资质 | |

|-------------|-------------------------| |土地估价报告编号或清单 | |

|-------------|-------------------------| |初审意见文(函)字号或清单| |

|-------------|-------------------------| |土地资产处置方式 | |

|土|使用权人: |

|地|国有划拨土地: 宗; (总)面积(平方米): ;设定用途: |

|基|国有出让土地: 宗; (总)面积(平方米): ;设定用途: |

|本|××××土地: 宗; (总)面积(平方米): ;设定用途: |

|情|评估单价(元/平方米): |

|况|评估(总)价格(万元): |

|评| (本机构已经根据评估委托文书的约定和国家规定的土地估价技术规范要求, | |估|对有关土地进行了评估,并对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 |机| |

|构| |

|意|(主要)估价师(签名) 机构名称(盖章) |

|见|年月日年月日|

|委| |

|托| (同意上报备案或其它意见) |

|方| |

|意| 企业名称(盖章) |

|见|年月日|

|备| (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符合规定,土地估价报告符合规范格式要求,要件齐备,予| |案|以备案。) |

|意| 签字(盖章) |

|见|年月日|

1. 表格中“评估机构意见”栏由受托评估机构填写,“备案意见”栏由备案机关填写,其余栏由来

文(函)单位填写。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备案机关,一份签字盖章后交来文(函)单位。

附表二: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

编号:2001-×××年月日

-|申请初审单位 | |

|申请初审目的 | |

|估价机构名称、资质|

|土地估价报告编号 | |

|【估价方法及结果】(根据评估方法选择填写) |

|〖成本逼近法〗 |

|土地取得费(元/平方米): 土地开发费(元/平方米): |

|还原率(%) ;利息率(%): ;利润率(%): ;土地增值率(%): |

|估价结果(元/平方米): |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

|待估宗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元/平方米): 允许修正幅度: |

|修正后价格(元/平方米): |

|〖市场比较法〗 |

|比较案例价格(元/平方米):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

|修正后价格(元/平方米): |

|〖收益还原法〗 |

|总收益(元/平方米): ;总支出(元/平方米): |

|土地还原率(%): ;房屋还原率(%): ;估价结果(元/平方米): |

|【剩余法】 |

|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价格(元/平方米): ;开发周期(年): ; |

|开发成本(元/平方米): 估价结果(元/平方米): |

|〖最终结果〗 |

|【当地出让金标准】 |

|----------------------------------------|

|审查结论: |

| 上述土地估价报告及土地估价结果已经我局初审,其中: |

| 成本逼近法的取费依据符合××××、××××文件的规定; |

|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基准地价及系数修正表正确,修正合理; |

| 市场比较法中选取案例真实,修正体系编制正确; |

| 收益还原法中确定的费用客观,系数确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 |

| 剩余法中确定的各项费用客观,符合当地实际情况 |

| |

| 市、县土地管理局(盖章) |

|年月日|

----------------------------------------- 1.表格中“审查结论”栏由评估宗地所在地初审机关填写,“估价方法及结果”栏及其余栏由申请初审的单位填写。

2.每份土地估价报告填写一份表,如宗地情况复杂,可分宗地填写。

附表三: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土地估价报告编号|宗地数|宗地总面积(平方米)|评估总价(万元)|项目完成时间|

机构名称(盖章)

年月日

 

第二篇: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20xx-10-10国家税务总局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已经20xx年x月x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四年x月x日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2-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五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六条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

第七条 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 -3-

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 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帐记载数据、帐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九条 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条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 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4-

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元月x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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