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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汇报材料的制作方法

作者:高树勇 桂书立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xx年第04期

一句话导读

鉴于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汇报材料的重要性,本文结合检察实践,介绍“事实认定类”、“法律适用类”、“涉检访类”案件以及“批准逮捕”、“撤诉”和“抗诉”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汇报材料的制作方法。

办案人汇报材料时,能否做到目的明确、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直接关系到检察委员会委员根据汇报的事实和有关法律阐明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同时也关系到最大程度的避免“直接言辞”对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制约,维护检察委员会制度的科学性,可见,掌握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汇报材料的制作方法至关重要。

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汇报材料虽然对其内容没有明确要求,但根据案件需要,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案由和案件来源(含犯罪嫌疑人或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过程、案件事实及证据、需要说明的情况、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由于每个案件争议点不同。汇报的侧重点自然也不相同,但就某一类案子,其汇报方法有共同之处,就案件认定本身而言,可以分为“事实认定类”、“法律适用类”和“涉检访类”案件。因此,掌握不同类型案件的汇报方法对于提高制作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汇报材料质量至关重要。

一、“事实认定类”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汇报材料的制作方法

准确认定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的基石。而要做到准确认定事实,就要一定依据证据标准进行认定。因此,“事实认定类”案件汇报材料的制作就要紧紧围绕证据规则进行。具体而言。重点汇报以下内容:

第一,关于证据来源方面的事实。包括反映证据提供者的能力和知识及证据提供者的身份和动机的事实。

第二,关于能够证实证据内容可信度的事实。包括反映证据内容可能性的事实,例如直接证人怎么听到或看到案件经过的事实;反映证据内容一致性的事实,包括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证人不同次的供述或证言和不同犯罪嫌疑人或证人基本一致或者相互印证的供述或证言;反映证据内容合理性的事实及反映证据内容详细性的事实,即汇报案件关键环节尽可能的细节。

第三,关于能够反映证据间关联的事实,即尽可能的组织证据,并使之相互衔接,形成完整证据链。尤其是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案件中。这些间接证据的关联至关重要。

例如,在一起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故意伤害案中,能够直接认定的事实是:某日。犯罪嫌疑人李某与其妻杨某从亲戚家喝酒吃饭后开车回家,次日凌晨,李某将重伤昏迷的杨某送至医院。四日后,杨某抢救无效死亡。李某辩称为醉酒交通事故所致。本案的关键在于无法确定作案地点及作案工具。因此,本案是典型的依照间接证据定罪的疑难案件,要按照“排除合理怀疑”的思维要求汇报案件。具体而言,应当重点汇报以下内容:首先,关于认定犯罪动机的事实,即李某一直怀疑杨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有辱骂、殴打行为。其次,关于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事实,包括对于交通事故可能性的排除的事实,即:(1)鉴定结论为无典型交通事故所致损伤;(2)杨某手腕、大腿内侧有红肿、青紫伤情;(3)李某身上多处青紫、划伤;(4)小轿车只有前后保险杠轻度受创;(5)9月x日凌晨两点曾发多条短信;(6)李某称为酒后交通事故所致,但未能指认事故现场。综合以上证据可以看出,李某、杨某的伤情与车损情况严重不符合,李某称酒后失去记忆,但事实上,在凌晨两点还能发多个短信,加上无法指认事故现场,因此,可以排除交通事故致死的可能。最后,关于能够排除第三人作案可能性的事实。即,李某供认,从离开亲朋家到第二天凌晨,一直是他和杨某在一起。根据“持有最近赃物者为窃贼”的古老法则,在李某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时候,可以推定李某为犯罪嫌疑人。另外,根据现场勘查及走访排除了第三人进入现场的可能。如此组织汇报材料后,能够证据的事实就是“排除了合理怀疑的”,应当认为李某故意伤害。如此组织汇报材料,给检察委员会委员们感觉思路清晰,证据有力,能够最大限度的为他们决策提供参考。

二、“法律适用类”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汇报材料的制作方法

认定事实是基础,法律适用是关键。法律由于其普适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抽象性,也因此,不可能和生活完全吻合,这就给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留下自我解释法律的余地,检察机关适用法律也会遇到这样的情形。“法律适用类”案件主要包括三类:其一是在是否构成某个罪名的法律适用上存在疑难问题;其二是在构成此罪或者彼罪上的法律适用上存在疑难问题;其三是在构成一罪或者数罪的法律适用上存在疑难问题。这三类法律适用的案件在制作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汇报材料时,重点汇报以下内容:第一,法律的明确规定,这是前提;第二,相关司法解释;第三,相关学者的论理解释;第四,办案人对法律的认识;第五,所能查阅的相关判例,尤其是本市的相关判例;第六,对于第二、三类问题还要重点汇报此罪和彼罪、一罪和数罪的区分。

例如,在一起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中,能够证实张某多次容留多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但疑难问题在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是否要求以牟利为目的。因此,汇报重点应当是在分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是否将以牟利为目作为犯罪构成。汇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刑法关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的规定,即《刑法》第354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其次,学者解释,赵秉志等学者主张以牟利为目不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五卷)明确指出“容留他人吸毒的目的是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再

次,汇报办案人的理解,19xx年修订《刑法》时,吸收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可是没有把“营利或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作为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由于实践中对是否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很难进行查证,如果“牟取非法利益”作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必备主观要件,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另外刑法的解释原则是严格解释,既然没有明确要求以牟利为目的,那就不应当将其作为要件。最后,汇报判例,没有查阅到著名判例,本市判例近年只有一起,是有牟利行为。这样汇报案件,层次很清楚,主题鲜明。

三、“涉检访类”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汇报材料的制作方法

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是构建和谐社会形势下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始终将和谐稳定作为第一要务,尽量在严格执法的同时避免造成不和谐隐患,防患于未然,努力化解社会矛盾。这就要求将“涉检访类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类型予以重视,在制作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汇报材料时也有不同侧重,重点汇报内容如下:其一,本案的正常处理结果;其二,可能会引起的涉检访隐患或者已经发生的涉检访的具体情形;其三,按照正常处理可能引发的后果;其四,考虑涉检访因素,可以采取的解决办法。

例如。在一起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故意伤害抗诉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抗诉胜诉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当事人情绪特别激动,多次上访,制造社会舆论,因此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本案的汇报重点应当是:首先,汇报法院判决情况;其次,汇报本院抗诉依据,并讲明轻伤结果有鉴定结论,也有证人证言;第三,汇报本案被告人上访情况;第四,汇报不支持抗诉可能引发的后果;第五。汇报可以采取的解决办法可以支持抗诉时,在抗诉过程中,争取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力争和解解决,消除隐患,如果不能解决,应当支持抗诉,为被告人提供一次救济的机会。本案研究决定后,在抗诉过程中,双方和解,取到较好的效果。这类案件如此汇报。给检察委员会委员们提供可供选择的方案,是比较适合的。

四、其他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汇报材料的制作方法

以上三类案件汇报方法虽然基本上概括了一般案件的共同之处,但就案件业务类别而言,如“批准逮捕案件”、“撤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等,这些案件的汇报,除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涉检访之外还有其独特内容,掌握这些独特内容再结合三类案件的汇报方法制作的汇报材料才是最完整的。

(一)“批准逮捕类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汇报材料制作的补充方法

批准逮捕案件最核心的问题是关于“逮捕必要性”的认定,因此,应当围绕这个核心组织汇报材料,这就要求除了汇报三类案件相关材料之外,还需要重点汇报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单位、住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强制措施的单位、强制措施种类、日期及羁押处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及罪名、刑种、刑期等相关情况。因为性别影响人身危险性的认定,对暴力犯罪一般男性高于女性;对于年龄,尤其事关

法定责任年龄的临界点的年龄,应当详细到年月日,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是否构成犯罪及未成年人和老人的法律适用问题:而职业一般有正式职业的其危险性低于没有正式职业的犯罪嫌疑人,住址就更重要,因为在当地有固定住所的犯罪嫌疑人才具备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条件,而无住所的则一般不具备条件;受过刑事处分的犯罪嫌疑人说明其人身危险性较高,一般不具备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条件,因此,这些都是应当详细列明的。

(二)“撤诉类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汇报材料制作的补充方法

该类案件依法包括三类:第一类拟作绝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即《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六种情形。实践中多是刑事责任年龄因素,14岁和16岁的不同犯罪界限,以及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出台提高人罪条件,对于该类汇报材料,重点汇报年龄认定和法律新规定即可。第二类是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这类案件一般包括本院的案件以及下级院上报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大多是普通交通肇事案件及轻伤害和解案件,这两类案件重点汇报和解结果即可。对下级院上报的案件,应当列明下级院检察委员会意见和检察长意见。第三类是拟作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即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这类案件应该按照上述“事实认定类”案件的制作方法制作。

(三)“抗诉类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汇报材料制作的补充方法

抗诉案件汇报的核心在于检察机关于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的差距。因此,应当围绕这个核心组织汇报材料。包括:首先汇报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或(及)适用的法律,其次汇报法院认定的事实或(及)适用的法律,第三,汇报二者之间的差异及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或(及)适用的法律的依据和法院在认定事实或(及)适用的法律上的错误或明显不当。如果是下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则分别汇报两级检察机关的认定,最后附上下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意见及检察长意见。按照这种顺利汇报,对比鲜明,思路清晰,容易把握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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