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法制总队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总队长、总队长、分管厅领导和省公安厅复议委员会。

二、审批权利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真实;

2、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四、所需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

4、相关证据。

五、具体复议范围

(一)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八)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六、受理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承办人A或B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七、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

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承办人A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承办人A书面审理申请书及相关卷宗材料,经合议后提出办理案件的意见。

(二)审批

A将办理案件的意见报给B后,由B对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批。

(三)审定

由分管厅领导和省公安厅复议委员会对审批意见进行审查确定,做出最后的复议决定。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九、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黑龙江省公安信息网长期公示。

十、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一、责任追究

执行《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篇:县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沙洋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交通行政复议工作,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交通行政复议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交通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向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符合下列规定的,局政策法规股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县交通运输局的职责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二、交通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

县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股为行政复议工作机构。

县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五日内进行对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县局政策法规股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规定且属本机关职责的,应及时予以受理。并制作《交通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县局政策法规股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三、行政复议的答复

县局政策法规股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交通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组织相关执法人员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认真分析讨论,并在十日内向县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股递交《交通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或不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的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行政复议的审查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县局政策法规股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县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股根据情况会同局工程科、安运科等相关职能科室对被申请人递交的答复意见书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重大、复杂的案件,法规科应把该案件提交行政复议领导小组进行集体讨论、审查。

五、行政复议的决定

交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被申请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县交通运输局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申请经县局政策法规股会同局有关职能科室审查或报经局行政复议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提出意见,经局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交通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县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股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县局政策法规股应当准许,并由县局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县局将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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