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办法

xx银行考勤管理办法(暂行)

各部门:

为合理安排我行上班人员班次,并为日后考勤评比、加班补助、旷工处理提供公平公正的依据,经行领导研究决定,自20xx年x月份开始实行考勤机考勤,2月份进行试运行操作。

有关考勤制度如下,请认真参照执行:

一、每日分为上午、下午两个基本上班班次。

二、考勤方式实行指纹考勤,密码与人脸考勤暂做保留。

三、上班时间为春夏两个时间表:

冬季:上午7:30—11:30 下午1:30—5:30

夏季:上午7:30—11:30 下午2:00—6:00 具体执行某个季节时间表的通知,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季节和本行实际情况发布公告。

四、考勤机设置:

1、上班时间前90分钟为考勤记录时间,请各位员工在此期间正确录入指纹。

2、迟到60分钟内记录为迟到。

3、迟到60分钟以上,将记录为矿工半日。

4、签退录入目前只考勤下午,下班时间后360分钟内录入签退,为有效签退;若无签退记录或提前60分钟以上

签退,考勤系统将视为矿工处理;若提前60分钟以内签退,考勤系统将视为早退处理。

5、考勤机按键指令表示:F1-上班签到 F2-下班签退 F3-加班签到 F4-加班签退

五、请假原则:请假必须在考勤时间以前。

请假方式有两种方式:

1、(一般情况下)提交纸质请假——部门负责人签字——(如有必要)提交给分管行长签字——上交综合管理部保存(月末对照)。

2、(特殊情况下)提交手机短信请假——发送给部门负责人——(如有必要)提交给分管行长——同意后,由部门负责人转发给综合管理部(月末对照)。

六、迟到、早退、矿工处理

1、迟到一次罚5元;早退一次罚5元;矿工一次罚20元。将从工资内扣除,具体罚扣名单由综合管理部造表,经行长签字后生效。

2、由于个人未事先请假,错过考勤时间,处罚当事人。

3、如个人已经给部门负责人请假,但由于部门负责人未及时反馈手机短信给综合管理部的情况,罚款将于部门负责人工资内扣除。

4、各部门每月基本休息日基数,请结合分管领导确定后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5、加班可抵消当月矿工天数。

6、休息、加班、矿工的确定以每月为一个周期计算,当月溢出的数据相应计入年终工作日统计,进行年度加班补助。每年的1月份统计上一年的加班情况,并发放年度加班补助。

7、请各位员工及时关注每月初的《考勤公示表》,公示表张贴2日后,将交行长签字。

七、其他

关于全行员工的日常考勤及节假日公布休息事宜,以综合管理部发布通知为准;

关于各部门内部的日常考勤及休息公告以各部门负责人通知为准。

综合管理部 二〇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考勤管理办法

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银行日常劳动管理,确保出勤的准确统计,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方式及对象

(一)使用由本行统一装配的面部、指纹考勤机进行日常考勤。

(二)全体干部员工为考勤对象。

(三)为避免网点日常工作中因中午换休造成的人员、时间上的随机变化,规定每日考勤二次(上下班各一次)。

二、考勤时间安排

(一)因行业特点,工作时间设置为周一至周日。

(二)具体考勤时间不做统一安排,根据各网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上报的具体考勤时间段为标准。(详见附表一)

三、日常考勤规定

(一)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

1、员工每日只能考勤两次,系统默认第一次为上班时间,第二次为下班时间。上下班均按时考勤,记为有效工作一天。

2、迟到:第一次考勤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段60分钟,视为迟到。当月累计产生迟到2次,记缺勤一天,按季度累计缺勤天数。

3、早退:第二次考勤时间提前于规定时间段,视为早

退。当月累计产生早退2次,记缺勤一天,按季度累计缺勤天数。

(二)各类病、事假,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按规定请假。假期在三天以内,需填写《未考勤说明表》(详见附表二),注明请假原因;三天以上,需向综合管理部递交请假条。

(三)外勤员工因公外出无法在本网点记划上下班考勤,可以在规定考勤时间段于本支行辖属任何一家网点内用指纹记划。

(四)外勤员工因公外出,确实无法记划上下班考勤,应于下一工作日填写《未考勤说明表》,注明因公外出时间及原因,并由网点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节假日考勤以上报安全保卫部的排班表为基础,配合考勤记录,记划实际天数。

次月初5日内由考勤负责领导,向综合管理部报送《未考勤说明表》电子文件,不再另行通知。逾期未报者以考勤数据为准,不做任何解释。

四、其他

(一)考勤管理是本行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计发工资、绩效工资等待遇的主要依据,请予以重视。

(二)本行考勤管理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各网点考勤管理由支行营业部经理负责。

(三)各网点必须逐日认真记打考勤,合理安排节假日

临柜人员及值守人员,外勤人员节假日原则上不安排加班。

(四)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如有与此制度相抵触者,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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