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方怡诉何智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堵方怡诉何智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中民一初字第2035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堵方怡,女。

委托代理人:刘建昌,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智慧,女。

委托代理人:戚昌胜,上海市耀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堵方怡诉何智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国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堵方怡委托代理人刘建昌和被告和智慧委托代理人戚昌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堵方怡诉称:20x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上海车展劳务协议书》约定:1、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期间,被告参加由原告组织的上海车展演出活动;2、被告不论因任何原因,在演出活动规定到达时间1小时以上不到场一次,原告有权解除协议,被告向原告赔偿协议约定金额五倍的赔偿金;3、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相同时间、地点与同类公司签约,否则视为违约,影响原告支付协议约定总金额五倍的赔偿金。4、如因被告个人原因不参与协议约定的演出活动而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协议书约定总金额五倍的赔偿金。5、本协议签订后,被告主动提出解除本协议的,被告向原告赔偿协议约定金额五倍的赔偿金。《上海车展劳务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既不参加原告组织的训练,也未参加原告组织的演出。原告经了解得知被告在与原告签订了《上海车展劳务协议书》后,又与上海火石文化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演出协议,并在车展期间参加了上海火石文化经纪有限公司组织的上海车展演出活动,被告无视法

律及合同的严肃性的行为不但严重违反了《上海车展劳务协议书》的约定并构成违约,也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纪损失,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金54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被告何智慧辩称:就本案劳务内容看,是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一共三十个条款,共同条款是六条、其余的二十四条当中,原告的责任只有四条、被告的责任义务和赔偿的条款是二十条,合同中仅有的七条违约责任全部是被告的,合同中有关赔偿的11个条款也全部被告的,原告一条也没有,合同中明确被告赔偿劳务费5倍的六个条款也全部是被告的,由此可见是显失公平的合同。就合同的性质看,这是份企图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的合同。本案劳务合同的内容是被告参加原告车展,要求被告表演,属于营业性演出,所谓营业性演出、按照法条的解释,包括售票或包?⒅Ц陡鋈搜莩龇岩匝莩鑫浇榻泄愀嫘莩鑫丝臀渚疃竦模景傅挠敌匝莩鍪鞘粲谟敌宰樘ㄑ莩觯魑模匝虾3嫡寡莩龌疃橹叩脑妗⑵渲魈遄矢裎シ鲂砜芍ぁW橹硗猓侔煊莩霭凑展娑Φ庇裳莩鼍蛭鎏逖菰本腿擞Φ庇杏抵凑铡⒀莩突咕侔於荒芤匝莩鐾盘寤蚋鋈司侔臁A昵搿⒒袢迹景冈嫖拗ぁ⑽拚敌匝莩鲇ο蜓莩鏊诘叵丶兑陨险铡⑽夼模词乖嬗兄て湟参奕ň侔煅莩觯景冈媸窍胗慰銎涓久挥醒莩雠摹W凵纤觯ΡР?诉讼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以

证据材料:一、上海车展劳务协议书一份,证明1、20xx年x月19号到4月x日被告承诺参加由原告组织的车展活动。2、被告在演出活动规定到达时间1小时内不到场的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五倍的经济损失;3、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在

相同时间、地点、与同类公司签约,否则视为违约,应向原告支付协议书约定总金额五倍的违约金。4、如因被告个人原因不参与协议约定的演出活动而造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协议书约定总金额五倍的赔偿金;5、本协议签订后,被告主动解除本协议,应向原告赔偿协议约定金额五倍的赔偿金;二、新浪网车展模特介绍。证明被告作为奥迪展台的模特参加车展;

三、新浪网车展图,证明被告作为奥迪展台的2号模特参加了车展;四、照片,证明被告作为奥迪展台的模特参加车展活动;五、光盘,证明被告作为奥迪展台模特参加车展活动录像。被告何智慧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质证意见如下: 一、对此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我们认为此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合同内容是营业性演出,按照国家的规定,演出应当签订的是演出合同,我们认为作为演出合同上海车展演出组织者的主体堵方怡是不合法。二、从证据的真实性来讲,因为原告提供的是复印件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要件,我们对其真实性不发表意见;三、四的质证意见同证据二的质证意见。五、无异议,被告的确参加上海车展的演出活动。

经审理查明:20xx年x月x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上海车展劳务协议书》,双方在该协议中主要约定:1、活动时间,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8:00--18:00)培训时间:20xx年x月x日;2、原告负责支付被告活动经费1200元每日。共九天费用合计10800元;3、被告为原告服务约定最短工作期限为九天(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在相同的时间、地点、与同类公司签约,否则视为违约,赔偿金为协议约定总额的五倍;4、如因被告个人不参加协议约定的演出活动而构成违约,影响被告支付协议书约定总金额的五倍的赔偿金。该协议书原、被告签字生效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未按协议的约定参加原告组织的训练和演出活动。庭审中被告对未参加原告组织的训练和演出均无异议,并认可被告同事参加了其他单位组织的车展活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上海车展劳务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国家对个人给个人提供劳务服务未有法律、法规做出过禁止性规定,故该份协议经原、被告签字确认后应为有效合同,被告有义务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也认可未经原告同意被告未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给原告提供劳务服务并与其他公司又签订演出合同参加演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有效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原告诉求要求判令被告承担总活动费用10800元五倍即54000元的违约赔偿金有上述被告的违约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协议内容性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辩称,因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智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堵方怡违约赔偿金5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何智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国 华

二00九年x月x日

书 记 员 宁 艳

 

第二篇:梁东蛟诉屈晓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东蛟诉屈晓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登民一初字第1175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梁东蛟,男。

委托代理人李振阳,男。

被告屈晓鹤,女。

原告梁东蛟诉被告屈晓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二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振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屈晓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x月x日,被告屈晓鹤在原告梁东蛟砖厂拉砖1097件,每件单价47元,合计51559元, 被告出示欠条一张,后经过多次讨要未果。要求被告归还欠款51559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提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屈晓鹤拉原告梁东蛟砖,欠货款51559元,并出具一张欠条,写明“欠条 今收到东金店十字沟砖厂 砖1097件 欠现金伍万壹仟伍佰伍拾玖元整(51559.00元)(每件47元) 20xx年x月27号 屈晓鹤”,后原告讨要未果,诉于本院。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经过催要后仍未支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放弃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屈晓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梁东蛟货款计人民币5155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被告屈晓鹤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袁二辉

二○一○年x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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